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对花园与帝斯曼新设合营企业案的审查及公告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了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斯曼)新设合营企业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对此进行了审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8年4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了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定该申报材料不齐全,要求申报方进行补充,2018年5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补充后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启动初步审查。2018年5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决定,要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8年8月27日,在经申报方同意后,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18年10月24日,到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之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且得到了市场监管总局的同意。2018年12月21日,申报方再次进行了申报。2019年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展开立案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觉得,此项集中或许会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觉得,此项集中或许会对全球和中国的人用维生素D3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觉得,此项集中或许会对全球和中国的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当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是2019年10月24日。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意见,征求了行业协会意见,征求了专家学者意见,征求了同业竞争者意见,征求了下游客户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方面信息,了解市场参与者方面信息,了解市场结构方面信息,了解行业特征方面信息,还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核,对申报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了审核,对申报方提交的材料完整性进行了审核,对申报方提交的材料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营方花园于2000年在浙江省设立,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主要从事维生素D3的生产销售,还从事胆固醇的生产销售,也从事羊毛精制脂的生产销售,以及羊毛酸的生产销售,还有羊毛油的生产销售,另外从事羊毛蜡的生产销售。
合营方帝斯曼于1902年在荷兰设立,它在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生命科学和材料科学业务,其业务包括营养、性能材料和新兴业务三个领域 。
根据协议,花园和帝斯曼打算在浙江省设立一家合营企业,名为浙江花园帝斯曼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从事7-脱氢胆固醇生产,7-脱氢胆固醇英文为7-,简称DHC ,花园和帝斯曼会对该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审查,花园和帝斯曼在兽用维生素D3市场存在横向业务重叠,在人用维生素D3市场也存在横向业务重叠,花园在上游NF级胆固醇市场从事业务。本案合营企业拟生产的DHC是生产兽用维生素D3过程中的唯一关键中间体,该中间体以胆固醇为原材料,DHC也是生产人用维生素D3过程中的唯一关键中间体,且DHC的唯一用途是生产维生素D3。DHC不对外采购,DHC不对外销售,不存在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集中双方虽未直接在维生素D3层级设立合营企业,却在DHC层级设立了合营企业,这会统一双方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价格,还可能通过合营企业协调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数量,从而消除双方在维生素D3市场的独立竞争,减少维生素D3市场竞争者数量,大幅提高相关市场集中度。交易对兽用维生素D3市场竞争有直接影响,交易对人用维生素D3市场竞争有直接影响,交易对上游原材料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竞争有直接影响。所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兽用维生素D3市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人用维生素D3市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
1.兽用维生素D3市场。
维生素D3是一种脂溶性维生素,它是健康骨骼生长所必需的,能帮助小肠吸收钙、磷,助力肾脏对钙、磷进行重吸收,还能参与骨矿化,并且在肌肉神经正常运作、血液凝固以及细胞生长方面发挥作用。维生素D3的生产,是以胆固醇(目前主要是NF级羊毛脂胆固醇)作为原材料,经过中间产品DHC,进而生产出维生素D3粗品。维生素D3粗品被提纯成为维生素D3纯品,维生素D3纯品能够进一步加工成人用维生素D3,或者维生素D3粗品直接被稀释成低浓度的兽用维生素D3 。
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在纯度方面有较大差异,在用途方面有较大差异,在生产的技术难度方面有较大差异,在生产许可证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兽用维生素D3不能用于人用食品或药品,人用维生素D3生产技术复杂,人用维生素D3成本高,仅从事兽用维生素D3生产销售的经营者无法转而从事人用维生素D3生产销售,以人用维生素D3代替兽用维生素D3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因此,二者在需求方面的可替代性较小,在供给方面的可替代性也较小,它们分别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兽用维生素D3能补充动物营养,它通常被销售给下游动物饲料生产企业,会作为营养添加剂添加到动物饲料产品里。兽用维生素D3是维生素D3的主要应用方向。
2.人用维生素D3市场。
维生素D3粗品要经过复杂且专有的步骤转化成维生素D3纯品,这就是人用维生素D3,之后它会进一步被加工成油剂或粉剂形态,也就是维生素D3人用配方。维生素D3纯品能直接销售给下游药品、食品生产商,加工后的维生素D3人用配方也可以。最终它能添加到牛奶、饮料、麦片、奶粉等食品中,或者被制成维生素D3胶囊、复合维生素等药品。
3.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
胆固醇是一种环戊烷多氢菲衍生物,它存在于动物体内,是参与形成动物细胞膜的重要物质,还是合成胆汁酸、维生素D3及甾体激素的原料,胆固醇可以从动物脑干、脊髓或羊毛脂中提取,根据纯度和等级不同,羊毛脂胆固醇主要分为BP级,其纯度为91%以上,NF级,其纯度为95%以上,和高纯级,其纯度为99%以上 。目前维生素D3生产基本都使用NF级羊毛脂胆固醇,这种胆固醇与其他级别的胆固醇相比,在需求方面替代性较小,在供给方面替代性也较小,它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本案所涉相关商品,其国际运输费用在产品成本中占比低,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关税,跨国贸易不存在障碍,供应商在全球开展业务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向客户销售,相关商品实行全球定价,不同国家没有明显价格差异,所以上述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要考察中国市场情况。
