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5-4-18 10:05:35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该怎么写-办法管理制度的四个步骤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3〕75号

各省财政厅(局)、自治区财政厅(局)、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及财政部在各地设立的监管局:

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3年9月4日

附件: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提升政策效能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即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此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也可用于支持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还可用于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财政部承担着多项相关工作,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设计,进行预算编制,下达分配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以及指导地方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等。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着专项资金的多项相关工作,包括组织实施、申报分解、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职责是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为了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要对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予以支持,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的目的,是对那些获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的奖补。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作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进行发放,并且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其用途是支持个人创业或者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此基金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且是由政府委托其进行运营管理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构。它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且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实际控股。其主要经营目标是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它是一种融资担保机构。

经办银行指的是这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综合考量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以及服务评价等诸多因素,然后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择优挑选,为那些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能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且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退役军人,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返乡创业农民工,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网络商户,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脱贫人口,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属于重点就业群体。

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了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及 5 万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贷款(包含信用卡消费)之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2. 满足相关申请条件。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之前的 1 年内,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 10%,若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超过 100 人,则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 5%,并且要与这些新招用的人员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会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而对于展期以及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通常情况下是不予贴息的,不过如果国务院有另外的规定,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九条鼓励部分地方逐步降低或免除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要求。若符合以下条件中的某一个,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创业项目;全国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创业人员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后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项目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后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企业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后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金融机构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进行评估认定,若其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这些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便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他们经营稳定守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若通过资格审核,个人或小微企业要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同时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当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时,需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来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的金额,并且按照季度或者月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去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需要在 1 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之后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对于实行省直管县的那些省份,在经过省级财政部门同意之后,就可以由县级财政部门来负责相关的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 3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 3 年。若借款人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且合伙创业,可依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升贷款额度,其最高额度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同时也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在 400 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是 2 年以下。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东部地区,其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50BPs;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这里的 LPR 指的是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于还款积极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其带动就业能力强且创业项目好,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能够继续申请贷款以及贴息支持,并且累计次数不会超过 3 次。

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依据实际情况扩大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支持范围,还能提高贷款额度的上限、贷款利率的上限以及贴息的比例。

超出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专项资金不会给予奖补支持。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会给予奖补支持。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会给予奖补支持。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会给予奖补支持。

第十三条奖补资金可以用于提升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的信息化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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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目的是支持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打造出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以促使形成普惠金融能够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重点在于改善小微企业以及“三农”的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对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进行奖补。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档次对各省进行奖补。中央财政支持各省所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这些示范区能够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缓解普惠群体在融资方面的困难以及融资价格过高的问题。

各省每年会自行确定 1 至 3 个示范区。这些示范区可以是市(地、州、盟),也可以是县(市、区、旗),还可以是国家级新区。并且,各省能够自主决定以后年度的示范区是否再次为同一地区。

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对示范区进行奖补,并且是分档奖补。它是按照各省绩效的排名,从高到低来确定奖补的档次。具体来说,各个档位的省份数量以及奖补金额的分布情况如下。

地区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省份数量(个)

奖补金额(万元)

省份数量(个)

奖补金额(万元)

省份数量(个)

奖补金额(万元)

东部地区

6000

4500

3000

中部和东北地区

10000

7500

5000

西部地区

10000

7500

5000

计划单列市

3000

2000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包括50%的各省成效和50%的示范区成效。

各省(示范区)的成效绩效考核得分是由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乘以 0.3 之后的总和,再加上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乘以 0.7 之后的总和构成的。

基数指标包含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还包含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的贷款余额,同时包含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平均利率,也包含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余额,以及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余额。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有同比增速。

各项指标分别按照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计划单列市进行排名。依据排名情况来确定考核指标的单项得分。将各项指标的得分排名进行汇总,以此确定奖补档次。如果有总分相同的省,就按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大小来调整绩效排名的先后顺序。

示范区若属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绩效考核加 0.5 分;若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绩效考核加 0.5 分;若属于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 0.5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1 分。

申报的考核指标数据若存在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的问题,就会扣减该省上年的奖补资金。如果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况,那么除了扣减该省上年的奖补资金之外,还会酌情取消该省下一年获得奖补资金的资格或者调降下一年的奖补档次。

