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6 天前

供应链金融确权法规包合集: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融资

即可获得"确权法规包合集"原文

在供应链金融的各类交易里,法律方面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便是“确权”。唯有完成“确权”,才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底层债权真实存在。而且行使这一债权时不会遭遇实质性的障碍。

但对于以下两个跟“确权”有关的问题。却常常处在模糊不明的状况之中。:

1. “确权”确的是什么“权”?

2. 上述“权”是怎么“确”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对于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对于确权逻辑的梳理:

简单来讲,在供应链金融及基于此的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里,核心法律逻辑是这样的。把基于供应链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当作一项金融资产。该债权基于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然后将其对外转让。以此来实现融资。

因此 “确权” 的第一步 是要确认这一基础债权已真实产生 此为 “确认性确权”

进一步来看,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别于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也就是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基于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即便已经真实产生。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债权人,也就是卖方,可能无法收回全部款项。举个例子,债权人也就是卖方交货后。若货物或服务有质量瑕疵。或者在约定质保期内未提供相应质保服务。这都可能致使债权人即卖方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相应应收账款。

因此 “确权” 的第二步 是要确认那些可能影响基础债权有效行使的不利因素已被排除 这就是 “排除性确权”

只有经过这一正一反的两步确权。这两步确权包括确认性确权和排除性确权。才能在较大程度上确保一项基于贸易关系产生的债权。能被视为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进而通过进一步的对外转让或结构化设计。实现融资的效果

下面我们将沿着这一逻辑,把“确权”的问题说说清楚:

基础债权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是一种权利。它基于合同约定等缘由产生。权利人可请求特定义务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

从前述定义可以看出,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

在供应链金融的基础交易里 卖方要依照基础合同的规定 履行交付商品或服务等义务 也就是交货 作为交换条件 卖方有权利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付款义务 即交钱 前面提到的卖方依据合同约定 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 就是这里所说的基础债权

如上所述 基础债权直接依据基础合同产生 是交易双方缔结合同时期望发生的法律效果 所以在民法理论中 基础债权也被称作合同项下的原权利 也就是原给付请求权 它区别于后续会提到的救济权 即次给付请求权

供应链金融中的基础债权

在供应链金融里,卖方享有的基础债权通常依据合同的明示约定产生。在特殊情形下,也能够依据历史交易习惯形成的默示约定产生。不管是基于哪种方式,从确权方面来讲,都要把与基础债权对应的核心要素单独确认。目的是保证前述权利能够得到相对稳定的履行。通常来说,前面提到的核心要素起码要涵盖付款时间。还要包括付款金额。并且涵盖付款方式。

供应链金融证券化中的基础债权

这些基础资产大多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债权

确认指南额外规定了供应链应收账款债权应具备的条件

以上交所确认指南为例。其规定企业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履行合同项下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义务后获得的付款请求权。此付款请求权不包括因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同时。挂牌条件一节明确要求。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可特定化。且应收账款金额应明确。付款时间也应明确。

根据上述可得,应收账款属于典型的债权请求权。当主要交货义务已履行完毕,且债务人也就是买方不享有重大抗辩权,也没有要求抵销、赔偿的权利时,就能满足可特定化的要求。同时,付款金额明确,付款时间也明确。

确认主体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里。基础债权的确权。是由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买方作出。买方作为付款方。向卖方作出确权。卖方作为收款方

若出现卖方向保理公司转让上述基础债权的情况。那么要由卖方向买方发出转让通知。还要由买方向保理公司确认付款义务(融资性债权/保理债权,具体见下文论述)。

确认文件

在一般买卖合同关系里 卖方能够直接依照合同约定 向买方主张付款请求权 此请求权 可借由买方出具《付款确认书》的形式 进一步得到确认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范畴内,卖方通常会把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对买方的基础债权,会借助《付款确认书》等文件来确认。这些文件包括《付款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

抗辩权

抗辩权是民法概念,理论色彩重。它不同于前文说的“请求权”。抗辩权不是主动要求对方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权利。而是对方提出请求时,对抗对方要求,不做对方要求行为的对抗权。参考《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抗辩权类型主要有这些。一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不安抗辩权。简单来说 所谓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大致对应日常生活中常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就是说 如果债权人即卖方 还没有交付货物 债务人即买方 自然可以光明正大地拒绝付钱 所谓的“先履行抗辩权” 大致对应“先交货 后付钱” 也就是 如果债权人即卖方 还没有提供服务 债务人即买方 同样可以光明正大地拒绝付钱所谓的“不安抗辩权”,可理解为一种“拒绝预付”的权利。即便买方和卖方在买卖协议中有买方支付预付款的约定。但当买方感到“不安”时(通常是卖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法律仍赋予买方拒绝支付预付款的权利。

