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宇状告黔南州市场监管局:茅台酒经销资格被取消的法律争议
9月19日,郭宇对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郭宇是贵州某茅台酒经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为响应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黄牛”的要求,国宇新增“积分换购”茅台酒销售模式,但半年后被当地市场取缔。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茅台被取消经销资格。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依据是《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中的“不得搭售条款”,而上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删除了上述条款。 2017年修订了《竞争法》。
为此,郭宇自2021年以来已连续11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立案审查建议,并于今年3月得到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有关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建议制定机关适时予以清理”。
郭宇认为,由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是基于与上级法律相抵触的无效条款,因此行政处罚也应无效。 6月18日,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处罚无效。 9月19日,该案在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郭宇经营的茅台店。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原因
从反黄牛到卖茅台“积分换”,半年后被行政处罚并被取消经销资格
47岁的郭宇是茅台酒经销公司贵州吉苏亿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郭宇在黔南州福泉市投资了一家茅台酒专卖店。 2017年,他正式注册公司,经营茅台酒销售业务。
郭宇回忆,茅台酒销售业务刚起步时,市场环境不好,酒价很低。 2017年前后,茅台酒的价格涨到了1000多元。市场持续上涨,茅台酒销售业务好转。
2019年,茅台市场开始供不应求。 “公司要求我们做好销售管理,每个顾客到店都要登记信息,排队购买的也需要预约,我们等酒到了再去。”通知我们按照报名顺序提货。”郭宇说道。
在此期间,不少销售“黄牛”抓住漏洞,雇佣他人排队,利用多人身份信息获得购买茅台的资格,然后转手获利。郭宇回忆,当时店门还没开张,顾客就常常在店外排队,而且不少人都是黄牛雇佣的。
为打击“黄牛”,防止其囤积居奇,当地市场监管局要求专卖店对茅台酒销售设定一定门槛。公开报道显示,2020年1月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文称,集中力量打击炒作茅台酒销售的“黄牛”。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对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开展打击行动。对航站楼、贵宾酒类销售网点、酒店周边及贵阳市区新设立的销售点进行了排查。
在此背景下,郭宇参考了贵州省一些国企、大型超市在销售茅台酒时采用的积分制度,增加了购买茅台系列酒获得积分的活动,然后用积分获得购买“飞天茅台酒”的资格,一系列酒包括茅台迎宾、茅台王子等,600积分即可购买一瓶“飞天茅台”。
让郭宇没想到的是,积分兑换活动不到半年,该店就会受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 2021年1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苏亿达公司立案调查,称吉苏亿达公司在销售飞天茅台时,存在违背买家意愿搭售产品的行为。
黔南市监经罚(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核实,吉苏亿达公司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以单价1499元/瓶销售53度飞天茅台酒。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还要求购买茅台系列酒抽奖积分,以拉动茅台系列酒的销售收入。存在着茅台系列酒违背买家意愿进行销售的情况。截至案发时,共销售53%飞天茅台酒35瓶,违规销售茅台系列酒202瓶。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吉速易达公司积分兑换的销售行为涉嫌违反《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货物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依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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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继续经营店铺,郭宇心态平和地缴纳了罚款。但令他意外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10个月后,他收到了贵州茅台销售有限公司的书面信函,称因极速公司发现捆绑销售违法行为,决定撤销其贵州茅台经销资格。 。 。
从此,郭宇的茅台酒店就不能再营业了。八名职员失业,公司濒临破产。
郭宇的茅台酒专卖店被关闭,茅台酒销售公司撤销了其经销资格。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问题
“积分购买”模式很普遍。是否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郭宇认为,在采用积分兑换模式期间,他并没有停止之前的预约购买渠道。消费者仍然可以通过预约渠道购买茅台酒,专卖店还没有广泛宣传积分销售模式,受众也很大。是企业客户。
“很多老顾客也在我们店购买茅台系列白酒,他们也有日常购买需求,增加兑换积分后,在需要时还可以优先兑换茅台飞天酒,而且整个茅台系列白酒都是没有卖不出去的酒。”郭宇说。
此外,郭宇还表示,从销量来看,店内95%的酒是通过预订渠道销售的,只有5%是通过积分兑换模式销售的。
南都记者还注意到,“积分换购”模式在茅台经销商中较为普遍。贵州不少大型超市和专卖店也采取了茅台酒积分兑换的销售模式。
例如,贵州最美商贸公司的网上购物平台显示,用户必须兑换积分才能在商场购买茅台酒。兑换规则为700积分+1499元一瓶普通飞天茅台酒。贵州饭店集团网上商城显示,积分可兑换“乐迷”,再用“乐迷”兑换酒券,即可获得购买53%飞天茅台酒的资格。
郭宇的代理律师、北京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乔东东认为,在保持正常预约销售渠道畅通的同时,增加了消费者自主选择购买茅台系列白酒赚取积分、使用积分购买茅台酒的活动。不存在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情况。
一名消费者通过贵州紫美高速公路贸易有限公司12315平台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投诉“积分兑换销售模式是否违法”。 12315平台回应称,购买者获得积分后,即可享受其公司推出的购买茅台酒的资格活动。买家可以选择享受700积分购买茅台酒,也可以选择不购买茅台酒。选择权在于买家。存在强迫买家购买的行为。因此,认为贵州紫梅高速公路贸易有限公司未将飞天茅台酒与其他产品一起销售,不违反《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11件申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得到答复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与法律相冲突
