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税-房屋租赁的税收政策-房屋租赁的税目
10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以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他们对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的落实作出了规定。公告内容如下:
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要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他们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 30 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事宜。并且要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纳税申报,从而能够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用于居住,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社会团体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用于居住,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用于居住,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企事业单位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住房用于居住,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社会团体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住房用于居住,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其他组织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住房用于居住,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企事业单位出租经批准的“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社会团体出租经批准的“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其他组织出租经批准的“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
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时,需按照以下计税方法来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需按照 5%的征收率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再减按 1.5%来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计算结果缴纳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有这样的选择,即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这种计税方法,是以 5%的征收率为基础,然后减按 1.5%来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
个人若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其出租住房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在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2 月期间,是以综合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的,并且综合征收率为 0。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时,需要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同时,要将不动产权属以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下来,以备查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八、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京房产微政务”针对该《公告》同步发布了解读。《解读》表示,为促使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能健康且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本《公告》。《公告》通过对住房租赁当事人行为进行规范以及加强租赁合同备案管理,还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切实保障了租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起了经营规范、平稳健康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公告》规定要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明确了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出租住房时,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事宜。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不少于 1000 套(间),或者其建筑面积不少于 3 万平方米。企业持有或经营租赁的住房套(间)数以及面积,是依据企业在上一季度于政府租赁平台登记备案的平均值来确定的;“商改租”住房,即把已经建成且尚未销售的商办用房按照规定改建成用于出租居住的住房;“工改租”住房,指的是在园区内产业用地上的厂房、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按照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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