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方案,遏制环境质量滑坡势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太原市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2006 年 10 月 30 日
太原市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市环保局
今年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及以上天数有所增加,但空气中三大污染物浓度和空气综合污染指数较往年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去年同期。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为有效遏制环境质量下降趋势,全面实现年初确定的各项环保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市专项行动的决定,制定如下方案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一、目标任务
(一)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排放总量
一、提前完成一批重点管理项目和10家清洁生产企业建设
(一)完成一批重点管理项目
10月底,一电厂电石渣锅炉烟气脱硫工程二期工程、二电七、八电厂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厂房、狮头水泥回转窑余热利用项目竣工;
11月底,太钢一号电炉除尘改造项目、二号转炉除尘改造项目及高炉煤气利用项目、煤炭气化焦化厂焦田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狮城水泥厂2号、3号水泥厂除尘器改造完成。工程;
12月底,某电厂13号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和太钢炼铁厂3号、4号烧结头烟气脱硫工程设计招标完成并启动。
(二)完成10家清洁生产企业建设
年底前,将建成太化氯碱分公司、太钢不锈钢冷轧厂、金阳煤气化选煤厂、西山煤电集团西山水泥厂、金鸡电镀分公司、联合啤酒等10家清洁生产企业。
二、加强重点治污设施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远程监控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作用,对重点企业实行切片包干、24小时全天候监控等方式,强化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太原钢铁等十强企业的设施,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防止污染物质排放达标。主要企业的监测点有:
太钢:焦炉、烧结、电厂锅炉、炼铁高炉、炼钢电炉、转炉除尘等环保设施。
一电厂:11-16#6台锅炉除尘设施,12#、14#、16#锅炉脱硫设施。
第二电厂:#3-9 6台锅炉脱硫除尘设施。
煤炭气化:一、二焦化厂焦炉及垃圾发电厂脱硫除尘设施。
太化:焦化厂焦炉、合成氨气生产环保设施。
狮头水泥:3#、4#、5#窑窑头、窑尾除尘设施。
西山煤电:水泥厂窑头、窑尾除尘设施。
东山发电厂:3台锅炉,设有脱硫除尘设施。
重型机械:电炉除尘设施。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三、加强重点企业燃煤污染监督管理
按照《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燃料结构治理大气污染的通知》要求,太钢第一、第二电厂、西山矿务局及城区内煤气化矸石电厂、东山电厂、重机、金机机械、奋集等大型燃煤煤厂将于煤炭的质量。随机抽查至少每十天进行一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燃油将在3天内更换。逾期未更换的,将予以更换。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并向新闻媒体通报。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企业
四、深入开展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辖区内焦化项目关停、关停、治理和改造任务按时加强关停督查,对自然停产的焦化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其死灰复燃。对擅自复工复产的项目和企业,要严肃查处,坚决关停。古交市政府将于10月底前按照省政府上次淘汰要求,关停山西长源焦化有限公司尚未关停的小58焦炉,并启动小58焦炭太原海天运煤炭有限公司焦炉、古交玉龙焦化有限公司关停捣固焦炉3.8座,期间停产30% 年。
阳曲县政府将于11月底前关停山西黄寨煤炭气化有限公司老焦化厂红旗3号焦炉,12月底前关停70座技改焦炉,加快新焦化厂进度的期限。
娄烦县政府将于12月底关闭娄烦县成大焦化厂、前进焦化厂、恒通洗煤焦化有限公司99-4号焦炉。
监督单位:市监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古交市政府、清徐县政府、楼烦县政府、阳曲县政府
(二)扬尘污染控制
一、道路运输扬尘控制
(一)运输煤炭、砂石、土石方、垃圾、矿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必须密封,不得沿道路抛洒。交警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对未按要求遮盖、封条的车辆,要严肃查处。
主管单位:市交警支队、市行政执法局
(2)对受损道路,特别是大型运输车辆经常通过的城市周边道路进行维护,尽快修复,减少道路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撒和地面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局
2、施工、拆除工地扬尘治理
各类施工场地、拆迁场地周围必须设置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砂石、土石方、废弃物等易扬尘物料必须密封或者用绿网覆盖;施工现场每天洒水2-3次,地面、道路必须硬化;出口处必须安装洗车设备(冲洗水必须闭路循环),严禁带有泥沙的车辆驶出工地;拖运渣土、散装物料必须密闭,并配备风炮;遇四级以上大风时,应当停止土石方等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城市地区建筑施工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施工过程中,建筑物上层产生粉尘的工程材料、矿渣、废弃物运至地面、地下层时,必须密封运输,严禁高空抛掷;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并按规定处置。
拆除建筑物必须采用高压喷射、洒水等湿式作业;拆迁后不能立即施工的,必须对拆迁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临时绿化。
责任单位: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
3、道路保洁、扬尘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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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街、长风街等32条主要街道循环喷洒增至每天3次;府东街、府西街等15条街道快速车道每周机械清洗3次;解放路等9条街道进行清扫 人行道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人工清扫。降水较少或风速在四级以上的天气,应相应增加喷雾次数。
冬季无法喷洒浇水时,将对市区上述街道增设机械清扫,实现全天候保洁抑尘。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四、市政施工扬尘治理
市政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统一的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开挖必须分段进行,一次开挖长度不得超过500米。上次施工后尚未恢复原貌。 ,不允许进行下一期施工;建设单位在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建设时,机动车同行临时道路必须硬化,配备洒水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洒水、保洁。
责任单位:市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5、企业物料堆放扬尘控制
(一)城市地区煤炭、焦炭发运站要加快风墙、喷淋设备建设,硬化平台和进出道路;若未按要求完成,铁路部门将压缩或停止煤炭、焦炭发运计划。
主管单位:市环保局、太原铁路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二)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石灰、生产原料等易扬尘物料的集中装卸必须在密闭环境下进行;无法暂时关闭的,必须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三)燃煤电厂灰库、选矿企业尾矿库、煤矸石、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垃圾堆场,必须采取风墙、绿化网格覆盖等防尘抑尘措施或喷洒抑尘剂。 、场地封闭后,必须覆盖黄土进行绿化。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六、城乡结合部煤渣堆综合整治
由市政府组织,各区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年内完成辖区内煤堆、渣堆综合整治;从源头上控制煤炭流入非法储煤场和煤堆、渣堆等非法占用耕地、无证经营、违法建设、私采和超采等违法行为。
主管单位: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煤炭管理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完成截止日期:11月30日
