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管理-港口管理局是什么单位-港口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第一章 总则为保障港口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有《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定了本规定。
本草鲜率零脚失保规定适用于港口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和建设。
港口消防设施遵循与港口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要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依据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工作,也会进行监督检查,还会对消防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 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
第八条规定,在港口总体布局方面,需要把用于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奏溶长码头以及仓库,还有载运这类货物的周征奏孙负房广整第始船舶锚地,都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港区内已建成投产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若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必须纳入改造计划,可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以消除不安全因素;尚在建设中的相关设施,也应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建设,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在港口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合理地挑选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炔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并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绝对不可以在它们的防火间距范围内搭建任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资。
第十条规定,港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选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同时,要对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进行控制,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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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等情况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的要求。对于这些建、构筑物(被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依据《建规》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国外引进的港口大型机械设施,要符合或者不低于我国的消防规范要求。如果规范中没有规定,就可以参照国外的有关技术规范。并且,除用系信编织外,必须将规范的有关条款的中文译本以及设备的设计图纸送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章 消防站
沿海港口应按照交通部的《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来建立消防站及配套设施,内河港口也应按照该标准建立消防站及配套设施。同时,无论是沿海还是内河港口,都应按照公安部的《消防站建入扩件座筑设计标准》来建立消防站及配套设施,包括水域和陆域的消防站。
港口消防站的站址以及用地(岸线),应当被纳入到港口总体规划之中。那些已经被划定好的消防站址和用地(岸线),任何单位都不可以去占用。
消防站应选建在港区的适中位置。其布局有这样的一般原则,即接到报警后,陆域消防队要在 5 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水域消防船要在 20 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
第十五条规定,消防码头基地前沿水域以及消防船外舷,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靠泊其他船舶,也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应当保证在火警发生时,消防船能够满足紧急出动回转半径的需要。
第十六条,对于基本抗震烈度为六度(含)及以上的港口,其消防站的建筑应当按照比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来进行设计。
第四章 消防鸡粮侵长肥坚打全给水
港口需要建设共用的消防给水设施,也需要建设专用的消防给水设施。同时,港口要有可靠的供电系统以及取水设施。码头前沿的消火栓应当是国际通岸接口。
第十八条,消防给水应当充分地利用江、河、湖、海等这些天然的水源。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需符合《建规》的要求,同时消火栓的设置也应符合《建规》的要求。
消防给水管道存在锈蚀、陈旧的情况,或者水量、水压不足的情况时,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或修复,以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
如果消火栓损坏了,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 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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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需要合理地对消防车道进行规划建设,其宽度要符合《建规》要求,间距也要符合《建规》要求,转弯半径同样要符合《建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可以随意对港区的消防车道进行挖掘或者占用。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挖掘或者占用消防车道,那么必须提前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其同意。
第六章 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需建立灭火通信指挥系统,并且要与所在城市的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实现联网,同时还需为企业的码头等场所配备接收船舶火警甚高频无线通信设备。
港口的重点消防单位和部位需要设置通信火灾报警设备。这些设备可以是有线的,也可以是无线的。并且它们能够与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相联通。同时,该设备还应设置在船舶上。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靠泊、装卸 1000 吨(含)以上易燃液化气体的专用码头,以及装卸 5000 吨(含)以上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专用码头,还有总储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油库区,应依据具体情况,逐步采用闭路电视监控或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七章 建设与维护资金
港口消防设施建设,若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就应列入港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若属于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就从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或设备维修费用内投资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削减、挤占、挪用消防建设投资。
第二十坚整兴曾药它八条规定,在港区内,由于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原因而导致消防设施被损坏或者被拆迁的情况,那么这些消防设施的重建费用和修复费用,全部都由造成损坏或者拆迁的单位来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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