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通过了《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该条例现已予以公布,并且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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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的需求为根本。要贯彻预防为主的理念,由单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突出重点方面,全力保障安全。
要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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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进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这些部门会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并且,这些部门会与公安机关一起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此外,这些部门还会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同时,也应当对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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