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规范经费管理,激发创新活力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造创新活力,我局对《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技项目资助
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突出科研资金服务人民创造活动,激发科研人员创造力和创新活力,提高科技投入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改进中央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改进省财政科研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从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财政资金投入科研活动的顺序,分为前置资助和后补助两种类型。其中,前置资助分为竞争性前置资助、定向组织前置资助、协议前置资助;后补助分为政策性后补助、创新竞赛后补助、绩效评估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各项目专题中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广州市科技局确定的,采取竞争性前置资助和定向组织前置资助形式支持的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发挥集中资源优势,完成重点任务,确定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扶持。围绕“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实行分类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放管服结合。坚持“放管服”结合,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引导作用,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
(四)公正公开,跟踪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章 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1、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拟定年度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组织编制项目预、决算,拟定项目重大预算调整方案,按照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准拨付项目资金;
(三)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达成程度实行“双重监控”,对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实施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公开绩效信息,组织治理有关科技违法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
(四)清理、追偿需退还的项目资金,并报告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协助或受托做好财政资金监管,配合做好需返还的财政资金追偿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实体,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共同负责;
(2)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研究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资金使用方式和支出标准,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3)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为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四)负责对本单位及协作单位的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履行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按规定上交需退还的项目资金。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项目资金审查、评估制度,负责组织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评审,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资金执行中的重大情况;
(二)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批准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决算,批准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重大预算调整,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2)监督预算管理,组织指导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三)需返还的项目资金,上缴国库。
第三章 项目支出范围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商务费、直接人力资源费三类。
(一)设备费: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如项目实施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或试制费用、计算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软件工具费用、现有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租用、使用外部单位仪器设备费用等。
(二)业务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类材料、辅助材料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费用,检测、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相关费用。具体内容可以包括:
1.材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包括相关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检测、分析和处理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承担单位自身技术、工艺和设备的限制,委托或与外部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合作进行的检查、测试、分析、处理、计算、试验、设计、生产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可单独核算。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会、咨询论证、组织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因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研究、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及城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外国专家来华进行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支付出版、购印资料、文献检索、业务交流、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6、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业务费用。
(三)直接人力资源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助理的工资或劳务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专家的咨询费等。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出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相关管理费用补贴,为激励科研人员而发生的绩效支出。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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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
1.项目预算的编制原则。
1.项目预算编制应严格遵循目标相关、政策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预算编制应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体现预算对主要目标的支撑服务作用。除直接费用中5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
2.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需要、资金支出范围、不同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单位自筹资金可只编制支出总额,不编制明细支出预算。
3.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预算。多个单位联合承担同一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合作研究单位参与人员按照各自研究任务编制项目预算,经本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原则上按最大份额分配项目经费。
(二)详细项目预算的编制和使用要求。
1. 设备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把仪器设备采购关,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发、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采购。使用市财政科技资金采购的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拔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有关规定,采取专人负责、按需办理的专项采购机制,不得进行招标程序。
2. 业务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科研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支出范围和标准,简化相关手续。科研经费所列的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和目标而发生的公务出国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不纳入“三公”费用和一般行政支出统计考核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3.直接人力资源成本: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结合项目参与人员全日制工作时间等因素,建立直接人力资源成本分摊制度,合理确定相关人员支出标准。项目雇员人工成本支出标准,应当参考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计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帐户。不得向参与本项目及其附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应当将直接人力资源成本中列示的正式职工工资支出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4.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一般确定为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减去设备费后的30%,对于数学等预算内项目,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间接费用确定为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减去设备费后的60%,经核定后,按照总预算对间接费用进行控制和管理。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规范使用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处理好间接费用合理分配与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不得截留、挤占、侵占。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团队成员,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不设单一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间接费用中列示的绩效支出以及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发放的奖励支出,应当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控制基数。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协商分担。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审查
