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4-12-1 18:44:25

勐腊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权分配及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勐腊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办法、水权配置和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近日,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勐腊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权配置和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为方便为使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本办法,现解读如下:

1. 背景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印发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81号)、《云南省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实施方案》 《云南省勐腊县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 使命目标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用水控制、水分配、水权确定、水权转让和交易秩序,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优化配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严格水权交易的条例》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云政办发81号)、《云南省勐腊县水资源严格管理制度示范县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勐腊县,共分为总则、用水总量控制与水量分配、水权确定、水权交易、监督检查、章程。

(一)一般原则。总则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和文件依据进行了相关说明,明确了《办法》的原则、适用范围、指导范围等相关概念,明确了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管理单位、县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确权和行业间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灌区内用水户水权确权和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2)用水总量控制和配水。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分配:一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县水利部门根据公布的县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分配给灌区的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总量。二是灌区管理单位根据县水利部门分配给灌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灌区供水定额。经县水利部门批准实施后,灌区管理单位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灌区农业用水指标分解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再根据用水面积和农作物用水定额分配给各用水户。

(三)水权确定。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水权以核定用水量为依据,登记确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用水户初始水权,颁发农业水权证书。水权登记的内容包括:用水户(组织、企业或个人)、水权面积、总量指标、水权和水量等。水权证书由县水利部门监督,由农田水利部门核发。区管理单位对发证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归档。

(四)水权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水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有偿转让、合理补偿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开展水权交易。用于交易的水权应当在水权有效期和限额内为单位、企业或者用水户保存剩余水量,并经县水利部门或者灌区管理单位批准确认。其次,水权交易一般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可以在灌区内的用水户之间或用水组织之间进行。行业间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水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水权:一是不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二是不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产业政策;第三,可能对他人重大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且不合理。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不可行,利害关系人未明确同意的;四是可能对生活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补救措施不可行的;第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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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一是水量分配和水权明确必须按照“一事一议”召开用水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制定会议纪要。二是建立水资源分配和水权登记公示制度。三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完善计量监测设施,及时组织开展水权交易后评估工作。四是明确水权交易监管单位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水权转让人、受让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补充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涉及范围

勐腊县是行政区域内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地区。

五、实施标准

按照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注意事项

没有任何。

7. 关键词解读

灌区管理单位:是指灌区所在县、镇负责供水管理的中心、站等。

水权交易:是指依法取得水权的组织、企业或者个人,在水权有效期和限额内有偿转让其节约的剩余水量。

水权交易平台:是指经水利主管部门授权,灌区管理单位依法设立的,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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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惠民举措

依法取得水权的组织、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在水权有效期和限额内有偿转让其节约的剩余水量。

九、政策特点

《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用水控制、配水、水权确定、水权转让和交易秩序,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优化配置。

(二)水权交易是指依法取得水权的组织、企业或者个人在水权有效期和限额内有偿转让其所节约的剩余水量。

(三)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四)建立水权登记和分级管理制度。

(五)经县水利部门或者灌区管理单位批准确认,用水单位、企业或者用水户可以在水权有效期和限额内节约剩余水量进行水权交易。例如:行业之间可以进行水权交易;灌溉用水用户可以持有水权进行交易。

(六)分配用水、明确水权,必须按照“一事一议”召开用水户代表会议,讨论批准并制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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