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作期间受工伤,能否要求保险赔偿?重庆五中院这样判
新华社朱惠清发“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从事劳动或者服务的人员。由于“超龄”劳动者身份特殊、情况复杂,如果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可以要求保险赔偿?如何向公司维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罗某出生于1956年5月,在A公司担任保安,未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2021年10月17日,罗某在工地巡逻时被车撞。送往医院救治后,伤情诊断为腰1椎压缩性骨折。
2022年9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劳动者) 2023年4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步鉴定结论》,评定罗某为九级伤残。据此,罗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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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认为,罗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合格劳动者,不应向罗某承担停工期间、工资期间的福利等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发生纠纷,罗某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缴纳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等工伤保险费。福利待遇、停岗期间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待遇。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向罗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停工期间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00余元。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因工受伤的职工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责任主体有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本案中,罗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其因工受伤及伤残程度的事实有《关于确定工作的决定》证明。相关伤害”和“初步鉴定结论”。 A公司是罗某的用人单位,作为工伤主要责任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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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在岗“超龄”老年员工数量不断增加。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因工负伤认定及福利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发号)规定252)已满18周岁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并确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次性赔偿其他以职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以下的补贴。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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