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知!未采取这些措施将属违法行为
1、措施(行为)违法。企业未采取下列措施的,属于违法行为。1.需要密封但实际上没有密封
例如:不使用时开放VOCs材料储存容器、开放VOCs材料转移和运输、开放化学反应等。
2、需要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的
如: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废气、反应废气、冷凝装置排出的不凝废气、吸附装置脱附废气、分离精制母液罐废气、真空系统废气、启停(车辆)、检查维护以及清洗、清洗、吹扫废气时物料的直接排放。
3.需要密封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未采取密封或控制措施的。
例如:对满足真蒸气压和储罐容积条件的储罐呼吸废气和装车废气不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符合无组织浓度条件的废水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其他涉及VOCs原料的化工工艺、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高分子产品的生产过程均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
适用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设备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采用外置排风罩(集气罩)收集废气时,在距离排风罩开口最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处,控制风速不达到0.3m/s(若有相关行业法规有具体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设备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正压状态下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适用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设备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四、关于设备、管道构件VOCs泄漏控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
2.未按规定频率和时间进行LDAR的;
3、现场抽查,在检测密封点不超过100个时,发现超过2个(不包括)不在修复期限内的密封点存在明显泄漏或超过认证泄漏浓度。 LDAR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时间进行,应根据账本数据来确定。
适用处罚条款:一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给予处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在密闭空间和设备内进行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https://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0816/3545c3bc7342443eac8004b0a3ebe288.jpeg
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石油、化工等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石油、化工等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修理,减少物料泄漏或者未采取措施的,责令停产整顿。及时收集、处置泄漏材料。
5、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80%;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对低VOCs含量产品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设备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6、排气管高度小于15m(出于安全考虑或特殊工艺要求除外),或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施工排气管。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罚款。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7、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不同步运行。 (当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接受检查时,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并在检查完成后同时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无法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设备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8、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运行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等主要运行维护信息和置换量,以及催化剂置换周期和置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操作参数。
适用处罚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设区的市级并处每天1000元罚款。处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不改正的;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记录台账; (二)账本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2万元以上罚款。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工业涂料企业未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涂料或者未建立台账的。
九、工业涂装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测地点位于工厂门、窗、通风口、其他开口(孔)及其他排放口外1m处,且距地面至少1.5m处。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屋顶无墙体),则在操作站下风1m、距地面1.5m处监测,测量任意一处的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测点时间按监测规范要求。 )或任何浓度值(50mg/m3)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则判定为超标。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罚款;不超过100万元; (二)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十、禁止通过排放逃避监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逃避现场检查而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开辟应急排放通道、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等行为。等。大气污染物。 ”
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通过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将受到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以下罚款: 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给予处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等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拘留。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按日处以罚款,甚至查封、拘留。
https://inews.gtimg.com/newsapp_bt/0/14973908256/1000
三、工业企业VOCs管理自查要点
根据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工业企业VOCs自查要点如下。工业企业必须做好相关工作,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总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率、耗材消耗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间、检查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拆除率
重点关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体、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雾吸收、生物法等单一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修复,生产工艺设备无法停机或不能及时停机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用其他替代设施。
4、无组织排放计划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科学规划设计,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还是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限度地将无组织排放转化为有组织排放,落实有效控制,提高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5. 确定账本的完整性
在VOCs物料台账方面,公司将原辅材料名称、用途、回收量、废弃物量、去向、VOCS含量等所需信息汇总于一本台账,并规范记录格式。在管理设施运行台账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系统信息记录,特别是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停留时间等信息记录。
六、规范危险废物处置
记录、收集和监测企业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喷淋废液、吸附饱和废活性炭或过滤棉、被有机溶剂污染的外包装材料等。管理,设置标准化标牌,密封储存挥发性有机物,将危险废物置于指定危险废物存放地点。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