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5-4-25 18:27:08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2012 年 1 月 12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二十六次会议,该会议通过了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能健康发展,需对学前教育进行规范。同时,要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以及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

学前教育指的是对三周岁以上且不满六周岁的学龄前儿童进行的保育和教育。对于不满三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是由省人民政府来制定的。

学前教育属于国民教育体系,是其中的一部分,同时也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发展学前教育时,应当秉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及公办民办共同推进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保障学龄前儿童可平等接受基本且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在有条件的地区,能够实行免费的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要实行儿童优先以及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把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此来促进学龄前儿童能够健康且快乐地成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同时,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工作,并且对其进行管理。此外,还应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当中。

进而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省人民政府承担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任务,负责进行统筹规划以及制定相关政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事宜,同时要开展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需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工作以及布局调整事宜,并且要建立起学前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来确保学龄前儿童能够接受到学前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需配备专职人员,其职责是专门负责学前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由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来承担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辅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实施督导。督导报告要向社会进行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保育教育

三周岁以上且不满六周岁的学龄前儿童能够申请入园。如果幼儿园在接收方面存在困难,那么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统筹安排。

学龄前儿童申请入园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以及户口簿。而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入园的话,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了要出具上述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就业或者居住证明。

幼儿园应当将保育和教育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园的实际情况,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这样做能够满足学龄前儿童的感知需求、体验需求以及探索需求,同时也能够对学龄前儿童的兴趣进行保护,对他们的自由想象力进行培养。

幼儿园组织活动时应以游戏作为基本形式。要注重活动具备生活性,同时也要注重活动具有趣味性,还要注重活动呈现多样性。并且不得组织那些会对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活动。

不可以通过集中授课的方式来进行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的训练,不可以进行数字书写运算的训练,不可以进行外语认读拼写的训练。

幼儿园应当制定科学的学龄前儿童一日作息制度,以此来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同时,幼儿园要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营养的相关规定,从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

幼儿园需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关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引导下,针对学龄前儿童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并且进行必要的自救、互救以及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以此来增强学龄前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幼儿园要为这些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要设置学前教育班来接收学龄前的残疾儿童。同时,要配备符合学龄前残疾儿童特点的场所与设施。并且,为学龄前残疾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康复提供相应的帮助。

各类康复机构和福利机构应得到鼓励,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教育。

幼儿园应当与家庭进行合作,也应当与社区进行合作。要充分利用各种不同的教育资源。这样就能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空间和活动空间。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形式来开展学前教育的宣传服务以及指导服务。

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形式可以是志愿服务等。同时,通过家长委员会等方式来实施监督。

以此来促进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幼儿园使用的教师指导用书需经过审定。如果没有经过审定合格,就不能选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审定办法。

幼儿园需依据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来配备玩教具、图书等物品。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

鼓励幼儿园开发保育教育设备,这些设备要适合儿童成长需要,还要能促进儿童智力开发,比如特色玩教具等。

第三章 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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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需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之中,并且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同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详细制定以及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此来满足学龄前儿童能够就近入园的需求。

学前教育设施的布局需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的相关情况,包括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以及保育教育需求等。每一万至一万五千常住人口需至少设置一所幼儿园。在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依据条件适当增加幼儿园的设置。

这些学前教育设施要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房屋以及场地等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这些设施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统筹安排。它们可以被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改变这些设施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因公共利益需征收幼儿园的土地和房屋时,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及调整方案进行重建,或者依法给予补偿,且补偿费用要用于幼儿园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幼儿园的情况,应当先进行建设,然后再进行征收;对于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或者依据设施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来撤销原幼儿园的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以及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三)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

(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并且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等选址要求,包括交通方面、消防方面、环保方面、日照方面以及其他方面的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在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等方面,以及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都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着审批各类幼儿园的职责,同时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对幼儿园进行动态监管。

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审批机关每年会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卫生保健等有关情况会被纳入审验内容。年检不能收费。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实行法人登记制度。对于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能够依据规定将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举办幼儿园主要应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要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以此来满足家长以及学龄前儿童对于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适度举办分支机构或者合作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通常不超过十二个班。在农村地区,能够依据生源的状况适当地降低规模。

幼儿园班级人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幼儿园要大力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校车的使用管理也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

还要提高保育教育人员的保育教育能力。

幼儿园应当维护保育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待遇。

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

保健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构建起完善的保育教育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以及聘用制度,以此来对保育教育人员的岗位管理进行规范。幼儿园在平均每个班级中,应当配备两名及以上的幼儿教师,同时还要配备一名及以上的保育员。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民办幼儿园需依据岗位设置标准以及实际需求,通过合法途径自主进行聘用工作,并且要将保育教育人员配备齐全、数量充足。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 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 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 。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价机制。

幼儿教师在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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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与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后,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方面,能与事业性质幼儿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在培养培训方面,也能与事业性质幼儿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在表彰奖励等方面,同样能与事业性质幼儿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力量。在岗位设置方面,要给予扶持;在培养培训方面,要给予扶持;在骨干保育教育人员配备等方面,也要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负责人及保育教育人员的合理流动机制。公办幼儿园负责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应被鼓励到民办幼儿园进行支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构建幼儿教师以及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制度,拟定培训规划,开展各式各样的培训。幼儿园需要确保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在参加培训这段时间内,其工资福利待遇能够得到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能够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保育教育人员应当把工作职责履行好。他们要尊重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对每个学龄前儿童的个体差异予以关注,并且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龄前儿童。

保育教育人员不能歧视学龄前儿童;不能对学龄前儿童进行体罚;不能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变相体罚;不能对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能侵害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保障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来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其目的是研究并解决学前教育工作里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发展水平进行评价与监测,并且将监测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在学前教育领域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能够依据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相关规定而获得表彰。

县级人民政府需分担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需分担。要加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以此来保证学龄前儿童人均学前教育经费逐步增长,同时保证人均公用经费也逐步增长。并且要让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通过专项资金以及奖励补助等方式,对各地学前教育的发展予以支持,并且要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进行倾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一起协作。要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分别制定出幼儿园人均经费的标准,以及公办幼儿园人均财政拨款的标准,还有公办幼儿园人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的标准。

所需的经费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来保障。

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所需要的人均经费标准,要比幼儿园的人均经费标准更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学龄前孤儿入园资助。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去资助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入园,同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学龄前孤儿入园。

民办幼儿园在表彰奖励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进行补贴,补贴的重点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教玩具以及进行房屋维修改造等方面。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按照一定原则来核定,这个原则就是补偿成本、分类定价。具体的办法是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与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一同制定。在制定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办法时,应当去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民办幼儿园会依据学龄前儿童人均培养成本来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接着将其报给当地的价格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且还要进行公示。

幼儿园不能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幼儿园要将收取费用的情况向家长和公众公开,也要将经费使用情况向家长和公众公开,并且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县级以上的,应当对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幼儿园需要缴纳煤的费用,按照中小学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加强相关方面的工作。

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指导幼儿园制定相关制度和预案,加强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以维护周边秩序,依法保障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人员的编制。

任何单位都不能安排保育教育人员去从事和保育教育没有关系的工作。

同时也要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以及残联等组织,应当采取一些措施来支持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并且要加强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监管工作。

妇联、残联等组织要积极开展工作,指导和宣传学龄前儿童的家庭教育以及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对于那些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履行保育教育职责方面做得不当而身心受到伤害的学龄前儿童,应当给予他们援助。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以及统计部门。对设区的市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同时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及执行情况也进行定期监测。监测结果会向社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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