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详解:历史、法规与全球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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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5日 19:41 易车网【】【】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是指如果一辆汽车投放市场后发现其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可能造成安全和环境问题,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产品存在的问题、问题原因、改进措施等,提交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消除隐患。发生事故的危险。生产企业也有义务及时向用户通报相关情况。目前,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已实施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制定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是《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法律规定,汽车生产企业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信息,并必须将情况通报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免费维修。 1969年5月,美国媒体批评欧洲和日本汽车制造商私自召回有缺陷的汽车进行维修,特别指出了蓝鸟[摘要图片论坛]漏油和丰田科罗娜刹车失灵等问题。 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了这一消息,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交通省修订了《机动车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召回缺陷车辆时应承担向公众披露的义务”的内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实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对象的召回制度。一个试点项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发布。
【汽车召回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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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是指缺陷汽车产品生产企业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消除其产品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生产企业通知销售者有效方式,修理是制造商组织销售者、修理者等,通过修理、更换、回收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汽车召回术语解释】
汽车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3707.1)规定的用于载人、载货、以动力驱动或牵引的道路车辆(农用车除外)。运输车辆)。
缺陷:是指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而存在的普遍存在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符合汽车安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制造商:是指在中国注册的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证书的企业,以及向中国销售制造、组装汽车产品的外国企业。
卖方:是指销售汽车产品、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出租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供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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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商:是指为汽车产品提供保养、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进口商:是指从国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的企业。进口商可视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出租商和进口商统称为经营者。
汽车拥有者: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和法人。根据分期付款合同,他们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并未获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但已获得其全部使用权。或其他组织、或根据租赁合同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召回:是指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消除其产品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生产者通知销售者、修理者、车主等其他人。生产者有效地向有关各方通报缺陷的具体情况和消除缺陷的方法,组织销售者、修理者等通过修理、更换、召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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