四、竞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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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多方面深入分析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这些方面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此项集中,对全球兽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也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交易将进一步增强集中双方在兽用维生素D3市场的控制力,帝斯曼和花园在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都排名前两位,二者合计份额均超过50%,集中会增强双方在相关市场的控制力,另外,双方在相关市场掌握着大量专利及技术诀窍,交易将结合双方的技术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控制力。
交易将进一步提升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全球兽用维生素D3市场集中度较高,前5家主要竞争者占据90%以上市场份额,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集中度也较高,前5家主要竞争者占据90%以上市场份额,集中前,全球市场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约为2235.96,中国市场HHI指数约为2804.45 。集中之后,集中的双方会建立起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市场主要竞争者的数量减少了,全球市场HHI指数增长至约3892.41,中国市场HHI指数增长至约4527.8,HHI指数的增量分别约为1656.45和1723.35。这会使得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的集中度大幅提高。
交易有可能增强相关市场竞争者协调价格的动机,交易也有可能增强相关市场竞争者协调价格的能力。兽用维生素D3市场集中度高,兽用维生素D3市场竞争者少,并且全球存在实时报价平台,全球每日对外公布产品价格及近期价格走势分析等信息,全球价格较为透明,而且中国也存在实时报价平台,中国每日对外公布产品价格及近期价格走势分析等信息,中国价格较为透明。交易完成后,帝斯曼和花园这两家市场排名前两位的竞争者会成为合营方,维生素D3关键中间产品DHC将全部由合营企业统一生产,原材料NF级胆固醇将由合营企业统一向花园采购,双方会成为联系更为紧密的合作竞争者,市场上主要竞争者数量从5家削减为4家,竞争者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协同涨价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兽用维生素D3市场进入壁垒高,短期内很难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维生素D3生产的技术构成行业核心竞争力,成本也构成行业核心竞争力,进入壁垒较高。而且该行业环保达标难度大,成本高,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此项集中,可能对全球用维生素D3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可能对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交易将进一步增强集中双方在人用维生素D3市场的控制力,帝斯曼和花园在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都处于前三位,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全球市场的合计份额超过50%,在中国市场的合计份额超过40%,集中会进一步提高双方市场份额、增强双方在相关市场的控制力。双方在相关市场掌握着大量专利以及技术诀窍,这与兽用维生素D3市场情况相类似,此次交易将会结合双方的技术优势,从而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控制力。
交易将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全球维生素D3市场集中度较高,前5家主要竞争者占据90%以上市场份额,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集中度也较高,前5家主要竞争者占据90%以上市场份额,集中前,全球市场HHI指数约为2797.52,中国市场HHI指数约为2730.68。集中之后,集中的双方会建立起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市场主要竞争者的数量减少,全球市场HHI指数增至约3716.91,中国市场HHI指数增至约3391.78,集中导致的HHI指数增量分别约为919.39和661.1,集中会使得全球和中国人用维生素D3市场的集中度大幅提高。
人用维生素D3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短期内很难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和兽用维生素D3市场情况相似,进入人用维生素D3市场在技术方面面临较高成本,在环保方面面临较高成本,在资金成本方面也面临较高成本,所以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此项集中,对上游全球和中国 NF 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下游兽用、人用维生素 D3 市场,也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集中双方在上下游都具备市场控制力,集中或许会致使原材料与客户被封锁,NF级羊毛脂胆固醇是维生素D3生产的关键原材料,它的供应量以及价格对维生素D3的价格有着重要影响,在上游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花园位居首位,在全球市场与中国市场的份额都超过了50% 。如前面所说,集中之后,双方在全球兽用维生素市场的份额超过了50%,在全球人用维生素D3市场的份额超过了50%,在中国兽用维生素市场的份额超过了50%,在中国市场人用维生素D3市场的份额超过了40% 。集中之后,集中双方在上下游市场都具备较强的市场控制力,能够利用自身技术、成本优势进一步拓展市场份额,稳固市场控制力。特别是双方借助合营企业达成了在利润率较高的下游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市场的整合,不仅能够持续维持并扩大在下游市场的高利润率,而且有能力和动机对其他竞争者实施原材料和客户封锁,以此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进入壁垒较高,在短期内很难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NF级羊毛脂胆固醇生产的技术壁垒较高,其环保达标难度大且成本高,所以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把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通知了申报方,还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进行评估,依据《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重点评估了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还评估了可行性,也评估了及时性 。
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得出这样的看法,申报方在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该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给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 。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全球兽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全球人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 人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全球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花园履行如下义务,要求帝斯曼履行如下义务,要求合营企业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持相关业务独立。
拟议交易完成之后,双方要各自保持完全相互独立,这涉及除合营企业从事的DHC生产业务外的维生素D3相关业务,涵盖管理、财务、人事、定价、研发、生产、采购、营销、销售等方面的互相独立。
