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5-4-17 03:17:06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 176号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经市政府第 116 次常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如今该办法已被发布,并且从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开始施行。

代市长赵建军

2021年 12月 30日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需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保障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租赁指的是,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去使用,同时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这种行为。

法律法规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有规定,针对直管公房的租赁有规定,针对单位自管房的租赁有规定,同时对于出租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也有规定,若这些规定有所不同,则应依从其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需坚持属地管理与条线管理相融合,租赁管理与安全管理相融合,源头预防与综合治理相融合的原则。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需完善房屋租赁管理体系,并且要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同时,要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等部门参与的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此来协调并解决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还要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之中。

还会协调解决群租房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及监督职责,借助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平台,达成信息共享的目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则具体承担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承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以及居住登记等工作。同时,公安机关还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治安辅助等力量,协助进行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它会组织并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同时,也会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促使消防安全责任得以落实,并且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租赁房屋所涉及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行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房屋中介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租赁房屋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政部门负责指导供气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园林部门也负责指导供气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具体是做好租赁房屋用气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进行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去查处房屋租赁市场中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同时,该部门还要打击房屋租赁市场的非法金融行为。

供电企业要为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其他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它们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起租赁房屋的日常巡查机制和报告机制。同时,组织采集租赁房屋、治安以及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信息。并且,还组织实施租赁房屋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事务的工作机构,也就是以下简称的社区事务机构,会接受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委托,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件事。

第七条居(村)民委员会能够依据本社区(村)的实际状况,去组织并制定房屋租赁的管理公约,或者把相关内容纳入到社区公约、村规民约之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把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管理公约,同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来具体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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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住房时,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居室作为最小出租单位。并且,不得将住房分隔搭建后出租用于居住。

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出一间居室用于出租。起居室(厅)进行隔断出租时,需采用轻质不燃材料进行固定围护。隔断之后要具备直接的天然采光以及自然通风条件。同时要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能增设卫生间和厨房,也不能影响人员的疏散、逃生以及消防救援。

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人数有规定,不得超过两人。不过,如果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情况,则不受此限制。

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属于非居住空间,原始设计是这些空间的,不可以出租来用于居住。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需遵循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法的方式建立租赁关系,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且按照规定清晰地明确双方在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引导房屋租赁当事人使用该示范文本。

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时,若出租居室达到 10 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 10 个以上,且租住人员达到 10 人以上,那么出租人就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规定来行事。出租人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且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一起组织安全评估。如果经过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就责令出租人立刻消除这些安全隐患。

单位承租房屋是为了供本单位职工居住,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去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从事房屋租赁的有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转租居室 10 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出租床位达到 10 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当事人若建立房屋租赁关系,那么出租人和承租人需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 24 小时内把租赁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采集系统,并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承租人如果是非本市户籍的,那么出租人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就应当告知承租人,并且协助承租人去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的 30 日内,把下列材料拿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机构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来源材料;

(二)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变更租赁合同的话,应当在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也应当在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合同期满续租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就不需要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了。

社区事务机构接到房屋租赁备案申请后,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如果租赁房屋符合本办法规定,就予以办理登记备案;如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就不予登记备案,并且书面答复申请人。

社区事务机构需在租赁房屋进行登记备案时依规定采集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若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就应当告知其要按照规定去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的变化情况,定期把分等分类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进行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存在以下风险经营行为:低于承租价格转租承租住房,或者长于承租周期转租多套承租住房等,以此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从事房屋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要对其发布的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要对其发布的企业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要对其发布的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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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备案工作应到注册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居间行为,也不得代理违法分隔搭建的居住房屋的租赁。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不得用于出租居住房屋的租赁。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时,疏散楼梯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安全出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逃生窗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等,并且还需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窗户不得安装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设施,阳台也不得安装。如果确需安装,那么应当能从内部便于开启。

二层以上出租间数较多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情况,需要在每层有外墙窗户的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缓降器),或者在屋顶设置与相邻建筑联通的通道。如果确实存在困难,出租居室应当设有外窗,并且要配备逃生绳和利于固定的设施,以此来确保逃生条件。

三层以上居民自建租赁房屋的疏散楼梯,不能采用木结构楼梯,也不能采用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每个房间需配备至少 1 具 3 公斤及以上的灭火器,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要按照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防烟雾口罩、报警哨以及手电筒等装备,同时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和其他逃生防护装备;鼓励出租人为住在高层的承租人配备自救呼吸器。

租赁房屋内的出租居室达到 10 间以上时,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出租床位达到 10 个以上时,出租人也应当在每间居室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租住人员达到 10 人以上时,出租人同样应当在每间居室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并且,在公共区域要安装应急照明灯,还要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时,租赁房屋内安装和使用的电器产品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同时还需符合以下这些用电安全条件:

电气线路设置的装置具备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

电气线路敷设时,采用金属套管来进行保护;电气线路敷设时,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来进行保护;电气线路敷设时,采用 PVC 阻燃套管来进行保护。

(三)电气线路排布整齐规范,无私拉乱接现象;

使用合格且完好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同时要让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按照约定的容量来用电。如果出租的间数比较多,并且同时使用空调、热水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那么就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增容。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时,安装、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且要符合以下这些用气安全条件:

(一)燃气燃烧器具符合气源要求;

燃气热水器需要安装烟道并且使其出户,严禁使用直排式的燃气热水器。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高层建筑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

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形成巡查记录。街道办事处也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投诉属于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行为的,举报属于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行为的,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属于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属于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行为的。这些属于治安管理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置;而属于住房租赁管理范围的、属于消防等管理范围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等部门和单位及时依法处置。

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对于出租房屋所存在的会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倘若拒绝进行整改或者是怠于整改,那么有关部门便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一些能够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并且供电企业、供气企业等都不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

2. 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一)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房屋;

查看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查看经办人、实际居住人的身份证件,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相关信息,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如果没有监护人的同意,就不能将房屋出租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那么就告知其需要按照规定去办理居住登记,并且申领居住证。

(五)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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