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7 小时前

5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把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进行整合,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这三类,然后,明确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二是统一许可证记载的内容,许可证要载明这些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

三是优化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新领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优化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换领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优化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缴回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优化统一上述事项的时限要求。

四是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许可证管理职责及要求。

五是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许可证的情形,存在未按规定管理许可证的情形,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办法》于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银保监会称,会稳妥地开展存量金融许可证以及保险类许可证的换发工作。银保监会还表示,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强化许可证管理。并且,要让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

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说的许可证,是指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用于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

许可证的颁发,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许可证的换发,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许可证的收缴,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含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以及它们的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还要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金融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适用于大型银行,适用于股份制银行,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适用于民营银行,适用于外资银行,适用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于信托公司,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适用于货币经纪公司,适用于消费金融公司,适用于银行理财公司,适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适用于保险公司,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也适用于这些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适用于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适用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适用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银保监会负责政策性银行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政策性银行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大型银行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大型银行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股份制银行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股份制银行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外资银行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外资银行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保险公司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银行理财公司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银行理财公司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其直接监管的。银保监会负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其直接监管的。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据上级管理单位的授权,承担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同时负责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行政许可决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备案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行政许可决定,向银行保险机构换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备案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换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换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行政许可决定,向银行保险机构收缴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备案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收缴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收缴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在完成报告或备案后10日内,要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

第七条 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

(二)机构名称;

(三)业务范围;

(四)批准日期;

(五)机构住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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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码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编码规则确定。

金融许可证的批准日期是机构批准设立的日期,保险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也是机构批准设立日期。保险中介许可证的批准日期是保险中介业务资格批准日期。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批准日期是发证机关收到完整备案或报告材料的日期。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银行保险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

(二)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出现变更,银行保险机构要向发证机关缴回原来的许可证,还要领取新的许可证。

前款所说的事项变更要是必须经过发证机关许可,那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说的变更事项要是必须向发证机关备案或报告,那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备案或报告后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说的变更事项,若不需要许可,也不需要备案、报告,那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发证机关去领取新许可证。

许可证出现破损情况,银行保险机构在发现之后,需要在7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缴回原来的许可证,并且领取新的许可证。

银行保险机构若许可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之后重新领取许可证。

报告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地址,批准日期,许可证的流水号,编码,颁发日期,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事发过程等情况。

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领、换领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后,银行保险机构向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此时除了要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公告,以及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被吊销,银行保险机构解散,银行保险机构关闭,银行保险机构被撤销,银行保险机构被宣告破产,应当在收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发证机关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新领许可证时,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换领许可证时,银行保险机构同样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公告具体内容需涵盖:事由,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编码,联系电话。公告知晓范围至少要和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配。银行保险机构要留存相关公告材料以供查验。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所公示的是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所公示的是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依据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用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公示其经营区域,公示其主要负责人。若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应在相关网络页面,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应在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

上述公示事项的内容出现了变更,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换公示的内容。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都不可以伪造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单位都不可以变造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单位都不可以转让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单位都不可以出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个人都不可以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披露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其公告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其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银行保险机构若违反本办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若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不过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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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新领取许可证后,没有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换领许可证后,也没有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没有换领营业执照。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由银保监会统一印制,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由银保监会统一管理,颁发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时,加盖发证机关的单位印章,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方可生效。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依照行政审批与许可证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专门管理许可证,许可证的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需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并且要建立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对于收回的旧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对于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银保监会依据电子证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参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进而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化。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的签发,按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的使用,按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的管理,按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8号修订)同时废止。《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也就是《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针对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目前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种类多,各类许可证记载事项不同,管理要求也有差异,难以满足机构改革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统一管理的需求,此外,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在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中有问题,需强化相关管理要求。针对上述问题,为了规范统一许可证管理规定,为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许可证管理,为了使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把银行保险机构持有的许可证整合为3类,分别是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二是统一许可证记载的内容。许可证需要载明这些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三是在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相关公告要求里,不再指定公告媒介。四是银行保险机构违反《办法》规定,存在相关情形,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依据《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在使用和管理方面,有哪些公示要求,又有哪些公告要求?

在公示方面,首先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其次,对于不持有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要求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二是为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业务范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区域,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主要负责人,且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展示上述内容,且要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相关功能模块展示上述内容,且要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

在公告方面,首先要明确需要进行公告的情形以及时限要求。对于新领、换领许可证的情况,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30日内进行公告。而要是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则应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其次要明确可采取的公告方式以及效果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能够在公开发行报刊上进行公告,也能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或者采取其他有效且便捷的公告方式。公告的知晓范围应当至少和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配,银行保险机构需要保留相关公告材料以供查阅。

四、《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涉及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还对《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需要重点说明的是,部分机构提出有些业务办理时需要携带许可证原件外出,在这个期间无法在营业场所公示许可证原件 。经研究,我们得出这样的看法,若银行保险机构因业务办理需要,暂时无法在营业场所公示许可证原件,且情况属实,那么这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处罚情形,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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