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主席令 48 号及相关决定解读
税务局温馨提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主席令第48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对本规定作相应修改2011年9月1日起,具体修改内容请查看。 2011 年第 48 号总统令,重新公布(第六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2008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通过第一修正案。
第二次修改是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作出的。
第三次修改是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作出的。
第四次修改是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作出的。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 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
4、劳动报酬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8、财产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所得;
10. 附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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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减按30%的税率。
4、劳动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性劳动报酬收入异常高的,可以加成。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附带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四条 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授予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的安置补助费、遣散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助费;
8、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应当免税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订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收入;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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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动报酬、作者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附带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收入捐赠给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等确定税率。加计扣除根据情况变化确定,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其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取得收入的人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纳税按国家规定返还。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征收,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工资薪金应纳税款可以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纳税金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次月七日内预缴。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超出部分将予以退还。维修。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应纳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纳税人一年内分期取得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七日内预缴,并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超出部分应予以退还或补偿。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收入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为外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构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纳税。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扣缴税款2%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开征、减征或者缓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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