供应链金融中的抗辩权

上一节提到在供应链金融里对于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款的基础债权即请求权。对于该等请求权存在对抗的可能性。这自然成了项目的重要风险。这也成了供应链金融项目中排除性确权的要点。

而买方对抗的就是这种基础债权的对抗权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里,抗辩权确权有个主要目的。这个目的之一是排除买方的抗辩权。结合上述分类。依据买卖双方的基础合同。区分合同对交货交钱顺序或条件的约定。如此便能区分该基础合同项下的抗辩权属于上述哪一类。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相对少见 也就是对于先交钱还是先交货没有明确约定 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也相对少见 即未交货 且供应商可能存在交货能力问题等 先履行抗辩权是需要进行确认排除的主要抗辩权类型 其约定为先交货 后交钱简单来说 就是要保证债权人 也就是卖方 已履行主要交货义务 保证债务人 即买方 不会因债权人未履行基本合同义务而拒绝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供应链金融业务项下。买方对于付款义务的抗辩对象会随基础债权转让而变化。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向受让人主张也就是说,供应商把基础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时。要是存在尚未交货的情况。或者存在交付瑕疵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导致债务人享有拒绝付款的权利。那么这种抗辩能够直接向保理公司主张。

https://img2.baidu.com/it/u=2754141087,3736335088&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57&h=500

因此债务人要通过出具《付款确认书》等形式来确认交付义务已完整完全履行。确认付款条件已满足。借此排除其可能对保理公司享有的抗辩权利。

供应链金融证券化中的抗辩权

在供应链金融证券化里存在抗辩权。上交所确认指南对此有规定。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要合法有效。债权人需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得已满足。不存在属于预付款的情形。并且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对于这类项目 我们觉得 要是存在因未交货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 仅靠约定排除抗辩权 不符合发行资产证券化要求 这种情况下 理论上 抗辩权应靠确认确实有交货行为 以及确认交货行为的完全性来排除

确认主体

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排除抗辩权的确认主体是基础合同的买方。

未进行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时。排除抗辩权的被确认主体。是基础合同的卖方。

在正向转让的业务模式项下,上述主体安排是常见的。

已进行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此时,排除抗辩权的被确认主体是受让应收账款的一方。

常见的情况是,在反向保理业务模式下,上述受让方也就是保理公司,作为被确认主体接受确认。在代理归集业务模式下,可由代理人作为被确认主体接受确认,不过要理顺前述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若开展先向SPV转让后确认的业务模式。在此模式下,也能够由作为受让方的SPV充当被确认主体来接受确认。不过,需要把该等确认当作先决条件或后续条件。并且要与SPV的成立以及运作进行完善的勾稽。

确认文件

救济权

救济权是一种法律概念。它也被称作次给付请求权。它相对于原权利。原权利也叫原给付请求权。

原权利指当事人缔结合同时期望实现的法律效果以及对应的权利。救济权指原权利受侵害时,权利人能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进行补救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都是典型的救济权。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里 较为常见的情况是 卖方也就是供应商 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有瑕疵 这叫瑕疵履行 或者在完成主要交货义务后 没履行后续持续性义务 也就是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像提供培训 客服支持 进行保密等 这种情况构成了违约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违约方需依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对违约责任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能协议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要依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受损害方可依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特别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双方能够针对违约情形设定违约金机制。并且当事人能够依据实际损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救济权及抗辩权

又该如何行使呢

我们觉得,抗辩权通常是指,在法律关系里,一方因相对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以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的权利。救济权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一方因相对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在实践里,有可能因为抵销,致使应收账款金额减少。

要是因为卖方没依照合同约定来交付,或者交付的货物、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因此拒绝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这就是在行使抗辩权。要是因为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因此要求卖方减少合同对价,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就是在行使救济权。

确认主体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里 与抗辩权的确认主体一样 确权方式也相同 通常是基础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来做排除性确权

救济权的排除通常以特定方式确认。债务人会向供应商(债权人)和/或保理公司出具《付款确认书》。通过此确认供应商已完全适当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交付义务。进而确认债务人不再享有基于瑕疵履行的救济权。比如扣减、减免等权利。

确认文件

采用上述“正反结合”的确权方式。如此一来。能够基本确保一笔充满诸多不确定性的“贸易款”。转变为一项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进而为后续的融资结构设计提供服务

在后续融资结构设计里。除对基础债权确权外。还可能涉及其他确权环节。我们在此做简要介绍。

加入债权

加入债权在现行法里没有明确定义。仅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债务加入”释义。即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这是一种债务承担方式。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里,供应商作为卖方。向保理公司转让其对项目公司作为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为保证项目公司付款能力。一般会要求与项目公司相关联的核心企业。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项目公司债务。

加入债权要进行确权。也就是确认上述保理公司基于债务加入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是针对核心企业的。

