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5-1-20 15:14:59

分公司投标能否使用总公司资质?详解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

分公司可以利用总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吗?

答:分支机构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不能借用总机构的资质或业绩。分支机构独立参与投标时,是有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此时,利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进行招标,就是典型的“利用转让、租赁获得的资质或资格证书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将这种行为界定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冒用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招标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令禁止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冒用他人名义投标的法律后果: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质或业绩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任务,对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资质或评价因素进行审查。无力履行合同。如果允许分公司借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而总公司中标后不履行合同,分公司仍然做项目,这会给采购质量带来严重隐患项目。

如果供应商直接向上级财务部门提出投诉,是否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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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询问是投诉前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应要求供应商首先履行询问程序。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问题及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和规定的方式提出投诉。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前已依法对投诉提出异议;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供应商能否组成联合体投标?

答: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类型的项目可以组成联合体。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供应商共同参与。投标。所以。服务项目可以组织成联盟。该联合体并非一般投标人。它是为特定采购项目而组建的临时组织。它具有暂时性、条件性、构图自主性等特点。联合体一般随工程招标而成立,随工程竣工而解散。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于特大型、复杂的项目,可以多个有实力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供应商参与投标,实现强强联合,更好地中标、履约。

企业利润率可以作为评分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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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建议这样做。企业利润率与企业规模状况密切相关。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税金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进口商品以外的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化或歧视性待遇。

一个预算1000万的项目,其中网络设备800万,综合系统服务200万,是按商品还是按服务组织招标?

答: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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