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徐某李某杨某因租支付宝账号涉诈骗案回顾
案情回顾2020年5月22日,徐某的一个“熟人”找到徐某,提出要租用他的支付宝账号,还让徐某再帮忙找一个账号。徐某见把支付宝账号交给别人使用就能获利,便找来同伴李某。两人明知“熟人”用他们的支付宝账号是从事非法活动,可想到对方给每人200元的使用报酬,就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就在这天,李某的支付宝账户被他人使用,徐某的支付宝账户也被他人使用,二者共过账人民币504.2288万元 。后经办案机关查明,上述款项中,属实施诈骗得来的赃款达228.6646万元,这些赃款涉及受害人达1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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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杨某通过“熟人”介绍,在清楚知道对方将用于非法用途的情形下,把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租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了225元报酬。然而就在当天,他的支付宝账户被用于过账,过账数额达到了127.2924万元。其中,经过办案机关查明,属于诈骗赃款的有28.8195万元,这些诈骗赃款涉及5名受害人。
警方在侦查相关诈骗案件过程中,察觉到该三名男子支付宝账号存在异常使用情况。之后,李某、徐某、杨某都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抓获后,三人对自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自愿认罪认罚。其中,李某退缴了200元违法所得。然而,他们充当网络诈骗分子帮凶的犯罪行为,导致多名受害人的大额财产损失,目前仍暂时无法追回。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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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李某、徐某、杨某对国家法律视而不见,明明知道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依旧为其犯罪给予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法律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李某、徐某、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且认罪认罚,依照法律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主动退清犯罪所得赃款,依法能够从轻处罚。然而,李某、徐某、杨某把支付宝账户交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赃款转移,帮助犯罪涉及数额巨大、人数众多,导致多名被害人的大额财产流失无法追回,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李某、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处以人民币八千元的罚金;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的罚金。
法官说法
法律有相关规定,若有人出租电话卡,或者出借电话卡,又或者出卖电话卡,以及出租银行卡、网络结算账号等,以此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那么具有租借售等行为的人同样构成犯罪。案例里的三名男子,只因贪图200元,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所以,我们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话卡,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妥善保管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妥善保管自己的微信账户,同时,绝对不要参与上述物品及账号的租借售活动,不然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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