花园、帝斯曼应在全球、中国维生素 D3 市场继续独立开展公平竞争,帝斯曼和花园不得利用合营企业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不得利用合营企业达成或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合营企业不得设立向市场出售维生素 D3 的联合推广/销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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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各自委托合营企业生产DHC所需胆固醇采购的独立性,不得委托合营企业代为采购胆固醇,也不得共同委托其他经营者采购胆固醇。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应独立采购或生产胆固醇,花园也应独立采购或生产胆固醇,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可以向花园采购胆固醇,且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和花园都要各自独立向合营企业供应胆固醇。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独立委托合营企业代为加工、生产DHC,花园也独立委托合营企业代为加工、生产DHC,帝斯曼和花园不得约定,帝斯曼生产D3所需胆固醇必须全部向花园采购。
花园生产的胆固醇,除自身使用外,要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向包括帝斯曼在内的维生素D3厂商进行非排他性销售。花园不能不合理地限制胆固醇产量,否则会致使其他厂商采购不到生产维生素D3所需的胆固醇,或者造成胆固醇价格不合理上涨。
(二)合营企业独立运营。
合营企业要独立进行运营,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能担任帝斯曼或花园的董事会成员职务,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能担任帝斯曼或花园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都不得在帝斯曼或花园的维生素D3或胆固醇业务中任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要独立开展合营企业的管理活动,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也要独立进行合营企业的运营活动。除在监督受托人监督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向各自的委派方提供按照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报告外,他们不得向帝斯曼、花园报告任何竞争性敏感信息。
合营企业应分别签订供应协议,合营企业应根据单独的供应协议向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供应DHC,合营企业还应根据单独的供应协议向花园供应DHC。合营企业不得向帝斯曼透露花园DHC采购的数量、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合营企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花园透露帝斯曼DHC采购的数量、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帝斯曼可以安排第三方审计人对合营企业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花园也可以安排第三方审计人对合营企业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不过第三方审计人不能向花园报告任何竞争性敏感信息,同时也不得向帝斯曼报告任何竞争性敏感信息。
合营企业的办公场所应独立于帝斯曼和花园,办公信息系统应独立于帝斯曼和花园,生产场地应独立于帝斯曼和花园,设施应独立于帝斯曼和花园。但是,合营企业的安全服务由花园或者直接由浙江省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合营企业的健康服务由花园或者直接由浙江省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合营企业的环保服务由花园或者直接由浙江省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合营企业的公用设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蒸汽、电力、污水处理)由花园或者直接由浙江省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帝斯曼不能获取合营企业办公信息系统的用户权限,花园也不能获取合营企业办公信息系统的用户权限,合营企业的雇员(包含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帝斯曼任职,合营企业的雇员(包含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在花园任职。
合营企业的管理层(含董事),还有其他因日常工作会接触到DHC的成本、数量、价格以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的雇员,在结束与合营企业的雇佣合同后三年内,或者在本承诺有效期内,取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受雇于帝斯曼或花园,不得从事维生素D3和胆固醇的生产业务,也不得从事维生素D3和胆固醇的销售业务。合营企业的管理层(含董事),还有其他因日常工作会接触DHC成本、数量、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的雇员,都要与合营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在受雇期间以及承诺有效期内,不会向第三方(涵盖花园和帝斯曼)泄露合营企业的DHC成本、数量、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
合营企业要建立起相应的反垄断法合规制度,还要制定操作手册,用以防止帝斯曼、花园通过合营企业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并且要保证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雇员在承诺解除前,严格遵守该操作手册。合营企业要针对反垄断法合规和操作手册,每年对董事开展培训,每年对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每年对雇员开展培训,还要确保董事签署遵守反垄断合规和操作手册的承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签署遵守反垄断合规和操作手册的承诺,确保雇员签署遵守反垄断合规和操作手册的承诺。
(三)合营企业的业务范围。
合营企业不得从事DHC生产业务以外的任何业务。
(四)价格保密。
帝斯曼、花园、合营企业向第三方公开胆固醇和维生素D3价格,存在三种除外情况,分别是:应客户需求提供报价,应政府部门要求,应适用法律要求,除此之外不得向第三方公开胆固醇和维生素D3价格。
本决定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开始生效,5年后会自动解除。要是市场竞争状况出现实质性变化,帝斯曼、花园以及合营企业能够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限制性条件解除以后,帝斯曼要继续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花园也要继续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合营企业同样要继续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不能违反《反垄断法》去达成垄断协议,不能违反《反垄断法》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能违反《反垄断法》去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监督受托人,市场监管总局也有权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若申报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是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设立新合营企业的案件,还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建议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设立新的合营企业的案件,其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建议方案(公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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