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部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全面覆盖学前至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第一章 一般规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及各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各类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助学资金规范使用和安全拨付,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补助:
(一)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补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补贴;
(三)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奖学金,建档立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杂费、教材费;
(四)中等职业学校层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助学金、学费减免;
(五)高等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进行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个实现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为补充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学前教育阶段: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儿童。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初中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三)高中阶段:在我市高中就读且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生身份的学生(不含高中辅导生)。
(四)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规招生,接受两年以上(含两年)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五)高等教育阶段:生源地助学贷款面向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新生、在校生、研究生。
资助对象: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备案注册;
2、孤儿、特困、五保户、烈士家属;
3、因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婚而造成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经村居委会证明);
4、父母一方或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的学生,或者学生本人患有残疾或者长期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残疾证、村居委会证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和家庭的学生(经村居委会证明);
6、城乡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低保、贫困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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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村居委会证明);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5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小学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期625元。
(三)高中层次: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层次。一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二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 1000元。对户籍和建档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含非户籍和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公费资助学生)实行两级免收学杂费。农村特殊扶贫)。一是省示范每名高中生每学期免学杂费1000元;二是非省级示范高中每学期免收学杂费800元。
(四)中等职业学校阶段:
1、免学费资助: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学生每学期1200元;
2、中职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
(五)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本科(专科)生每学年最高借款8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借款12000元的标准执行。学习期间的利息由政府补贴。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程序
第五条 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校每学年学生人数或各学校寄宿生比例以及实际贫困人数,科学合理地向各学校下达资助指标。各学校学生情况及各学校资助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学校。各学校考核的学生人数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分配,不得超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领取人数,做到均等分配;指标必须降低,标准必须提高,受助人数必须缩小。
(一)入园补助费按在园幼儿总数的7.5%确定。在确定补贴范围时,重点关注公办幼儿园和农村普惠性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贴平均不超过在校寄宿生人数的28%确定。学校还将考虑贫困学生数量,重点关注偏远山区和农村湖区学校。
(三)普通高中国家奖学金平均水平确定为不超过普通高中学生总数的15%。
(四)中等职业奖学金按照在校生平均15%确定。
(五)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按照职业学校第一、二、三学年招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
(六)学生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可凭通知函或学生证等相关证件申请。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渠道发布宣传和资助信息。具体内容包括政策要求、资助条件、资助额度、审批程序、监管措施和申请程序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要求学校领导组织相应会议确定资助名额。根据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将实施指标分解到各个班级。
(二)组织申请:学生或家长申请资助,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学年向学校提出一次申请,但每学期必须参加所在班级的民主评审。新生、返贫学生再次受益时,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提交班主任审核。
(3)严格审核: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年级组、班主任、班委组成的审核小组。有条件的,可邀请家长委员会参加。对获奖人员进行民主评价,并将民主评价获奖人员情况汇编成册备查。规范审核程序,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核程序,确保所有建档立卡的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和孤儿、残疾学生、特困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四)名单公示:经审核后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并注明举报热线和受理单位。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校应当及时对提出异议的对象进行核实和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分配程序
第七条 学生享有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批预拨或者一次性拨付。学校必须设立资助专户,进行明细核算。长安中心学校具体负责资助全市各类幼儿园。
第八条 各学校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与受助学生、家长办理各项手续,确保信息完整、账目清晰、资金到位。
第九条:学校每年必须提取营业收入的3%-5%,用于减少或减少学生生活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特困补助费。
第五章 数据报送及档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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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学校(园区)必须加强经费档案管理,科学分类、归集、装订成卷,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各学校(园)应按照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相关报告、资助档案等信息,并定期完善和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按要求学年。
第十二条 各学校(园)应按照下列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信息,建立专门档案,报学校存档备查、审核:
(1) 总盖(卧式)
第一行:学校名称(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第二行:年度资助档案
第三排:学校校长
第四行:X月X日,201X
(2)文件目录
1、学校经费制度;
2、上级部门下发的当期相关管理文件,以及相关贫困学生认定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
3. 当前资金分配的发票或收据副本;
4、发放宣传照片及说明(宣传时间、地点、内容);
5、学校将指标分解为各班级会议纪要;
6、发放花名册(学校记录的支出花名册复印件);
7、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8.其他社会资助信息。
上述资料按照全面记录归档的要求,按顺序整理,形成专卷。
每学期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材料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稿件只需分发到名册即可。纸质稿件为上述第1、3、4、6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各学校(园区)必须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等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贫困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资助范围”确定入库。监护人或学生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详细登记,要有文件证明。可以检查一下。入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随时抽查学校资助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市教育体育局每年组织职业教育、基础教育、计划财政、学前教育、审计、纪检监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对各项资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职教单位负责核实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数,负责审核各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资质;基础教育部门负责确定本市高中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人数;规划财务部门负责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寄宿学生人数,从各类资助资金中拨付至学生资助管理。学前教育单位负责核实各公办或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校学生人数;审计单位负责对各学校(园)专项经费的审计;纪检部门负责资助工作各方面的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类学生资助资金的拨付、各类学生资助信息档案的管理以及其他学生资助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对国家奖学金和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监督、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委托人负责各项资助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委托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明确工作职责,按规定办学。对挪用资金、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存在多报虚报、监管不严、逾期未报等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校长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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