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政策解读与实施指南
天津市人民政府非住宅物业办公室关于专项维修资金存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住宅物业管理,切实保护非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存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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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向两个以上业主出售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必须统一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非住宅房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应当按照建筑物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缴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3、专项维修资金存管办法。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存入市维修资金账户。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归设立专项维修基金的业主所有,用于保修期满后非住宅物业公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目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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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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