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保障河湖水系健康
各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为规范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保障江河湖泊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 年 11 月 7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广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保障江河湖泊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水电部办公厅关于水电调整的241号文件《关于小水电适用范围的通知》(禁水电204号)、《水利部意见》资源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小水电分类整顿》(水电397号),根据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已运行小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大于等于100千瓦且小于等于5万千瓦)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是指小水电站坝(闸)下游河流满足生态保护要求、维持水生生物结构和功能所需的流量(水量、水位)和过程。生态系统。
第四条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排放和监测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的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管理和信息报送。
第五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监督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限期内发现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生态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
第二章 生态流评价、监测及信息报送要求
第六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评价应当以拦河坝设施所在河段作为计算控制断面。如果有多个水源,应分别进行评估。
第七条 生态流量按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河流生态水体、低温水体和水中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试行)》、《江河湖泊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规范》(SL/Z 71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试行)》 《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NB/T 3509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等报批技术规范。
第八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以及规划环评、工程取水许可证、项目环评等文件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上述文件未明确规定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坝址河流多年平均流量的10%,以保证河流生态环境功能不下降。
对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要功能或者涉及水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应当组织专项论证,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敏感地区或自然保护区。由当地主管机关组织决定。
第九条 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水库功能调整、河流水文条件变化等需要调整生态流量评价值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重新论证生态流量并报告。向电站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生态环境咨询。主管机关核准施行。
第十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断面应当位于生态流量排放设施出水口与电站尾水或者一级支流汇合点(以前者为准)之间,原则上不增加批准的生态流量值。原则上监测断面应尽可能规则且靠近坝址,以利于布置流量测量和监测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河流、河道断面的流量和水位,并根据断面计算瞬时流量。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排放设施应当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符合生态流量排放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的规定和标准。排放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设置应当合理、易于维护,能够准确、全面地监测生态流量释放。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应符合数据采集、传输等程序和规范的要求,满足生态流量监管的需要。
第十四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要求将监测信息传输至生态水流监测平台。尚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小水电站应定期将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复制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并人工上传至监管平台。
上传的图片、视频应叠加电站名称、核定生态流量值、实时生态流量排放值、采样时间等信息。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保存2年以上的监测数据和图像、3个月以上的监控录像,以备查证。
第十五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水流排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加强生态水流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落实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和资金,保障生态水流排放正常运行。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如果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生态流量按要求释放,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广西中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管理系统是本地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管理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管理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监管平台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登录访问权限。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监管平台开展日常在线监管工作,同时对辖区内的小企业进行监管。水电站业主及时将监控设备接入监管平台,上传监控信息。
第三章 生态流量释放与调度管理
第十七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管理,正常运行情况下排放的生态流量不得低于核定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调度管理要求释放生态流量:
(一)防洪、抗旱、紧急调度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有关要求暂停或分期泄水;
(2)小水电站拦河设施自然来水量小于或者等于核定生态流量值时,应当全额释放自然来水量。当自然来水小于核定生态流量值与最低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证生态流量,必要时停止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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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要统筹生活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和生产经营用水,科学合理释放生态流量。
第十九条 当故障排除、应急调度、电网特殊运行情况等影响生态流量正常释放或者监测信息传输时,小水电站业主单位应当制定生态流量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小水电站排放设施、监测设备的运行状况以及监测信息的采集、上传进行监督。每年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小水电站上传的实时生态流量排放值、在线监测等,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排放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设备和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生态流量达标率,是指扣除未纳入考核的时段后,生态流量达标小时数与小水电站月总小时数的比值。当小时内所有生态排放流量数据的平均值不小于核定的最低生态流量时,视为该小时达标;否则,视为不达标,但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纳入考核的除外。除上述情况外,若该小时的生态流量数据缺失,则视为该小时未达标。资格根据水电站上月生态流量达标率确定如下:
(一)生态流量达标率大于等于90%的,判定为合格;
(2)生态流量达标率低于90%的,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报告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情况,指导、督促未通过生态流量考核的小水电站及时整改。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流量无法正常排放的,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及时向电站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在规定期限内可以不纳入考核期。
(一)小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或等于电站生态流量,并已按来水流量释放的;
(二)因防洪、抗旱、生活用水或者灌溉等需要,小水电站排放的生态流量不能满足要求的;
(三)因工程维护、施工、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小水电站无法按要求排放生态流量的;
(4)因不可抗力,小水电站无法按要求排放生态流量。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定期登录监管平台,及时掌握监测情况。如发现监管平台未按要求连接、生态流量未按要求排放、或生态流量未按要求排放的,及时上传生态流量监测信息的小水电站应及时通知监管部门。责令发电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归档。
第五章 解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投诉举报和各类检查抽查、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生态流排放设施不能满足生态流排放要求,或者监测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监测平台未按要求与监管平台连接,并整改的未及时落实到位;
