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范围及方式详解
沉阳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付款担保实施办法(试行)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或者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发包单位提供工程付款担保。
2、担保方式
(一)建设单位(承包商、业主)可自由选择以下方式提供工程款担保:银行保函、保单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增加现金(即工程预付款)付款)担保方式。
(二)工程付款担保费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工程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合同价款的10%。建设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的,工程款担保基数为合同价款扣除工程预付款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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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款担保的担保期限自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后30日届满。保证人(保险人)应当在保函或者保单中载明保证金额、赔偿方式、赔偿程序、赔偿期限等。
(四)保函或保证保险单不可撤销。在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单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工程建设合同终止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承包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保释金。
(五)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单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约定的担保金额已全部索取并提取,且建设工程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样的担保比例和金额按照前述规定重新规定。
(六)承包商(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特定的担保人或者保险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是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关联企业。
(七)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为工程款的支付提供对等担保。
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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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款支付保障是除建筑劳务工资押金、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外,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制度。是《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在工程开工前按要求积极处置。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承诺审核、事中事后监督、付款考核等,对在建工程付款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农民工的工资。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区(县)建设局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检查单移交市、区(县)执法局依法处罚。
(三)各地监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
(四)本通知执行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建司对担保形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的,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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