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4-12-5 11:55:2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降低员工与施工厂商风险,保障人员与财产安全

1.0 目的

为了减少员工或建筑企业因动火作业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2.0范围

对所有公司员工和外部供应商施工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控制。

3.0 定义

3.1动火作业:消防区域内的焊割作业,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红热表面的临时作业,以及爆炸时使用非防爆电器的作业- 防护区域。

3.2特殊动火作业: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处于生产运行状态的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等防爆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动火作业。

3.4 二级热加工:除特殊级热加工和一级热加工以外的热加工;如果所有生产设备或系统都停运,经对设备进行清洗、更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状况进行分级。根据爆炸危险等级,经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固定动火作业区:指因工艺或检查、维修需要,在指定区域内长期进行动火作业。符合下列条件后,即可向公司安委会申请进行固定动火作业。经批准后,现场悬挂“固定动火”标志。 “工作区”招牌并每日检查:

1)距离易燃易爆车间、罐区、设备、水井、排水沟、止水井等区域不少于30米;

2)正常生产放空或事故发生时,可燃气体不会蔓延到固定火区;

3)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指定燃料除外)、大量易燃物品及其他杂物;

4)配备不少于2个4KG ABC干粉灭火器,以保持有效、可用;

5)保卫部每周进行突击检查。如发现一个月内两次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固定消防区域。

6)目前固定消防区域仅授权为装备部办公室前的维修区域。其他地区需申请批准后方可生效。

火灾等级

区域或设备定义

申请部门/人员

消防员

第一个审稿人

安全教育者

审查并会签

批准人

特级

1、生产车间

2.罐区防火堤范围内

3、所有化学液体管道、高压蒸汽等加压管道

运营实施部门人员,

外部单位由联络部门人员负责申请。

区域部门人员、保安

区域部门主管

运营部部长、保卫部部长

流程经理,

设备经理、

分管安全的副总裁

总经理

1级

A1~6仓库、泵房、洗桶区、C1~2仓库、危险废物仓库、罐区防火堤周围10米半径内、车间周边道路

区域部门人员

区域部门主管

运营部经理

保卫部主管/经理

副总裁分管安全/安保经理

2级

https://img0.baidu.com/it/u=1732455293,835611204&fm=253&fmt=JPEG&app=120&f=JPEG?w=500&h=681

锅炉房、配电房、空压机房、中控楼、行政楼、技术中心、宿舍等。

运营部人员

区域部门班长或工程师

操作部班长或工程师

保安员

区域负责人/负责人

4.0 职责

4.1 报火人员:

4.1.1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表的要求进行自查,确保动火场地符合作业要求。

4.1.2确认热水施工人员的证照,如焊工证、电工证等。

4.1.3 将批准的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

4.2 火灾区域负责人:

4.2.1 应负责火灾过程中生产系统的安全,参与消防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2.2负责现场确认动火条件和火灾等级,并监督报火人员完成动火前检查。

4.2.3 负责指派专人担任消防检查人员,并在施工前告知外包商火灾区域的安全注意事项。

4.2.4 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暂停施工,立即整改。

4.3 消防炮:

4.3.1负责监视、检查火灾现场,并随时扑灭火灾火花;

4.3.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消防人员停止消防工作,并及时联系相关人员采取措施;

4.3.3 专项和一级消防行动中,消防检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火灾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工作;三级火灾作业时,消防检查人员可以在火灾区域内同时进行作业。其他工作,但不得离开动火作业区;

4.3.4 消防工作结束后,必须监督消防人员清理现场,清除余火,确认无火遗存后方可离开现场。

4.3.5 特种、一级动火作业涉及易燃或可燃气体/液体取样分析时,应定期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

4.3.6 公共区域消防检查人员由后勤保安人员担任。

4.4 参与消防作业的人员:

4.4.1 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检查许可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动火部负责人报告。 。

4.4.2 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擅自篡改动火许可证或超出动火范围;

4.4.3 严格按照原消防预案进行施工。需要改变消防方案的,必须向消防部门负责人和动火许可证发证人报告。工作方式须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4.5 发证人员:

4.5.1负责对动火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和确认,对符合动火条件的,发给《动火许可证》。对不符合动火作业要求的,责令有关部门整改,整改完毕后发给《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4.5.2 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作业现场无留火,核发并注销原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4.6 保卫部

4.6.1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修订本制度;

4.6.2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随时纠正违规操作。

4.7 员工:

4.7.1 任何员工看到现场无标明《动火许可证》的动火作业,有权当场询问、制止,并通知该作业负责区域的保安工程师或责任部门地点。

5. 内容

5.1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流程:

详情请参阅《经营许可制度》

5.2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要求

5.2.1 申请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天,但不得跨越节假日和夜间。同时,期满后必须及时申请延期,并由车间主管(副)经理出具。但如遇节假日和夜间,需升级管理并由保卫部下发。车间主任(副)请假时,保安工程师可以代为签发消防作业许可证。

5.2.2 每次申请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天。期满后,必须及时申请延期,并由安全保卫部签发。