确认主体

加入债权通常由核心企业来确定。核心企业会向保理公司出具《付款确认书》。以此来完成债权的确定。

《付款确认书》由核心企业出具。其中一般包含这些条款。确认应收账款债权有合法、真实有效的基础交易关系。供应商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核心企业同意债务加入。确认应收账款转让事实并确认付款。放弃抗辩权。

确认文件

融资性债权/保理债权

https://img0.baidu.com/it/u=1576402182,2255826169&fm=253&fmt=JPEG&app=138&f=PNG?w=727&h=500

融资性债权或保理债权通常是指这样一种情况。保理公司受让了供应商作为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这里的供应商是向项目公司作为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等从而产生应收账款的。而保理公司因受让此债权,便享有了对于项目公司的债权请求权。

保理公司能基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取得融资性债权。其法律基础源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该规定指出,债权人能够把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也能够把合同的权利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转让会致使债务人的清偿对象变为受让方。为保护债务人权益,让债务清偿顺利开展。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通知债务人。若未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它是债务人能否就转让事项进行抗辩的前提

基于上述分析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里 对于保理债权 我们能得出以下结论 供应商对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能够转让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时 若采用明保理模式 要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若采用暗保理模式 没通知的话 债务人有权对保理公司抗辩 比如拒绝清偿等 保理公司可依据应收账款债权与加入债权 同时要求项目公司和核心企业清偿应收账款到期债务

确认主体

融资性债权的确认主体是项目公司。保理债权的确认主体也是项目公司。若存在核心企业 其也是保理债权的确认主体 。

在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里,供应商转让基础债权给保理公司时,通常会安排向项目公司发《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并取得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以此确认融资性债权或保理债权。要是有核心企业债务加入的交易安排,那么核心企业要出具《付款确认书》来确认融资性债权或保理债权。

若涉及供应链金融证券化业务。在保理公司把融资性债权或保理债权当作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通常会以向项目公司与核心企业(若有)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及取得《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形式来进行确认。

确认文件

融资性债权/保理债权一般情况下通过如下配套文件进行确认:

在供应链金融证券化业务里,除了上述那些确权文件之外,还需要配备如下文件来开展基础资产的交割以及确认:

在供应链金融证券化业务中,除上述确权文件外,还需配套如下文件进行基础资产的交割与确认:

支付结算工具权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用于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为便于理解 在下文里 我们把票据当作支付结算工具的代表来分析 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能行使的权利 通常指票据基于票据关系产生的票据权利

依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票据权利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持票人所拥有的。持票人能凭借此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权利包含付款请求权。也包含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所拥有的权利。此权利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依照票据记载金额支付价款。当付款请求权未实现时,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向除主债务人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前手包括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

票据在供应链金融交易里频繁被使用。这是因为票据有天然的无因性。票据关系和基础原因关系比如贸易关系相互割裂。持票人只要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真实成立与存续。不用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就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这给供应链金融的支付结算带来便利。还提高了交易效率

但上述无因性并非绝对。依据《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能对不履行约定义务且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即对于直接发生贸易关系的双方,若卖方交付义务有瑕疵,买方能够依前述约定拒绝履行票据项下付款义务。但要是卖方已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票据受让方对前面提到的瑕疵并不知情。并且受让方已支付了合理对价。这种情况下。买方就没有权利依据其与卖方之间的交付瑕疵。来对抗票据受让方的付款请求。

票据权利与基础债权

基于上述情况,票据关系和基础原因关系具备相对独立性。然而,票据的开立会直接致使基于原因关系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消灭吗?当票据权利的行使未能实现时,能够直接依据基础原因关系债权要求买方付款吗?

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对此给出回应。在学术理论界,通常存在下面三种理论看法。其一,票据一旦开具,基础债权就会消失,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权利。其二,两种权利同时存在,债权人选择行使其中一种权利后,另一种权利就会消失(这就是休眠说)。其三,两种权利同时存在,应该先行使票据权利,当票据权利行使没有成效时,才可以行使基础债权。

通行的理论和判例觉得,要是当事人已经对票据权利与基础权利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那就依照双方的约定来办理。要是意思表示不明确,通常按照第三种观点来办理,也就是票据权利在先,基础债权在后的顺序。

确认主体

支付结算工具权的确认主体是支付结算工具的出具人。在票据方面,确认主体是票据的出票人。若存在共同债务人,确认主体还包括共同债务人。

另一项权利就会消失

确认文件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债权。债权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人可凭借此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人做或者不做一定行为

债权人转让权利时 应当通知债务人 若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此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若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依然有权抗辩。抗辩权是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情况下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并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若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那么后履行的一方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要求。要是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同样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而言。若其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该当事人便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现作者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供应链金融确权法规包合集: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