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的管理,让房屋租赁行为更加规范,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指的是在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其中包含住宅,还有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即房屋所有权人或被授权经营管理的人作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去使用,而承租人则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房屋转租指的是房屋的承租人把承租的房屋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再次出租的这种行为。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要遵守本办法,个人也要遵守本办法。
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可以出租,廉租住房也可以出租,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的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以联营或承包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收益,同时又不承担经营风险,这属于变相租赁行为;
(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盖的临时建筑用于出租的;
(三)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
以借用名义把房屋给予他人,让他人将其用作从事生产、经营的用房,或者用作居住用房,并且从中获取收益。
房屋租赁实行年检制度。
昆明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它具体负责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市)、东川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房屋租赁如果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租赁,那么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去办理土地有偿使用的手续。
出租房屋时,出租人需先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证》。之后,再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只有完成这两个步骤后,方可将房屋出租出去。
出租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证》时,需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件;
(三)出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出租设定了抵押的房屋时,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属于共有的房屋时,需要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被委托代管的房屋时,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租人申请办理《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时,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一)《出租房屋申请表》;
(二)《房屋租赁证》;
(三)出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市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房屋出租申请后,会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如果同意发证,就会核发《房屋租赁证》;如果不同意发证,就会依法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证明其产权来源合法有效。
(二)权属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于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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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权已设定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且有效的凭证,不可以被伪造、涂改以及转借。倘若《房屋租赁证》遗失或者损毁了,那么房屋出租人就应当向原本的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房屋租赁证》有年检制度。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年检办法,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并且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有下外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
(三)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市房产管理部门接到登记备案申请后,会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如果符合本办法规定,就会予以登记备案,同时房屋出租人需按规定交纳房屋租赁手续费;如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就应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出租人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的 30 天内,需要携带《房屋租赁证》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且,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时应当使用专用发票,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签订书面的合同。租赁合同需要具备以下这些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产权来源、座落、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及租赁期限;
(四)房屋交付日期及返还时状态;
(五)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纠纷时,当事人既可以自行进行协商以解决问题,也能够按照事先的约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规定,若出租人出现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若因此而造成损失,该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
(三)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收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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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严重损害承租人权益的。
5. 那么该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他人的;
(二)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三)拖欠租金超过约定期限的;
(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如果违约了,就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需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擅自进行拆改、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如果确实有变动的必要,那就一定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且,如果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就应该报请批准。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承租人不能利用承租的房屋来进行制假贩假的行为。承租人不能利用承租的房屋来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承租人不能利用承租的房屋来进行赌博的行为。承租人不能利用承租的房屋来进行吸毒贩毒的行为。承租人不能利用承租的房屋来进行窝赃的行为。承租人不能利用承租的房屋来进行销赃的行为。承租人也不能利用承租的房屋来进行其他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
出租人一旦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应当予以制止。同时,出租人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不报,也不能包庇、纵容或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三)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四)不定期租赁的房屋。
房屋转租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转租合同。并且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不过如果出租人与转租双方有另外的约定,那就可以除外。
第二十八条 转租合同经登记备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
租合同约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若发生变更,转租合同随之相应变更;原租赁合同若解除,转租合同随之相应解除;原租赁合同若终止,转租合同随之相应终止。
出租人若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或者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不得转租的房屋进行转租,那么市房产管理部门会责令其在限期内改正,并且会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然而,最高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三十一条规定,若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或者未办理《房屋租赁证》就擅自出租房屋;那么市房产管理部门会责令限期补办;如果逾期仍不办理,就会责令停止租赁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且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出租房屋且未办理《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会责令其限期补办;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若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存在伪造、涂改、转借《房屋租赁证》的行为,或者逾期不参加《房屋租赁证》年检,那么市房产管理部门会收缴其证书。倘若有违法所得,就会没收其违法所得。要是情节严重,就会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按期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或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市房产管理部门会责令其限期补办。如果逾期不补办,就会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其《房屋租赁证》会被吊销。
第三十四条规定,若违反了本办法的第十七条,那么税务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罚。并且,如果这种违反行为构成了犯罪,就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若承租人违反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利用出租房屋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就会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进行处理。
出租人若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既不予以制止,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吊销其《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并且可以处以房屋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不过最高数额不能超过三万元。
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里,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这些工作人员会被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果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就需要依法进行赔偿。要是构成了犯罪,那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若对房产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满,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处理。其一,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其二,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开始施行。同时,原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昆政发〔1992〕189 号《昆明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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