这些都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方向。示范区要注重将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工作加强,以此来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的其他政策形成互补以及合力。同时,在同一年度,不能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和东北地区包含辽宁、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涵盖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

第二十一条规定,要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并且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为此,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补。

本办法所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且取得持牌资格的。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当年涉农贷款的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当年小微企业贷款的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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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所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能够纳入专项资金奖补的支持范围,并且奖补资金会被纳入农村金融机构的收入当中进行统一核算。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指的是农村金融机构在一年当中每个月月末的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提及的年均存贷比,指的是金融机构在当年的情况,即贷款的平均余额与存款的平均余额之间的比例。

本章所说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担保的。这种贷款是在核定好的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章所称的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依据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统计口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的。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也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的。

本章所称的涉农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提及的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

第五章 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内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并且,具体的标准适用本办法的第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的范围内,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是通过因素法来进行分配的。

某省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金额,是由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系数与该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相乘得出的。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系数等于 0.95 乘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减去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再除以(各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的总和)。

某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的基数是这样的:上年该省存在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并且这个余额要乘以该地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的权重。

在年度预算的范围之内,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是通过因素法来进行分配的。

某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的分配金额,是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与该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相乘得出的。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其数值为 0.05 乘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减去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再除以(各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的总和)。

某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的基数为:上年该省存在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余额,并且这个余额要乘以该地区中央财政资金的分配权重。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里的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是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来进行划分的。其中东部地区的权重为 20%,中部地区的权重为 50%,西部地区的权重为 70%。而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划分标准,是依据《财政部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 号)所规定的。

本章所称的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指的是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都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中所说的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指的是农村金融机构在一个年度内每个月末都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中所提到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以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一同提供的,并且需要经过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审核之后才能确定。

第六章 预算管理

财政部每年 10 月 31 日前按规定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给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有责任汇总并审核辖区内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要在每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将这些材料报送财政部,同时还要抄送给财政部在当地的监管局。申请材料包含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的情况说明,还有专项资金申报表(附 1),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有报告,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有绩效考核表(附 2,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在附 3 中),同时还有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对省级财政部门所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展开审核。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它会出具审核意见。同时,会填写专项资金审核表以及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审核意见,并将这些报送至财政部,并且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对于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以及财政部在当地的监管局不会受理。这意味着在该年度,该地区被视为没有申请专项资金。

财政部汇总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审核资料后,会按程序公示各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考核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会与有关单位一起确定当年的示范区。在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省级财政部门会把示范区的名单提交给财政部。

之后按程序进行发文并公开。

财政部依据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当年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以及绩效目标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同时还抄送了财政部在各地的监管局。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在 30 日内要进行相关操作。一是将预算分解并下达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二是把资金分配方案报给财政部进行备案;三是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省级财政部门要支持本地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地方财政部门需加快预算执行的进度,以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要依据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来执行。而专项资金的拨付,则需按照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需加强与各方的协同合作,明确工作职责,将工作任务细化。地方的相关单位要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程序,增强风险防控的力度。财政部在各地的监管局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的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需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要对这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

省级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来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在每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需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然后,将上一年度的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给财政部,并且抄送财政部在当地的监管局。与此同时,对于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需按照相关要求与工作需求,运用实地抽查等手段,强化对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与审核把关,出具监管报告,同时审核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若在审核工作进程中察觉到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状况,应当即刻向财政部进行报告。

财政部会审核并汇总各地的自评结果,从而形成整体的绩效自评结果。同时,财政部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合适的时间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且还会采用适当的方式来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各级财政部门需依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构建起完善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当作完善政策以及进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逐步搭建起绩效问责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在资金分配等工作里,应当加大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力度。

地方财政部门要自觉依法接受财政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若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若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若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若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若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各省应当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 号)来执行。同时,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 号)执行。

本办法从 2023 年 10 月 1 日开始施行,其实施期限为五年。同时,《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 号)被废止。《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 号)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以本办法作为依据。

在本办法到期之前,财政部按照规定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并且会依据评估所得到的结果,在合适的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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