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
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市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门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现在将其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12日
三门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需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要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以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职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事宜,并且在业务方面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第六条县级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
镇政府协助进行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同时督促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遵守规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能够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居民或者村民来制定房屋租赁管理规约。并且,它们可以对房屋租赁进行自治管理。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能够依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状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其纳入管理规约,同时还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去具体实施。
租赁当事人若违反管理规约,并且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业主委员会有权利要求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排除各种妨害因素,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业主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时,需要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要告知租赁当事人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他们要引导租赁当事人,协助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可以居间、代理那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同时,他们也不可以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相关信息,以此来赚取差价。并且,他们不能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
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发现房屋租赁当事人有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若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此类行为,同样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若发现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此行为,也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鼓励各类房屋租赁企业进行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被鼓励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也被鼓励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物业服务企业同样被鼓励拓展经营范围来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章房屋租赁管理
出租房屋的结构以及其附属设施需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以下这些情形的房屋,是不可以出租的: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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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出租居住房屋时,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并且不可以将其分隔搭建后进行出租。
设计是针对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这些空间不可以出租给人员居住。
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所确定的用途来使用房屋。
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话,就应当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并且,还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鼓励住宅房屋租赁的当事人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省市场监管部门一同制定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出租人需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同时,出租人要履行房屋维修的义务,并且确保房屋以及室内设施的安全。出租人还要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方面的责任。如果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出租人应及时将其消除。并且,出租人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承租人需要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进行处理,若出租人未处理,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的 30 日内,出租人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及居住人的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房屋租赁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合法且有效,同时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那么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且会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租赁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部门就应当一次性把需要补正的内容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需载明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还需载明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如坐落;以及房屋的用途;同时要载明出租面积;还有租赁用途;以及租赁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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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果遗失了,就应当向原来的登记备案部门去补领。同时,严禁伪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也不可以涂改它,不能转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更不能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内容若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在 30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若进行续租,当事人应在 30 日内办理延续手续;若租赁终止,当事人应在 30 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且都需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采集房屋租赁信息的时候,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予以配合,租赁当事人也需要予以配合,房地产经纪机构同样需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中,若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当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能够使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备案数据信息,并且无需再提交其在三门峡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他纸质材料。具体包含以下方面:
承租人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条件,那么就能够依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备案数据信息,依法去申请租金补贴。
承租人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的条件,那么就能够依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备案数据信息,依法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承租人的适龄子女若符合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凭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备案数据信息,将其作为报名入学的相关材料。
承租人如果是本市户籍,那么就能够依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备案数据信息,依法去申请办理户口登记以及迁移手续。
鼓励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使用范围予以扩大,以便承租人能够更加便捷地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
提升管理效能。
同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需求,该平台会适时提供房屋出(承)租信息等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多个部门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这些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部门。
逐步将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逐步实现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与社会综合治理等系统对接。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逐步实现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
管理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同时,在使用房屋租赁信息时,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履行对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能够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等证照。同时,还可以查阅相关资料,以此来了解其业务等有关方面的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能够依据国家以及省、市的相关规定,向社会把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进行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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