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第五十八条中,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他们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来充当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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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诉讼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其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代理人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无法充当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倘若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那么就会失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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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限内可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是由法律规定而来,或是由当事人授权而得。但凡超越了代理权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均为无效的诉讼行为,无法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同一诉讼当中,是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的。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相互对立的。如果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很有可能会损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由委托人的授权所决定的。因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产生影响的程度有所不同,所以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这两种类型。特别授权:代理人如果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行为,就必须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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