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服务-服务企业有哪些行业-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某某法商咨询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廖某行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该公司从事着与律师职业相同的法律服务及代理业务,并且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自身的经营范围,明显带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意图,已经对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造成了妨碍。2021 年 8 月 5 日,廖某行作为甲方与某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要在交通事故事宜的过程中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合同第二条规定,甲、乙双方明确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服务咨询费为 10000 元。甲方需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该法律服务咨询费。目前已支付 4968 元风险检测报告费用,剩余费用将在报告解读后的三天内支付。若后期甲方收回赔偿费用,需按实际赔偿费用的 15%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有权将代理甲方案件诉讼活动转委托给正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乙方需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同时甲方必须予以配合,签署相关的委托法律文书手续。若甲方未予配合签署,那么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021 年 9 月 6 日,廖某行(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达成《法商咨询服务补充协议》。其一,甲乙双方明确交通事故赔偿的前期法律服务咨询费为 10000 元,且此款项在 2021 年 8 月 30 日已支付完毕。其二,甲乙双方确定交通事故赔偿的后期法律服务费是甲方获得赔偿费用的 15%,具体如下:其一,甲方需在每笔赔偿费用到账后的 3 天内,向乙方支付所获赔付费用的 15%当作法律服务费;其二,倘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从欠付之日起,乙方按每日加收 5‰的滞纳金。
廖某行向某某公司支付了 37000 元,某某公司予以确认。某某公司确认向廖某行提供了有偿的法律服务,其收款的依据是向廖某行出具了风险报告并进行解读,还协助廖某行提供了一些非诉讼业务的服务,具体包括指导廖某行在交通事故中所需的咨询。某某公司提交了一份《法商资讯诉讼方案报告书》。廖某行表明对该报告书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同时,廖某行认为某某公司以有偿的方式从事法律资讯服务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某某公司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还提交了授权委托书,目的是要证实其已依照合同的约定,把该案件委托给了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双方约定的律师费是按照风险代理来收费的,并且这笔律师费由某某公司承担。然而,某某公司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尚未就这笔律师费进行结算。廖某行称,他并未在上述的两份合同上签名。
https://img0.baidu.com/it/u=587133693,1653683753&fm=253&fmt=JPEG&app=138&f=JPEG?w=888&h=500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某楷和曾某涛,为廖某行、梁某杏、张某鑫、张某耀担任代理。他们向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向该院申请缓交诉讼费以及先予执行。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案号是(2021)粤1823民初 2072 号。并且裁定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向廖某行、梁某杏、张某鑫、张某耀先予赔偿一定金额。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2 月 23 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该元已执行到位。
经查明,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法律咨询,且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廖某行与某某公司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是无效的。同时确认《法商咨询服务补充协议》也是无效的。
审查查明以下事实:某某公司提供了《法商咨询诉讼服务方案》,从中可知收费方式为一般收费方式,同时依据《广东省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还提供半风险代理方式,其基础费用为 10000 元,廖某行需按照执行赔偿金额的 15%向某某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此综合服务费涵盖法商专家团队咨询费用、律师团队案件代理费用、身份调查费用、交通差旅费用以及文印材料费用等。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已就廖某行的交通肇事案和工伤赔偿案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廖某行被要求支付代理这两案的律师费。廖某行称此事,目前这两案仍在仲裁过程中。
二审法院对于案涉的两份《法律服务合同》以及《法商咨询服务补充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并作出认定,具体如下:
https://img1.baidu.com/it/u=2114442885,2400350181&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00&h=647
从案涉的两份《法律服务合同》以及《法商咨询服务补充协议》的合同约定方面来看,某某公司被约定为廖某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而廖某行则需要向某某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包含前期咨询费用和后期服务费用,前期费用为 10000 元,后期费用按照获得赔偿费用的 15%来计付。合同条款来看,其实质是为获取代理费的诉讼代理合同。诉讼代理人和法律服务行业,国家对其有严格限定。某某公司是普通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它从事与律师职业相同的法律服务及代理业务并获取高额利润,超出了经营范围,有明显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妨碍了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
第二,某某公司上诉表示向廖某行提供了非诉讼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向车主以及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还向美团进行工伤赔偿。然而,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已经就其提供的交通事故和工伤部分法律服务另外提起了仲裁,要求廖某行支付法律服务费。所以,某某公司陈述其提供的服务与律所提供的服务存在冲突,并且某某公司要求就该服务支付 15%的获赔费用,这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第三,《律师法》规定在工伤赔偿中律师收费不能实行风险代理。律师收费需要受到严格限定,然而某某公司与廖某签订的服务合同却依然按照获赔金额约定风险代理。这种代理行为扰乱了现有的社会公共秩序。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维持。
案涉服务合同无效,所以某某公司依据该合同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返还。某某公司已经提供了部分服务,一审在这种情况下酌情扣除 5000 元,然后将其余部分返还给廖某行,这种处理是恰当的,本院予以维持。
(2023)粤01民终14624号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