(三)燃煤污染控制
1.加强城区内中小型锅炉燃料使用和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全市所辖各区对中小型锅炉燃料使用和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实行碎片化承包,责任到人,重点监管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燃料质量每月至少抽查一次,重点关注区域供热锅炉房及违规行为。使用燃油单位未按规定储备和使用燃油的,要求2日内更换;未按要求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
2、严格控制煤球质量,禁止不合格煤球进入城市地区。
监督检查型煤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型煤热值和型煤可燃硫含量。产品不合格的,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型煤质量状况每半个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次,重点关注型煤的热值、可燃硫含量、水分含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加快城中村锅炉改造试点工作
11月10日前,年初确定的长风街两侧、迎泽西街、建设南路城中村锅炉改造试点工作将全部完成。
监督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小店区、迎泽区、万柏林区政府
四、实行燃料进入城市准入制度
太原市洁净配煤中心和动力洗选煤厂将于2007年6月底前筹建并投产;对符合规定的燃料单位,颁发燃料准入许可证。没有通行证的,其燃料将被禁止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公安交警支队
(四)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1、11月底前,强制淘汰报废一批逾期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2.加快实施机动车环保年检和环保认证标志制度。 11月20日前完成各简易工况检测站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安装和调试,12月底前完成全部手续和人员培训并满足检测条件,11月前完成4000辆公交车、出租汽车尾气采样检查十五、11月20日前完成重点企业1000辆机动车尾气抽检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3.加强道路上行驶车辆尾气排放整治,12月份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流动抽样检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4、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车用燃料,加大车辆更新改造力度,建设天然气、煤层气加气站;年底前完成800辆出租、公交车辆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我市距离年初确定的三大污染物浓度平均下降10%的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工业企业尚未完成限期治理工程,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因此,各县(市、区)、各部门、各企业要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责任作为市九大精神的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党中央全会精神振奋,我们全力以赴、集中力量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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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市政府,以市长张丙生为组长,副市长张普、耿彦波、王建生、副秘书长吉克平为副组长,下设监事会、经济委员会、建管委、公安委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煤炭管理局、执法局、市局、市容环卫局、工商局、质监局局、供电局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每半个月听取各责任单位汇报。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确保意识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监督到位,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完成。
(三)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各责任单位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工作负责。市政府成立检查评估组,对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市监委将召开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进行诫勉谈话;在本年度全市先进单位竞赛中,不再被评为先进单位;对构成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行政领导人员不再被评为先进个人。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市、县两级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顿相结合,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期间,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建设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市容环卫、综合执法、质监、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联合执法机制。环保部门要组织全系统执法人员对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控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落后生产设施关闭淘汰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有效控制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新闻单位要密切关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选派记者组成新闻报道小组,开展宣传报道;太原电视台、太原日报要开设专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对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跟踪报道。直至污染问题得到解决。
附件:太原市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安排
配件
太原市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安排
为确保全市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立了四个检查组,负责对专项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限期管理、挂牌督办、末位淘汰检查组
组长:王建生(副市长)
副组长:张正春(市纪委常委)
孙忠英(市环保局副局长)
孙占良(市环保局纪检组组长)
委员:李建民(市精神文明办活动处处长)
韩铁柱(市委考核办市考核处副处长)
王安才(市环保局计划财务处处长)
刘世军(市环保局发展处处长)
检查内容及标准:(略)
2、机动车尾气治理和道路扬尘检查组
组长:张普(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吴良军(市政府办公厅巡视处处长)
刘福(市环保局副局长)
梁建忠(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委员:林建新(市人事局监察室主任)
李安民(市纪委监察委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王元成(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主任)
检查内容及标准:(略)
三、城区周边煤堆、渣堆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检查组
组长:耿彦波(副市长)
副组长:董长儒(市委巡视办副主任)
梁黎明(市环保局局长)
陈继光(市环保局副局长)
委员:王学鹏(市纪委监察员)
谢玉琪(市环保局固废处处长)
检查内容及标准:(略)
四、燃油污染控制检查组
组长:吉克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泽夫(市委考核办副主任)
葛新文(市环保局副局长)
郭曦(市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委员:孙建兴(市环保局大气处处长)
李晓东(市人事局职业管理处副处长)
检验内容及标准:
各检查组每周督导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每半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提出否决或问责意见;准备每周情况通报并向专项行动办公室(市环保局)报告;检查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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