5.2.3 每次申请动火特种作业许可证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期满后,必须及时申请延期。保卫部现场审核后,报分管保卫领导(或生产中心代主任)核发。 。

5.2.4 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作业许可证)是进行动火作业的凭证。在生产区域内,除固定用火区域外,其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否则按非法动火处理。

5.2.5 各级审批或颁发消防合格证的人员应在消防合格证前亲自到动火现场考察,准确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地点、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核对或补充安全技术资料。的高温作业。措施,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审查动火许可证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对该项目动火作业进行签字认可。因安全技术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由批准动火许可证的人员负责。动火作业人员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动火作业人员责任。

https://img0.baidu.com/it/u=3944102415,2373695745&fm=253&fmt=JPEG&app=120&f=JPEG?w=889&h=500

5.2.6 消防证明由消防部门指定人员或动火工程负责人申领,并按消防证明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并在同时,应执行动火作业所需的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5.2.7 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随意移动动火作业地点或者扩大动火作业范围。每张许可证仅适用于一个经营区域,一张许可证不能填写多个区域。

5.2.8 各部门应在每周安全例会期间将上周的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黄色链接)提交保卫部备案。

5.2.9 正常工作期间,保卫部接到电话后20分钟到达动火现场,否则扣除当月5点绩效分;消防部门在保安人员到达现场后5分钟内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则对现场负责人和相关违法人员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现场不具备消防条件时,保卫部门人员可以自行离开。若保卫部门人员再次逾期审批,恕不追究责任。

5.3动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5.3.1 动火前应检查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工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得带病使用。

5.3.2 需要动火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与生产中的系统可靠隔离,如增设盲板或断开等,并必须进行清理和更换,以满足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5.3.3 动火现场周围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

5.3.4 动火作业中使用的物品沾染易燃易爆物质时,应在动火前清理干净。清洁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玻璃合金或不锈钢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工具。敲击以避免产生火花。

5.3.5 采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溶解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在烈日下曝晒,不得直接放置在高压电线和生产线下管道。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动火作业场所明火之间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5.3.6 高空消防作业时,若下方地面有可燃物、空洞、井、沟、水封等,应清除地面可燃物或用防火毯覆盖。空洞、井、沟渠、水封等应覆盖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火花飞溅、飞溅。遇有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户外高处动火作业。

5.3.7 露天作业遇到阴雨天气时,应停止焊割作业。夜间消防作业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照明设备。

5.3.8 消防作业现场应配备充足、适用、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现场通道和消防道路畅通。

5.3.9 消防检查人员在消防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停止作业,并联系相关人员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消防检查人员离开火灾现场时,必须要求暂停燃放烟火,直至其返回或由其他人接替。

5.3.10 在含有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设备、容器等设施上作业时,必须与生产系统完全隔离,并进行清洗和更换,并对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取样。必须采取并分析。气体及其他内容物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分析要求如下:

1)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10%,动态火灾分析中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含量≤1%时为合格。

2)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4%,动态火灾分析中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含量≤0.5%时为合格。

3) 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动态火灾分析中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0。 2%为合格。

4)当热作业现场空气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时,热火分析应以该气体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为准。

5)消防人员如需进入设备、容器、管道、沟渠等进行消防作业,还应分析其内部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通常不应超过国家现行规定。工业卫生允许浓度标准,含氧量应为19%-21%。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氧气管道、富氧设备及其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时,氧含量≤21%。

7) 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果超过间隔时间或动火中断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和分析。若因故中断动火半小时以上,如需再次进行动火,应再次取样进行热火分析。只有安全分析通过后,才能重新启动动火作业。

8)严禁任何人在消防作业现场用明火检验空气中是否存在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

5.3.11动火作业现场紧急排放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时;管道破裂、易燃、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生产系统异常处于事故状态等异常情况,威胁着工人的安全。当起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及时疏散作业现场。

5.3.12 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必须制定施工安全预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消防主管人员和保安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全程监督。

5.3.13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消除余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4 固定火区管理

5.4.1 固定活动区域必须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1)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与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水井、排水沟、止水井等区域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防火区域应采用物理防火墙与其他部分分隔,门窗应向外开启,道路应畅通。

4)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蔓延到固定火区。

5)固定火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必须设置清晰、醒目的标志牌,标明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的范围和负责人。

7)固定防火区边缘距释放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源至少30m,距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至少15m。

8)每个车间的固定防火分区数量一般不宜超过2个。

5.4.2 保卫部每周对固定火警区域进行突击检查。如发现一个月内两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取消固定动火区,并将固定动火点升级为二级动火区。

5.4.3 各部门需要增设固定热作业区时,经生产中心主任和保卫部批准后,应以内部联络单的形式提交公司安全委员会批准,但须具备条件满足设立固定动火作业区的要求。

5.5 奖惩

5.5.1 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予以严厉处罚。

5.5.2 对制止、举报违法行为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得低于违法人员罚款的50%。

6. 配件

6.1 动火作业许可证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降低员工与施工厂商风险,保障人员与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