aizixun8 发表于 2024-12-1 10:26:40

民法典生效,无因管理详解:管理人权益与义务解析

《民法典》即将施行,《民法典总则》也随之废止。

1、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故管理是指当事人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行为是自发行为,无因管理者有义务进行适当的管理。及时保护无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者,事务受他人管理的人称为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他是债务人。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管理该事务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事务管理而遭受损失。是的,您可以要求受益人提供适当的赔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不在此限。

https://img1.baidu.com/it/u=1674448582,4166057875&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00&h=666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的事项不属于前条规定情形,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管理人管理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式。管理中断对受益人造成损害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如果行政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则应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情况。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移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的管理事务经受益人追认的,自管理事务开始时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管理人另有说明的除外。

2、无因管理的特点

无因管理具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https://img1.baidu.com/it/u=3744462308,3872576648&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00&h=1785

管理人必须为自己管理某些事务,无论是其财产的保存、改善、使用或处置。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由于无因管理的认定不是以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图为依据,而是以某种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为依据,因此,无因管理并不依赖于管理人与所有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一个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 ,但只能是事实行为。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并不重要,因为客观事物是复杂多样的,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比如为自己饲养牲畜,或者为自己提供及时服务等法律行为。退还因过期而失效的火车票和轮渡票。但无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意味着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有一定的主题。如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比如清扫街道,就不构成无故管理;另一方面,它意味着所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者在管理事务时既没有消耗一定的金钱,也没有获得一定的收入,例如只是看守邻居的房子,这并不构成不合理的管理。同时,办事行为也必须是以诉讼形式表现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违法,这不仅不构成管理不合理,而且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必须以行动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者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如果管理者不作为,就不能表现出他对事务的管理,这不构成无故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换句话说,管理者必须以造福他人为目的。从其动机看,管理者的管理是从为他人的利益服务出发的;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最终由个人享有。如果管理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管理者以外的第三方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则不是无故的管理。当然,管别人的事的意思是事实的意思,不是有效的意思,所以没有必要表达。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向任何人表达,而只是意味着不需要向对方表达。这是因为经理要找人。利益的目的必须被公众证明或者让他人容易判断。因此,管理人的意图必须向其本人以外的第三方(特定或非特定)表达。尤其是当个人事务和管理者的事务混在一起时,管理意图的表达就显得更加重要。当然,管理含义的表达可以根据管理事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如果所管理的事务不属于个人所有,则管理人只需实施管理事务的行为;如果所管理的事务不属于个人所有,则管理人只需实施管理该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个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方的事务,甚至是管理者自己的事务。除了管理事务的行为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本人的名义管理事务,这并不重要,只要主观故意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就可以以谁的名义。

3.管理人没有法律义务管理他人的事务。

无故管理

如果管理人与管理人之间有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例如请A为B修缮房屋,或者某某的监护人无行为能力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买衣服,既不构成不合理管理。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无法界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属于无故管理。这里值得特别提及的是连带债务。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时,有人认为这是无理管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由于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就可以要求其履行全部债务,而债务人则代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依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的“义务”,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无故管理。至于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如果你觉得无故管理这个法律概念很难理解,那么可以参考小编开头给出的一些小例子。相信通过这些小例子,大家可以对无因管理有一个很好的认识。而且,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也非常明显,其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部分利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民法典生效,无因管理详解:管理人权益与义务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