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5-4-18 09:21:40

应聘兼职-作业帮应聘兼职-应聘兼职怎么说

近日,广州市民小曾(化名)向本报进行反映。八月上旬的时候,他在番禺区南村镇的一处手机店应聘兼职暑期工。然而,他不但没有赚到零花钱,反而背上了三千多元的债务。

小曾称,自己经面试通过后被要求先购买一部手机。接着,他签署了一份 3000 元的分期贷合同。然而,在拿到手机后,他发现手机与贷款合同上所写的不相符,实际的薪水也和招聘时所说的不一样。随后,他立即辞职,但剩下的贷款仍需继续偿还。

免费赠手机变贷款购买

小曾(化名)家住白云,正在读大学。暑假回家后,他和同学一起去寻找兼职。7 月 28 日,番禺的一家手机店“时昂通”联系上了他。这家店称自己是移动加盟店,提出的待遇很吸引他,底薪 3500 加提成且包食宿。于是他便约定第二天过去面试。

7 月 29 日上午,小曾去到了南村镇南山大道的那个店面。小曾表示,在把薪资和工作内容都确认好之后,店长告诉小曾第二天就可以来上班。并且店长还提出,公司正在开展活动,能够免费送他一部工作手机当作入职福利,不过前提是要用小曾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去查询“社会信用”。

店长把小曾的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号输入到电脑中进行查验。小曾表示:“我不清楚到底查验了些什么。”接着,店长改变了说法,让小曾先将其买下,并签署一份分期贷款合同。

小曾心里产生了疑问。然而就在此时,店长向小曾说明,这款手机对于工作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并且一款价格为 4300 元的“华为 P20”手机,店里将会预先支付 1400 元,小曾只需贷款 3000 元,当工作满三个月后,之前垫付的费用能够一并返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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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曾一心想尽早兼职,所以只好下载了店长指示的 APP,接着签下了一份 12 期偿还的贷款,然后从店里买下了“华为 P20”。然而,小曾拿到手机后发现,这并不是真正的华为 P20,而是一台质量很差的二手山寨平板电脑。小曾按照型号上网进行查询,得知这台平板电脑的售价只有一千多元。店长在小曾入职的第二天告知他,销售的底薪实际上仅有 1000 元。同时还说 3500 元是包含了销售提成的收入。

这时候小曾觉得自己落入了圈套,仅仅干了两天就赶紧离职了。在此之后,店长对他说,离职之后的分期贷款只能由他自己来承担。

小曾表示,贷款合同是自己签下的,所以只能怪自己不够谨慎。在他兼职工作期间,手机店拒绝与他签订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或合同,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维权较为困难。

贷款买到的手机货不对板

记者来到了小曾所描述的手机店。“时昂通”在南村镇的一处商业区,其对面是一家大型商场,该商场人流量较大,周边环境也较为嘈杂。此外,记者还注意到这里手机店比较集中,在两三百米的范围内就有四家。

记者看到店前有招聘广告竖立着。招聘广告标明了待遇为“底薪 3500 元”。

记者随后联系了一位姓陈的店长,他说购买手机只是辞职员工“贪便宜”的举动,不存在强制购买的情况。他还提到通过分期购买价格会低。然而,当记者询问小曾通过贷款买到的手机货不对板的问题时,店长未给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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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时昂通”宣称自己是移动加盟店。从工商局网站的公开信息来看,“时昂通”的经营项目中未包含“移动电信业务代理服务”。记者随后向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核实,在告知了营业厅的具体位置和店名之后,工作人员明确地向记者表示,这家店既不是营业厅,也不是移动的加盟店,并且不具备任何移动业务代理权限。

律师说法:

入职前强制买手机是变相收费属违法

单位在小曾入职之前是否有权要求其先买手机呢?若手机货不对板,小曾又该如何进行维权呢?针对这些问题,记者询问了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俊杰,他表示,如果入职之前存在强制购买手机的行为,且这一行为属实,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可被视为用人单位以变相的方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可以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网贷购买的手机与实际拿到手的手机不一致,孙俊杰觉得这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进行申诉要求退一赔三,小曾可以去寻求工商部门的保护。

店长称从不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对此孙律师提醒,应聘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一定要借助法律途径来确保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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