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4-12-2 01:35:47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及对象详解

法律主体性:

一、补贴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死者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贴。 2.动态管理遗属生活困难补贴。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指死者生前依靠遗属赡养的下列遗属: 1、父亲(包括抚养死者的家属)或丈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去工作并且没有经济来源。 2、母亲(包括抚养死者的家属)、妻子年满55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 3、子女(含遗腹子、收养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仍在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就读或者基本丧失能力的因病上班。 4、弟弟、妹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父亲)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年满十八周岁仍在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或者普通中学就读的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三、补助标准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照遗属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地方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次月起调整。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领取80%(剩余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4、死者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亲、母亲及配偶将获得100%的抚恤金。 5. 无助的幸存者将获得100%的资金。四、具体问题 1、死者配偶结婚后,其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支付。 2、领取定期补助金或未领取定期补助金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死者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再领取正常生活补贴。家庭确实有困难的,死者原用人单位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居住地发生变更的,自搬迁次月起按搬迁地标准执行。 5、以往享受过正常生活困难补贴的遗属,自本条发布次月起执行上述标准;以往未享受过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的,自批准当月起领取补助。 。本条发布后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津贴从工作人员死亡后的次月起执行。六、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津贴也按本规定执行。七、符合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手续而死亡的,其在职配偶生活困难津贴按照金人保文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需加强遗属生活困难补贴日常管理。领取补贴的人数、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重新确定。

5、审批机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死者家属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省级单位报主管厅、局批准;市、地属单位报市、人事局批准;单位报县人事局批准。六、支出、生活困难补贴和遗属临时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制度承担。行政机关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缴纳业务收费。七、本规定自本文件印发次月起施行。过去的相关规定将被废除。

法律客观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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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费为协调地区职工上一年度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二)扶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因工死亡职工无法工作并为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发放。标准是:

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月 30%,老人或孤儿每月 10%。每位扶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赡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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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费为协调地区职工上一年度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二)扶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因工死亡职工无法工作并为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支付。标准是:

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月 30%,老人或孤儿每月 10%。每位扶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赡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给付标准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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