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涉及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等议题
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023年11月9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 17号解释涵盖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链融资安排的披露、售后租回三个主题。
其中,关于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分类,解释第17号依据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关于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类的《结论》,非流动负债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背景、修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分类原则》 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改进,相关修订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企业首次实施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本文将结合对境内债券市场信息公开披露的实际观察,探讨和阐释上述17号文的修改可能给境内企业的实际运用带来的影响或变化。
修订内容解读及对实践潜在影响的观察
关于企业负债的流动性分类,现行规定及修订如下:
修订版 1:
显然,递延还款的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必须存在并且是实质性的
解释一下第17条的要求: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不具有将负债的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权利,该负债应分类为流动负债。”
将现有“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中的“无自主权”修改为“无实质性权利”,并强调该权利存在的时间为“资产负债表日”。同时,明确企业行使权利的意图是否与负债的流动性分类无关。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拥有将负债的偿还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即使发生提前还款或者企业计划提前还款,也不会影响企业的偿付能力。于资产负债表日偿还该负债。分为非流动负债,后者是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暗示:
新规定要求企业延期支付负债的权利应当是实质性的,但对于如何判断实质性没有进一步的指导。一般情况下,企业与非关联方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合同条款一般具有商业实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延期还款的权利附有特殊条款,其是否实质性可能存在主观性。判断。
修订版 2:
关于合同贷款安排的新指南
实践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在长期贷款安排中设定一些财务指标承诺、预先承诺事项和其他条款(合同条件),并对这些合同条件进行定期监控。如果借款人违反合同条件,可能导致相关贷款提前到期。现有准则并未就此类带有合同条件的贷款安排应如何考虑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提供明确指导。
17号解释明确,对于此类贷款安排,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是否具有推迟偿还负债的实质性权利时,只需考虑必须考虑的合同条件的遵守情况即可。于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遵守。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应遵守的合同条件为未来合同条件,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负债的流动性分类。然而,如果非流动负债受未来合同条件约束,公司应披露相关信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这些负债在报告日后12个月内可能存在偿还风险。
实际观察:
笔者以境内银行间市场企业发行的债券为观察对象,分析了债券发行中合同条件安排的基本情况、常见的合同条件类型以及适用中应讨论的问题。将17号解释的原则修改如下。
(一)债券市场的“合同条件”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0月31日,境内银行间市场、上交所、深交所市场现有债券状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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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包括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国际机构债券
我们以银行间市场的存续债券为样本。考虑到2024年将实施17号解释,我们选取2025年1月1日后到期的银行间市场存续债券,根据发行人是否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注明投资者保护合同条款进行统计例如财务指标承诺和交叉保护条款。 Wind统计显示,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上述银行间市场现有37055只债券中,共有7924只包含投资者保护条款、回售权、票面利率调整等特殊条款。我们进一步筛选统计了与负债流动性划分相关的具体合同条款,按照出现频率排名前五位如下:
(二)触发合约条款后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由于公开发行债券往往涉及大量投资者,当债券发行人违反上述约定时,投资者无权要求发行人立即提前赎回。实践中,常见的安排是建立一个包含通知、披露、宽限期、救济和豁免程序等相对复杂的流程机制的制度。具体来说,债券发行人一旦触发投资者保护条款,将根据招股说明书中预先设定的条款启动以下投资者保护机制流程:
笔者使用“触发投资”等关键词搜索债券公告,并在Wind数据库中整理数据。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共有37只债券宣布触发投资者保护条款,共涉及13家债券发行人。并且触发后发起的缓解和免疫的最终结果也有很大不同。
(三)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存在债券流动性划分的考虑。
根据解释第17号的要求,在考虑资产负债表日负债的流动性分类时,仅考虑符合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存在的合同条件以及未来应当遵守的合同条件(即该日期之后的资产负债表)无需考虑。
例子:
背景:
某公司(债券发行人)于2022年2月发行的5年期中期票据(到期日为2027年2月),发行金额27亿元人民币,年利率3.6%。财务承诺指标为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不超过85%,每年监测一次。
场景1
截至2024年6月30日,债券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达到87%。编制2024年中期财务报告时:
由于最新财务承诺指标的考核时间点为2024年12月31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应遵循的合同条件,不影响发行人于6月30日偿还2027年2月债券的权利, 2024. 权,因此与 2024 年 6 月 30 日应付债券的流动性分类无关。即使发行人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已大于 85%,应付债券仍将被分类在2024年中期报告中。应报告为非流动负债。
场景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债券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95%。编制2024年度财务报告时: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宽限期条款,“触发情况发生后,发行人有2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恢复到约定的承诺情况,则不构成发行人本期债务”。宽限期满后发行人未能恢复约定承诺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在宽限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可以作出适当说明或提供救济方案,以取得持有人会议决议免除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违规行为。 。即,如果债券发行人能够在20天的宽限期内将资产负债率降低至85%以下,则视为未违反承诺。对这一宽限期条款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影响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是否拥有推迟偿还负债的实质权利的判断,从而导致负债流动性的分类结果不同。如何理解这个宽限期的增加,可能是实践中需要讨论的问题。例如,有人可能认为,增加宽限期的结果就是将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5%的监测时间点从资产负债表日(2024年12月31日)推迟到报告期末。宽限期(即报告日期之后)。某一天),从而使其成为未来期间的合同条件,不影响2024年12月31日的流动性分类;也有观点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首先考虑20天内资产负债率的宽限期从95%降低到85%是否实质性?
修订版 3:
可转换债券可分类为流动负债
17号解释明确了现行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中“责任和解”的定义。核心是明确企业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也构成负债结算。
https://www.snai.edu/uploadfiles/2018/04/201804101459425942.jpg
对于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交易对手拥有选择权。例如,境内发行可转债的常见约定是,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可转债发行上市六个月后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转股选择权。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要求,这些选择权应确认为权益或与主债务分开确认为负债。企业将其主要债务划分为流动负债或非流动负债时,原列报准则规定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转换条件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解释第17号明确了这一点,只有当交易对手方的权益转换符合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要求并确认为权益时,才不会影响主要负债的流动性分类。
结论
准确运用负债流动性划分相关的会计准则对于企业至关重要,所产生的财务报表直接影响企业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关键财务指标。由于这些关键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流动性风险和财务稳定性,因此在财务分析和投融资决策中备受关注,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的融资能力。 17号解释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企业应尽早采取行动,研判新规对企业自身可能产生的财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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