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5-1-7 06:52:0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化工医药等行业适用

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反馈意见的企业,欢迎向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提交,由EHS专委会编制上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控制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根据《中华民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学工业(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业等行业的企业。其他行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可以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分级。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最高。

企业标准化分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制定。应急管理部尚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分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三级企业的分级工作。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分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是一级企业和各级海洋石油企业的分级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分级部门。

第六条 标准化分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标准化定级部门(以下简称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定级组织单位),并委托他们负责受理申请。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监督现场审核流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分级组织单位名单。

各级分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认定为标准化分级审核单位(以下简称审核单位),委托其负责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公布标准化分级审核单位。审查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未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分级组织单位和审核单位的,由分级部门直接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评级按照自评、申请、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

企业要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普通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按照标准化分级标准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场所操作行为,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工作环境和设备定制。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工作,形成书面自我评价报告,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二)申请。

申请分级的企业应当根据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的分级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评级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申请材料错误、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要求补充、更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提交分级部门,并书面通知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通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查。

1、评级部门确认评级组织单位提交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后,评级组织单位将通知相关审核单位成立现场审核小组,在30个工作时间内完成现场审核日,现场审核完毕。根据情况及不合格问题清单等形成现场审核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申请级别,并书面通知企业。

2、企业收到现场审核报告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合格事项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审核组。特殊情况,经现场审核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现场审核组应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检查或现场审核,确认整改是否合格,通知企业企业书面报送所属评审单位并书面通知分级组织单位。

(四)公告。

评级组织单位定期将经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评级标准的企业名单报送相应评级部门;确认后,评级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企业收到不符合分级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的问题报告的,分级部门应当组织核查。

(五)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且经核实无反映问题的企业,由分级部门确认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自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管同级。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的银行、保险、证券监管机构。

对于未公示的企业,评级组织单位将书面告知其未通过评级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分类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材料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规定的所有证件、执照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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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上岗。

4、申请评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伤合计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事故的;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5、未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处罚名单。

6、自上次申请评分被告知申请未通过之日起已过去一年。

7. 自标准化等级被撤销之日起已过去一年。

申请一级企业的,还须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评级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等,统计分析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每千人死亡率、每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程度等

3、已被评为一级,或已被评为二级且有效运行3年以上。

一经发现有不实承诺的,立即终止分级相关工作,3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标准化分级申请。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已获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再次申请等级。

重新申请原等级且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且未对其行业等级标准进行重大修改的企业,经分级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2、一级企业未发生合计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三级企业没有发生总计5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

3、未发生其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4、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按照规定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分级部门应当撤销其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等部门。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以及相应的银行、保险、证券监管机构。

1、发生涉及生产安全的死亡事故。

2、一级企业自获得标准化等级之日起,发生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重伤人数合计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万元以上。

3、发生其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处罚名单的。

6.隐瞒有关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准化成绩的。

七、被撤销行政许可,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1、把企业标准化建设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层次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重点加强执法抽查,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2、因政策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或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不纳入一级企业范围。

3、停产后恢复生产验收时,一级企业优先进行恢复生产验收。

四、符合标准的企业符合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条件的,按规定降低其工伤保险费率。

5.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合规水平作为信用评级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和鼓励金融信贷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7、对符合标准并申请国家和地方质量奖、优秀品牌等资质和荣誉的企业,将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先进单位(集体)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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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级评级部门对评级组织单位报送的企业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现场审查结论不准确、报告抄袭、雷同、措施和建议不具有针对性、存在明显问题的。错误等,他们将接受评分面试。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分级组织单位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分级部门必须加强对评审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现场审核管理不严、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取消其审核单位和人员资格。认真对待。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化分级各环节相关工作原则上通过应急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

第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分级实施办法,并报应急管理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安监办17号) 49)同时废止。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既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要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自2014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以来,全国工矿商业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管控安全生产各环节。通过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工作有力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安全管理的制度化、作业操作行为的规范化、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性和作业环境设备的定制化、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不断的改进。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制度、政策的调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形势需要,亟待修订。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工贸监管局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起草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草案)》》。经向危险化学品监管司、危险化学品监管二司、政法司、计划财务司、科技信息司、国家矿山安全基础部等部门征集信息应急管理部监察局,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山东、云南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中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研究院,根据原工贸行业标准化意见审查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组织和审核单位对《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分类及分类权限。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 《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全国化学工业(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烟草、商业等行业。企业。二是明确了企业自愿申请分类的原则。三是沿用以往的标准化分类,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企业标准化分级标准原则上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制定。应急管理部尚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分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三级企业的分级工作。四是明确责任分级。应急管理部是一级企业和各级海洋石油企业的分级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分级部门。五是明确分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针对各级评级部门人员和专业知识能力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依托评级组织单位和审核单位开展评级相关工作。明确,如果不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定级组织单位和审核单位,涉及的相关工作将由定级部门直接负责,防止基层乱象。

(2) 评分程序。

《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标准化分级按照自评、申请、审核、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首先是自我评价。强调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负责人和普通员工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自评价周期每年一次,并形成书面自评价报告,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二是申请。企业根据拟申请的级别提出申请,分级组织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三是审查。评级组织单位通知相关审核单位成立现场审核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核报告,初步判定企业是否达到评级水平。被申请;公司将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现场审核组确认整改完成。四是公示。评级部门将符合相应评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核查反映企业不符合分级标准等相关要求的问题。五是公告。对公示无异议且经核实无反映问题的企业,由分级部门确认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部门联动。

《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企业申请分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在申请材料中做出书面承诺。如有不实承诺,将立即终止评级相关工作,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评级申请。

《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标准化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取消标准化等级。

(三)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

一是激励政策。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将企业标准化建设状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不纳入限产、停产政策范围,优先受理复工复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提高符合标准的企业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费。支持责任保险、信用评级评估、一流评价、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二是对受托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各级评级部门对评级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工作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现场审查报告质量低下、现场审查控制不严格、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况的,应当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其资质。取消其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防止不负责任的审查。三是信息安全。企业标准化分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

《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分级实施办法,便于有效实施。

三、分级组织单位的确定

《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标准化分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认定为标准化分级组织单位,并委托其负责受理。以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流程和质量监督等具体工作。应急管理部作为一级企业分级主管部门,拟由危险化学品监管一、二司和安全执法、工贸监管局分别确定相应的一级企业分级组织单位,并公布他们向公众展示。

四、评价单位的确定

《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标准化分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认定为标准化分级审查单位,并委托其负责标准化分级审查工作。 ——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报告。公布评审单位名单。

附件:相关术语解释

附录

相关术语解释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通过自行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各要素,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有效识别和控制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标准化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参与、全面控制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作业场所操作行为规范化。 、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定制,需要持续改进。

标准化是指标准制定、标准推广、标准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标准化的本质在于落实标准、完善标准。企业标准化的要求是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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