郭宇咨询律师后发现,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的处罚依据涉嫌与上级法律相抵触。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的依据是《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中的“不得搭售条款”,其更高的法律依据是原《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捆绑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删除了上述规定。 2017年,全国人大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乔东东表示,上述修改意味着搭售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不再违法,要求商家禁止搭售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已失去上级法律依据,处罚应无效。
为此,2021年以来,郭宇已连续11次就上述规定是否与上位法律相抵触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意见,其中6次提交通过全国人大法律法规审查平台,5个通过邮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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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各省不再适用该法及下级法律处罚“搭售”行为,而《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则对“搭售”行为进行了处罚。 《商品》的规定干扰了市场主体的独立经营权,不符合法律统一适用的要求。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规定进行审查,删除上述规定。
今年3月15日,郭宇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函称:“你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的建议已收悉,我们已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经过认真研究,我们认为这两项相关规定与上位法律存在冲突,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予以清理。”
3月31日,在黔南州市场监管局门前,郭宇展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批复。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南都记者注意到,《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正在修订,将于今年5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最新修订草案删除了原来的18条“禁止搭售”条款。修订草案起草说明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已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其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招标投标法。完善了不正当竞争判断规则,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部分规定不再符合上级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庭审理现场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按照现行地方性法规处罚。
收到全国人大立案审查答复后,郭玉和律师与黔南州市场监管局进行沟通。他们认为,《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被发现与上位法律相冲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的处罚依据是与上位法律相冲突的无效条款。行政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无效,但局方未回复。
今年6月18日,郭宇向贵州省独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黔南市监经罚字1号)无效的行政行为。
乔东东表示,在没有任何机构认定茅台经销过程中“积分换购”销售模式违法的情况下,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以“积分换购”为由作出行政处罚。购买模式是一种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捆绑商品行为。” ,但始终无法提供认定积分兑换模式属于“强制搭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执法行为存在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和不公正执法,是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此外,乔东东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座谈会纪要》,如果法律规范因法律后果不同而发生冲突,一般情况下,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下级法律与上级法律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适用上级法律。
9月19日,该案在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复函显示,该局依据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行使行政处罚权,有执法依据,不属于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认为,《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是否与上位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问题属于立法审查范围。我局按照现行地方性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符合规定。依法行政的要求。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将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不因删除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而失去立法依据。
庭审中,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代理人也表示,被告处罚原告并非是积分兑换销售,而是违背部分消费者意愿搭售。
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本案属于积分兑换还是强制搭售,以及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由于该案争议较大,法院会定期宣判或制作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采访及撰稿:南都记者刘曼实习生唐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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