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5-1-21 09:37:32

上海市发布新材料中试基地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相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新材料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过程中的“断链”问题,规范新材料中试基地和新材料中试基地建设和管理试点项目,现将《上海新材料中试基地及新材料中试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9 月 18 日

上海新材料中试基地及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新材料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过程中的“断链”问题,规范新材料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试点基地)、新材料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基地”)。根据国家和本市试点项目(简称试点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是指新材料领域涉及的支撑本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测试成功后、大规模批量生产之前,采用中试来验证工艺。开展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工艺技术开发和验证活动,探索解决工业化生产的关键技术。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中试项目提供场所和条件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生产的科研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中试和验证生产工厂(场) 、公共水电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试工程,是指为新材料中试而建设的中试研究装置、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包括与中试装置配套的必要建(构)筑物、供水、供电系统、环境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 试点基地和试点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适应产业发展需要、合理利用资源要素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共同管理试点基地和试点项目按照各自职责。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新材料领域社会团体会同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试点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团体标准,规范新材料领域的社会团体标准。试点基地的专业分类、配套设施、管理制度等。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基地和试点项目按照《上海市关于吸引聚集型企业研发机构促进研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试点基地管理

第六条 试点基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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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基地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负责运营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员。

(二)本市支持新材料相关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转化功能平台等单位牵头建立公共中试基地,提供新材料领域公共中试服务;鼓励相关企业盘活现有资源,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内部试点基地,满足企业试点研究,同时对外提供试点服务。

(三)试点基地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管理规范,制定试点基地建设和运营方案,组织行业专家对试点基地进行现场评估;制定评价意见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部门联合对建设方案、评估材料等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通过评估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试点基地进行定期评估。

第七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试点基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试点基地申报。

第八条 试点基地运营单位应当确保试点基地供水供电、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调配、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等符合要求。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并满足基地试点项目的需要,确保试点项目安全、环保运行。

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化工产业试点基地,配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火灾报警器、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该地点可以提供设施和保障措施。总体规划及配套设施经化工园区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本市支持中试基地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专门用于中试的电化学、铸造、锻造、热处理、冶炼、酸洗等工艺设施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经所在园区批准。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工艺配套设施选址、布局和工艺要求应符合本市生态环境区划控制要求和《上海市关于促进四大工艺产业高质量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的相关要求-2025)”。相关设施不得为试点项目提供运营服务。

第十条 本市鼓励各区优化试点基地项目考核指标,探索以实现成果转化的关键材料数量作为试点基地的考核依据,而不是简单地以产值、税收、能源等作为考核依据。消费强度等作为考核指标。

第三章 试点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试验的产品、技术和工艺应当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试点基地孵化项目的企业总部和研发中心落户上海,支持试点成果在本市实施产业化。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化工园区自主建设化工试点项目,并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对生产有影响的试点项目原则上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位于同一栋(构)筑物内。

第十四条 试点基地建设的试点项目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确认。试点单位应当将试点建设方案报送拟落户试点基地。试点基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安全环保技术风险和拟落户试点项目的风险进行审查。评估应对措施,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区级部门办理投资项目登记手续。

(二)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享受分类环评改革优化简化政策。试点单位在不违反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的情况下,利用原有试点设施设备开展新的试点,并经试点基地论证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满足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无需申请追加环境影响评价。

(三)安全生产。试点项目试验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试点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将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文、评价论证结果报试点项目所在园区。

涉及少量化学反应、使用少量危险化学品的试点项目,需要落户非化工试点基地的,经市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户试点基地。公园。

(四)项目开工条件审查。试点项目投入运行前,试点测试单位应当会同试点基地共同确认试点项目安全、环保等设施的落实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试点基地应当指导、督促试点项目开展开工条件审核,可以组织专家现场审核,审核结果存档备查。

(五)其他事项。本市支持优先将试点基地能源消耗总量指标纳入产业协调。涉及永久性建(构)筑物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五条 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着降低工艺风险水平的试点项目,可以参照科研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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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化学品试点项目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试基地内的化学中试项目与基地内其他装置、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隔离措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涉及重大危险源或者危险化学品工艺重点监管的装置、设施和单位,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二)化学试点项目在安全评估前应当进行化学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过程的风险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过程的产品也必须进行评估。对整个工艺过程的化学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工艺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设计设备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经评估存在爆炸危险的,还应设置防爆墙。等硬性隔离措施。

(三)化工试点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保护竣工独立验收、排污许可等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程序。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试点基地、试点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试点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鼓励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工艺试点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等技术,降低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较低的化工试点项目,经专家论证并征得园区同意后,将按照本市“产业上楼”和“项目上楼”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四章 试点运行

第十八条 试点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试点基地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组建管理团队,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和生态环境责任制,并与相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试点项目测试单位。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环境保护责任,协调管理试点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环保检查。

第十九条 试点测试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测试计划,试点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测试计划进行。工艺或设备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反应过程风险增大或环境影响发生重大变化的,须按程序重新报批备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如果需要的话。

第二十条 除已办理工业化生产相关手续的项目外,单个试点项目建成投产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试点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试点因运行期限届满等原因停止运行的,试点基地、试点测试单位应当查封相关试点设施并停用。将情况报告原备案部门。

原中试转工业生产的,按照工业生产项目的相关要求进行。

利用原试点进行改造并开展其他试点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试点基地和试点项目,不适用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工程质量、职业健康、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根据本办法解释。他们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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