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5-1-11 19:21:56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范实习管理,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中国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未成年人法》等法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安排(以下简称“企业(机构)”)组织学生到企业(机构)实习。简称“实习单位”)开展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教学活动,包括意识实习、教学实习、在岗实习等,但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 了解实习是指让学生了解未来的工作情况,获得一定的感性认识,增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组织学生参观实习单位,为学习专业课程做准备等活动。一般安排在低年级,在学习主要专业课程之前。

教学实习是与专业课程教学相结合的实践教学形式。它是统一组织、就近安排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临床和教学岗位,分阶段学习专业生产流程、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

在职实习是指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被分配到实习单位或有就业意向的单位,在完成本专业全部课程教学的基础上,持续参加实习的一种实习形式。实习单位的日常实际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和职业能力形成的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计划

第五条 学生实习工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校长是学生实习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时,应当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标、内容、环节、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岗位、安全管理、考核要求和方法等。

第六条 学校必须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以校长为组长,教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财务、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负责人明确各教学部门的领导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教学部门。根据部门具体职责,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习管理工作,实习管理岗位职责落实到各级。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协商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管理。

第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认知实习和教学实习。学校负责联系实习单位。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

在职实习一般应由学校集中统一安排,学生也可以选择自己单位进行在职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人才培训机构等中介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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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个人原因希望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实习须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学校在批准前应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鼓励学生选择有就业意向的单位进行实习。学校应对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八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学校根据实习工作需要,选拔优秀教师作为实习指导员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指导员,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实习指导员队伍。集中实习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学校须安排至少1名专业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开展分布式实习时,学校原则上聘请实习单位的技术骨干进行指导和管理。学校导师根据指导任务指导学生练习并计算相应的作业量。

第九条 安排学生实习时,原则上应专业与岗位匹配,并根据专业岗位群体的技术能力要求,尽可能进行跨岗位替换和轮换。对于因岗位特殊而无法安排在职实习的专业,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完成在职实习任务。

第十条 理解实习、教学实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职实习的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寒暑假期间不得以社会实践、就业实习等名义延长在职实习时间。在职实习一般安排在毕业年级。对少数特殊专业或实行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多学期分段教学等培养方式的专业,在职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安排在非毕业年份。实习总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学生实习期间,学生身份不变,学校按学生身份进行管理。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前,学校应当对学生实习单位和岗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健康安全防护等。学校安排学生出国实习的,应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根据需要通过国外相关国家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实习内容等,必要时可派人进行现场考察。学校应当优先组织学生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对应或者相近的企业(机构)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前,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组织学生实习,说明实习安排,严格执行实习纪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过程中,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根据实习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以奉献精神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 、热爱工作、诚实守信,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书。实习协议原则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负责人姓名、实习导师姓名实习单位名称、实习生及其家长姓名、专业团队、学号、实习期间居住地址; (二)实习期限; (三)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 (4))实习食宿安排; (五)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六)实习劳动保护; (七)安全管理职责; (八)实习报酬; (九)实习责任保险及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十)实习纪律; (十一)实习终止条件; (十二)实习考核办法; (十三)学校与实习单位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有安全隐患或者明显超出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实习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点或者与实习内容不符的劳动生产;不得安排或接受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职实习;不得强迫学生每天进行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的在职实习。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加班,须征得学生同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安排必要的实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习单位的管理、教师实习期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补贴、相关保险、实习工具、材料及其他消耗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其他与实习相关的事情。与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与企业协商支付实习生的报酬。企业支付的学生实习报酬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确定《企业所得税法》(财税107号)规定了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额。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岗位实习协议约定。学校及相关人员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通过实习牟利。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克扣、拖欠学生实习报酬。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和相关培训活动,并服从管理。学生违反实习纪律,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按照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参加岗后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提交实习报告(总结),并有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实习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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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大力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汇报、协调相关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教学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监控,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实习导师要实行实习记录制度,定期检查和记录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保证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有条件的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学生实习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会同实习单位加强实习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在职实习结束后,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共同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应作为学生学业评价的重要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学生将不能毕业。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组织学生实习活动,建立并实施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根据各类实习活动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学生实习活动的安全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生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安全纪律、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心理健康、事故应急处理、自我保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明确学生整个实习期间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规则,确保实习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实习生不得上岗。实习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实习单位的秘密,服从实习单位和现场指导员的管理,注意现场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确保学生住宿安全。原则上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协商统一安排住宿。如果出现困难无法统一安排的,应让学生自行安排。学生须自行安排住宿并办理相应手续,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对在校外住宿实习半年以上的学生,学校应减免相应的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资金可以从学校学费中扣除,不得向学生单独收取。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缴纳保险的,企业缴纳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根据实际情况从企业成本(费用)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学校实际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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