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 年 4 月 13 日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网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产业,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不断积累,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的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业,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危害更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 ] 221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专项风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要按照任务明确、措施务实、责任明确、效果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改与源头治理、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清理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络借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扶优抑劣,支持和鼓励合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进其健康发展,整顿和取缔非法网贷机构。二是加强市场环境层面的监管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整改,加强风险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标准化长效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做到标准化与创新并举,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工作原理
积极的态度和审慎的措施。我们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工作踏实,讲究方法,处理好工作强度与节奏的关系。
底线思考和完整计划。充分认识网络借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利益相关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善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现有风险,有效控制风险。风险增量,坚决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线上线下,统筹管理。统筹考虑市场主体线上业务和线下主体,明确关系,根据其业务性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管理。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和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实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对症状和根本原因进行分类和治疗。对网贷机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程度进行分类处理,精准施策,将专项整治工作与相关行业制度落实相结合,推动网贷机构改革创新和重组,把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以此为契机,加强行业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遵守法律、遵守规则。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本方案明确的原则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合法合规,规范网络借贷行为行业监管奠定基础。
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地区、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改效率。夯实整改基础,巩固整改成果。
2、全面排查,摸清底线
(一)调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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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提高数据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摸清行业底线,建立较为完善的行业基础数据统计体系,为专项整治工作和专项整治打下坚实基础。未来的行业监管。
(二)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对象是在各地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此类机构应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即贷款人)提供信息,实现直接借贷。征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信息交换、贷款撮合等服务。与此同时,一些机构以网贷名义经营,涉及资金池、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了信息中介的本质,成为信用中介。他们也是本次排查整改的对象。
此外,还将调查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跨境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调查方法
采用多方数据汇总、一一比对、在线验证、现场认证的方式。在数据汇总层面,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三方统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利用行业信息数据库、大数据检索、工商登记信息、受理举报等方式,汇总网贷机构基础数据统计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省级人民政府采用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检查、高管访谈等相结合的方式,对行业机构数据统计内容一一核实,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内容进行核实。对核实的信息进行签名确认,全面排查全地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实现“一户一档”。
(四)调查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机构的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投资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贷款余额、贷款人总数、二是网贷机构的各类产品及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该机构是否设立基金资金池、自负盈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借款对象等。 、发放贷款、分期、发行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转让违法债权,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HOMS等系统从事场外交易在股票市场进行资金配置活动、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的情况;出借人资金是否第三方托管等问题尚未落实。此外,我们还将对近年来业务扩张过快、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足房产融资、校园网贷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调查结果,汇总区域内问题机构总数、各类问题机构占比等,并据此判断区域内机构风险状况。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网贷机构,银监会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配合,密切配合,进一步提高查处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明确标准,分类政策
(一)分类及处置标准
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整顿取缔互联网企业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线上线下网贷业务,以及借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主要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监管要求:一是网贷机构符合信息中介机构资质。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标准,即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筹资金、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宣传、虚构等。借款人和目标、发放贷款和分割条款。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产品,非法转让债权,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者利用类HOMS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资金配置活动,四是落实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第三方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网络安全设施合规到位。
(二)分类处置措施
认真排查各类网贷机构,根据风险等级、违法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处置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正偏差,制定差异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确保风险排查全覆盖、问题整改全面、督查到位。
根据上述标准,将网贷机构分为三类,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合规。此类机构严格遵循信息中介机构定位,经营稳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法规和规则。对此类机构要持续监管,支持和鼓励其合规发展,推动其规范运作。二是整改类。这些机构大多经营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律能力。他们中的大多数已经成为信用中介机构,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者淘汰整合,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三类是禁止类。此类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应当严厉打击,坚决退出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要做好资金和财务状况核查,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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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银监会、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双重责任制原则开展,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宣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室、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成立以银监会为组长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网信办、国家总局等部委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工商部门为副组长,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中央监管部门的职责。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协调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一是制定规则,即制定网贷行业监管制度、第三方托管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制定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原则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措施。二是培训部署,即认真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和组织培训。三是划清界限,即明确网贷业务负面清单,明确网贷机构不得从事的业务界限。四是监管总结,即加强跨部门、跨部门监管。五是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省银监局共同牵头当地整治工作各领域联动,共同承担各领域整改任务。
各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三)省级人民政府职责。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的具体整治工作。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省级银监局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有关部门组成。 ,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风险事件应急体系和应对预案,做好地区稳定工作,最大限度防范和减轻风险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5. 时间进度
(1)部署训练阶段。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银监会协调有关方面编制网贷行业机构基础数据统计,部署培训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该工作已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行业彻底调查阶段。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网贷行业机构的基本统计情况,对本地区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3)分类处置阶段。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调查结果,结合《指导意见》和本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的机构进行分类处置。该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督导阶段。银监会适时赴各地督导专项整治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应汇总检查、调查和整改情况,形成报告,报送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整顿工作总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工作已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网贷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通过案例分析,厘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区域间纵向、横向联动和协作。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配合,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合力,确保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目标规则一致,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注重工作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敏感性高、难度大的特点。要注重整顿策略,讲究方式方法,隔离风险,遵守法律法规,妥善化解各类库存。防范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叠加,有效防范处置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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