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与电商公司共同赔偿3万余元
为了按时送达订单,外卖骑手穿梭于大街小巷。在追求时间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安全风险。如果骑手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某电商公司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万余元。2023年4月的一天,送货骑手张某驾驶一辆轻型两轮摩托车在某路段红绿灯路口变道,同时送餐。与王某(骑李某)在右车道同方向驾驶的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李某受伤。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预付王某医疗费14447.85元。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送餐过程中,其公司应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后来,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起诉电商公司张某,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工资损失等各种损失。
经查,2023年3月,张某与某电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家电商公司是临澧县“某外卖”的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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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某电商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张某的侵权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还发现,张某(乙方)与某电商公司(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服从安排,统一管理,按时上线下线,不得擅离职守”。迟到早退……上个月的劳务将在每月21日前发放。”报酬;劳动报酬、电话补贴等奖励参照最新《骑手工资制度》;甲方为乙方提供职业培训并购买相关保险;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等主要内容均体现了张某有义务接受电子商务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张某的工作手机截图与工资表相互印证,也可以证明张某的日常工作由公司管理和考核,并根据其交货量定期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实质上是为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纯个人服务,属于其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同时,张某在工作上不独立,随时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故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劳动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委托劳动任务的合同对方(用人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应予支持。本案中,某电商公司应当对张某按照指派的外卖配送任务给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法院依法认定,送货小哥张某承担70%的赔偿,王某承担70%的赔偿。 30%的责任。张先生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对于王某的意外损失,保险公司首先应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是一家电商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不足部分由电子商务企业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失共计57884.85元。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8134元,某电商公司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7712元。剩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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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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