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与修改公告
税务局温馨提示——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2019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布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自2019年7月26日起,“四、本公告所称“个人转让的房地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地产。”4.本公告所称个人转让房地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不适用于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地产。”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出租房地产相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现就本市个人转让、出租房地产地方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房地产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个人转让应税房地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证明及成本核算资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依法单独计征。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个人转让应税房地产,无法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会计资料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依法单独计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法是:
1..对个人转让房屋的,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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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转让商铺等不动产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
2、个人租赁房产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出租应税房产并能提供相关凭证信息并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个人,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费依法分别进行。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无法提供相关凭证信息,无法准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法律;按租金收入4征收房产税,征收率%;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核定税率为1%。
2.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每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2%。
三、个人出租商铺等房产,月租金收入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
4.个人出租商铺等房产并取得每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的,核定税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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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转让、租赁房地产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项相关税费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条款修改】本公告所称个人房地产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不适用于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地产。
【税府温馨提示——《四、本公告所称个人转让不动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不动产》。修改为“四、本公告所称个人转让房地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包括通过拍卖市场出售的个人房产。” 】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六、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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