(二)生态流量未能全面稳定释放或者监测数据无法正常上传且未及时整改的;
(三)连续两个月未通过生态流量考核,或者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未通过生态流量考核的;
(四)伪造生态流量监测信息的;
(五)故意破坏生态流量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的;
(六)拒绝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不依法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权威。
第二十九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等问题的,一经查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报批评。相关负责人和单位,并进行预约。讲话;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小水电站年度生态流量考核结果和生态流量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设区市、县(市、区)河(湖)长制度年度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我区小水电生态流监督管理的通知》(贵水水电 2021]第16号)。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确定方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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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为监管长江经济带以外地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办公厅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的通知241号文204号)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调整为全国实施,要求各地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 ,全面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2021年9月 ,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我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桂水电16号) )加强对全区小水电站排放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
2021年12月,为有效解决小水电对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农户分类整治工作的意见》 《水电》(水电〔2021〕397号)要求各地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治工作,规范小水电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生态流量监管办法。 2022年6月,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清理整顿《整治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
广西小水电资源丰富。经过长期建设,全区14个地级市、111个县(区、市)已建成和在建小水电站2306座,装机容量约466.93万千瓦。小水电为保障当地电力需求、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小水电站也出现了电站筑坝设施堵塞河道、筑坝设施下游河段水量减少等问题,给河流健康和河流生态带来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水电站生态流监督管理,推动小水电站生态流全面实施,现迫切需要出台《小水电站生态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构建生态流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水电站绿色发展。
二、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适用范围的通知》(禁水电241号) 】第204号)《水利部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水利部能源局林草局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治工作的通知》(水电397号)等相关文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3. 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管理中心成立《办法》起草小组,负责《办法》起草等工作。起草组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就小水电站生态流监督管理相关情况进行了沟通。在深入调研、广泛学习了解有关省、自治区(市)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下发《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征求《自治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评估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号:),转发有关部门、部门、部门和14个各地区地级市水利局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部有关司室、部属有关单位及全区各市水利局同时致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征求意见,在自治区水利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认真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2条,分别是总则、生态流量评估、监测和信息报告要求、生态流量释放调度管理、监督评估、问题处理、附则。根据《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水电适用范围的通知》(禁水电241号)等相关要求204号文),小水电站业主、监管部门、生态责任在流量核定、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运行管理、监测全过程中落实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要求和规定信息报送、生态流监管、问题处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仅原则上引用《办法》。主要内容是: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小水电站生态流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广西行政区域内投运小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大于等于100千瓦且小于等于5万千瓦)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二)关于实施主体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信息报送,确保生态流量按规定排放。必需的。具体工作职责是:
1、组织开展小水电站排放生态流量核定值论证,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2、建设、运营、维护电站生态流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落实运维单位和运维资金,保证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营和调度流程,确保生态流量充分稳定释放;
4、提交生态流监测信息;
5、制定生态流排放运行管理办法,定期检查维护,及时修复故障或异常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为报告期内的生态流排放做好准备。
(三)关于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责任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
2、监督管理权限划分
根据当前的管理法规,小型水电站所在的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应批准并申请相关的行政许可。生态流程是水资源演示和抽象许可问题的工作内容,并实施了领土管理。因此,“措施”第5条规定,小型水电站的生态流应受领土管理的约束。县级水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应履行小型水力发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督的主要责任,并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小型水电站的生态流进行监督和评估。这些问题必须在一个时间限制内纠正;该地区和市政水行政部门将与生态环境部门开会,以指导和监督县级水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的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自治区水平的水行政部门与生态环境部一起指导地区级城市水平的水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为生态流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监督。
各级的水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并在小型水力发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方面做得很好。
3。监督和管理内容
“措施”从以下方面阐明了生态流量监督和小型水电站的管理内容:(1)生态流量评估和管理; (2)监视设施和监视设备管理; (3)监视信息管理; (4)监督平台管理; (5)生态流释放和调度管理; (6)生态流量监督,评估和管理; (7)其他情况由法律和法规规定。
4.监督和管理措施
有许多小型水电站点,其中大多数位于偏远的山区。现场检查是不方便的,耗时的和劳动力密集的。有必要充分利用,以全面发挥监督平台的方便功能。为此,“措施”着重于加强对监督平台的在线监督,并提出了一系列与平台监督有关的监视信息,监视信息,评估监督,检查等的要求。结合日常管理,采用现场检查和点检查 +在线检查被采用平台监督(监督平台)是一种双向方法,可以全面增强生态流量管理。同时,第13至15、17至24条,其他文章阐明了电站监视数据传输,故障报告,生态流管理以及特殊情况评估和识别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5. 解决问题
“措施”提出了针对发电站所有者(或管理部门)和监管水行政部门违反生态流量管理的特定惩罚,这是实施生态流的主要实体。首先,明确澄清了电站所有者违反法规的七个情况,并在放电设施和监视设备,排放,数据上传,评估,检查,纠正等方面提供了详细信息。应根据规定违反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法”(例如第69条),“有关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用的管理法规”(例如第48条和第52条),“广西自治区的水资源处罚是在《管理和利用能源管理的规定》的媒介规定中(例如第35条)。根据法律,例如故意掩盖真理,犯罪并没有敦促纠正,一旦经过核实,将通过对地方政府的访谈和通知,并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负责。同时,今年的生态流量评估结果和小型水电站的整流结果将包括在地区城市的河流和湖泊首席系统的年度评估中。
4。关于解释单元,试用时间和试用期
第31条规定了“措施”的解释单位,第32条规定了“措施”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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