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4-12-20 05:21:58

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版发布,保障儿童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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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

现将《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5 月 21 日

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膳食管理,保证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健康,提高深圳市幼儿园幼儿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工作规定》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依法设立的、为学龄前儿童提供集中供餐服务的各类幼儿园。

本市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幼儿园供餐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属园管理、全程监控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餐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餐饮管理小组),以园长为组长,副园长或者后勤主任、保健医生、厨师、财务人员、库房人员为成员。人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第五条 幼儿园应当健全膳食管理工作机制,通过餐饮管理小组集体讨论,形成涵盖厨房管理、营养核算、费用管理、食品安全、采购管理、会计披露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张贴公布。放在幼儿园显眼的地方。向全体员工和儿童家长发出通知。

第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从采购、验收、加工、配制到配餐的全程监督制度。每个环节应有2人以上参加。采购和验收环节的参与人员不得完全相同,所有参与人员均应签字。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在每学期开始时将伙食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给餐食管理小组成员打电话,了解幼儿园餐食管理相关情况。区市场监管、卫生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区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八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长委员会)对供餐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家长委员会可根据季节变化等因素,每学期组织1至2次检查。 5名以上家长代表当天将对幼儿园采购清单、验收合格证、加工制作流程、备餐及就餐环节、食品样品及餐食质量进行审核。进行随机检查。家长委员会要定期听取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汇报,听取和传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幼儿园餐饮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独立经营管理,不得委托、承包。

第十条 幼儿园提供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和有效期内提供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预包装食品外,园区内集中用餐原则上由园区食堂加工供应。确需校外餐饮的,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严格执行校外集体餐饮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伙食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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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设立幼儿伙食费专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园长负责监督使用。儿童餐费独立计算,按月结算。孩子连续请假超过2天的,幼儿园按N-1天结算并退还餐费。每学期末(幼儿转学或退园、离园时),幼儿园应将幼儿餐费余额全部退还给家长。

第十三条 幼儿园收取的儿童餐费应当主要用于购买食材,不得用于支付燃料、厨房水电、厨房人员工资、厨房用品、房租以及幼儿园日常开支。任何人不得挪用、扣留或挪用儿童餐费。每学期儿童伙食费损益不得超过2%。幼儿园教职工的餐费不得从儿童餐费中扣除。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选择供应商进行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配送,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购物凭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查验后,留存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存档。食品采购费用的核算和报销,应提供正规厂家出具的合法票据。收据、收据、送货单、白单等不得作为记账、报销凭证。所有食品采购发票和交货清单必须包含在会计文件中。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公开幼儿伙食费收支情况。每月中旬,应在幼儿园宣传栏或显着位置向幼儿家长公布幼儿伙食费收支情况,并由伙食管理小组家长代表签字确认,并接受家长的监督。监督。

第四章膳食营养餐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的食品。幼儿园保健医生负责营养餐配制,计算分析幼儿食量和营养摄入量,配制营养均衡的幼儿餐,保证幼儿合理膳食。幼儿园应每周向家长公开孩子的食谱。

第十七条 幼儿园可以按照卫生部门提供的标准菜谱或者经过科学计算的自编菜谱提供足量的餐饮服务。他们不得随意改变食谱或减少或更换食谱中公布的成分类型。若当天购买的食材缺货,应在咨询医护人员意见后以其他种类的食材替代。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生理需要,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学龄前儿童膳食指南》为指导,参照《中国居民膳食参考摄入量(DRI)》和《儿童每日参考摄入量》。食物摄入量,制定儿童膳食食谱,保证儿童饮食科学、合理、营养均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幼儿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家长公开。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地区、季节市场食品供应情况,结合幼儿膳食费用标准,合理选择食品种类和数量,按照同类、品种互换的原则配制每日膳食,达到平均每天食用12种以上食物,每周食用25种以上食物。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合理安排用餐时间,营造轻松愉快的就餐氛围,结合实际开展美食鉴赏体验教育,培养幼儿饭前洗手、饭后漱口、文明就餐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特点和课程安排,适当安排幼儿集中、少量、多次、足量饮水,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饮用水,避免饮用含糖饮料。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在配制菜谱、采购食材、储存食材、制作餐食、留样、记账等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儿童餐和教职工餐。严禁教职员工占用或食用儿童食品。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实行集中就餐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园内信息公告栏等渠道,向幼儿家长公开伙食价格、伙食采购来源、伙食供应商等信息。通过“食堂开放日”、“厨房小帮手”、“亮厨灶秀”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强孩子们对食物制作过程的了解和兴趣,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餐饮服务流程。

第五章 厨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厨房食品安全定量等级应当达到乙级(含乙级)以上。厨房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地面干燥;采取有效措施,消灭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厨房用具应分类放置,整齐、干净;厨房工作人员应配备口罩、手套等卫生用具。厨房卫生条件应符合相应等级要求。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厨房工作人员。如果提供两餐一餐或一餐两餐,厨房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达到1:80。如果提供一日三餐,厨房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为1:50。

厨房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食品安全和营养保障的基本要求,每天进行晨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聘用和临时聘用的厨房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后勤负责人或者后勤主任、厨房班长、卫生医生为主要责任人。幼儿园厨房应当建立健全厨房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按要求在幼儿园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确定厨房负责人。厨房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相关问题,每季度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厨房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做好每日采购、储存、使用登记记录,真实、准确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采购情况等。日期和供应。应保留发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留购买收据。采购商严格按照数量菜谱和就餐人数采购食品,不得随意更改或变更数量。每天采购的食品必须由2人以上检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膳食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购买、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购买、使用标签不齐全的散装油脂等散装食品;

(三)禁止购买和使用含铝膨松剂、人工色素、含铝面制品、肉制品和含有人工色素的调味品;

(四)禁止生产、销售生食、冷食(水果除外)、装饰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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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豆、鲜黄花菜、野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加工;

(六)禁止购买或者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存放食品原料,保证通风、隔断、架子,离墙、离地存放,并有完备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并遵循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配制儿童膳食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安全、无害,遵循不使用或者少用的原则,只有技术上必要时才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限量使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厨房应当做好每日每餐食品样品的保存工作。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应少于125克。应记录保留食品的名称、样品量、样品保留时间、名称。留样人员等。留存的食品样品应冷藏并在专用柜台保存48小时以上。食品样品和盛放食品样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要求。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实行集中陪餐制度。每次用餐时,幼儿园园长或副园长都会与孩子们一起用餐,做好陪伴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幼儿园要及时研究并反馈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更新、保存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获取、收集、记录相关文件、资质、票据、过程记录、管理评价等信息。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包括岗位职责、业务资质、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内部检验培训与考核、食品采购管理、加工生产及相关过程控制、监督记录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厨房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厨房工作人员随意进出厨房功能间和食品储存仓库,保证幼儿园师生就餐的卫生安全。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在厨房粗加工区、烹饪区、备餐间、糕点间、餐具洗涤区等区域安装全覆盖、无盲区的监控摄像头。接受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长的一切监督。

第六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重点环节管理,确保食品从采购到进口全过程安全可控,不留隐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保存登记记录,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就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集中就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封存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场所,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就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的联系,报告情况,做好沟通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膳食管理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因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食品安全事件迟报、漏报、隐瞒,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儿童伙食费,贪污、敲诈勒索、挪用、克扣儿童伙食费,或者贪污贿赂的;

(四)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相关幼儿园立即整改,纠正违法行为,退还相关费用,取消相关年度优秀评价和政府奖励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幼儿园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园长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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