项目预算审查与项目立项审查相结合,预算审查应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论证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符合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一般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需求情况等制定合理资助计划,在项目任务单签订后30日内按计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对于涉及合作单位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有关协议,根据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及时向合作单位划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划拨的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对港澳高校及科研机构与广州高校及科研机构联合承担的市级科技项目,财政资金可按研究任务比例跨境划转给港澳高校及科研机构;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在完成阶段目标、通过过程性评估后,按照项目任务书拨付下一阶段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项目资金应当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资金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自项目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实施期结束期间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必要费用,以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尚未支付或者预计发生的费用,经项目承担单位确认后在验收相关财务材料中披露。
(三)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科研规律和项目特点,参考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各项直接费用支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节约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范围和标准,并简化相关手续。
(四)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为项目发生的设备费用、材料费用、检测加工费用、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用、直接人力资源费用等,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五)利用项目资金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利用项目资金产生的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开放共享。
(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其中必须承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餐费、市内交通费、国内旅费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七)科研经费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于不符合非现金结算条件但确属科研工作所需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切实解决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收据的实地调查、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经费报销问题。对于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完成既定任务的应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出程序,防止资金管理千篇一律。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调整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不变的,按下列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手续:
(1)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发生预算调整,或因合作单位变更而发生预算调整的,应协商一致,重新签署合作协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上传至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二)设备费预算调整应考虑现有设备配置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并根据实际情况经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同意。
(三)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行安排调整。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增加,但经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减少直接费用。
第十八条 工程款决算
(一)项目实施期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决算,并独立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其中,市财政支持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项目,不再需要第三方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资金决算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决算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终止、未验收或者完成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确定剩余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报告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执业管理准则。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决算可追溯至项目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视为前期研究准备工作投入的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期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
第十九条 盈余资金管理
(一)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留存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保障原项目组科研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
对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市科技局出具的《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负责退还全部剩余资金。
(二)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终止申请或市科技局对强制终止项目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后,拟终止项目停止新的财政支出。市科技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照《项目终止通知书》的要求退还全部剩余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符合审计条件或不配合市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全部退还已拨付的项目财政资金。
(四)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于《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或者《项目终止通知书》下发后30日内通过原渠道退还财政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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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报虚假预算的;
(二)未单独核算项目资金的;
(3)与项目使命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调整预算,或者违规划拨项目资金的;
(5)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六)以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假人员等方式转移、挪用、报销工程资金;
(七)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
(八)设立帐外账户、随意调账、随意更改支出、随意修改会计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用项目资金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和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衔接,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工作交叉重复。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以通过抽查、报告核查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第23条项目承诺单位应按照这些措施以及相关的国家财务和经济法规和法规以及财务管理规定,改善监督和约束机制,动态监控资金的使用并提供实时的早期预警,增强支持服务条件的构建,改善对科学研究人员的服务水平,为科学研究人员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自我启发和自我筹集机构,并确保对安全机构的安全性,并确保对安全性的机构,并确保对安全性的构建。
第24条应建立项目基金管理的承诺机制。
第25条如果项目在第20条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并且不符合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不符合要求,则措施,例如暂停对财务资金的支出和收取的财务资金的收益,将根据诉讼和惩罚措施采取措施,并根据诉讼的规定进行诉讼。和法规。
第26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运营部门,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专家以及参与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的其他人的行为应根据科学和技术活动中的违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科学研究的完整性中记录,并应作为项目建立和资助专家的重要参考。
第27条市政科学技术局应对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以及根据法律收到的投诉和报告,并根据法规和违反有关法规和学科的行为,并根据相关的规定和职责,或将其转移到相关的部门中,以进行研究和处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28条项目基金管理实现责任追踪和问责制,如果市政科学与技术局,市政财务局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滥用其权力,忽视其职责,或者在项目管理服务预算及其审查期间及其审查及其在审查期间的审查,并在审查期间进行审查,并在此期间纠正和其他责任,并在此期间纠正和其他责任。对于相关的法规,权力和责任,如果涉嫌犯罪,应根据法律对负责的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进行惩罚,应将其转移给相关当局根据法律处理。
第6章其他
第29条,应根据协议和相关法规进行由协议资助的市政科学和技术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也可以根据这些措施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30条:由后补给的市政科学和技术计划的资金应被视为由财政资金的发行确定。 ”,应采用“不应用,立即享受”方法。
第31条如果在颁发补贴资金之前,将对项目进行撤消,搬迁,撤销,撤销或破产,那么如果有异常的资金账户或资金支出的条件将不得到临时,则将不满意。如果在补贴资金申请中发现了非法或欺骗性情况,则将收回支付的金融资金,而无偿金融基金将不会支付。
第32条本地科学和技术局应独立说明由国家和省级科学和技术项目资金要求所支持的项目,在项目中签署的任务簿和高级科学部门应作为项目管理和综合绩效签署,并将其全面评估均可签署。 应组织。
市政科学和技术局将指处理上级的处理,以处理项目调整,取消或恢复市政匹配资金等问题。
第33条的总量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包括人才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可以为项目应用程序实施“负责预算”,并且可以为项目申请提供项目的“负责人”。
第34条:整个过程管理中的项目和权力改革的简化应为项目资金实施“终止项目的盈余资金”,并将完成的项目审查并确定“分散的组织”。
第35条,该单位本身筹集的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根据与资金来源相对的规则和法规进行分别核算,并以协调的方式进行管理,安排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36条该措施应于2023年3月1日生效,并应在5年内有效。
政策解读
1. 背景
为了实施“国家理事会一般办公室在改革和改善中央金融研究资金的管理”( 第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总统的实施意见,遵循科学和技术创新发展的法律,强调了科学研究在为人们的创造性活动服务,刺激科学研究人员的创造力和创新活力方面的作用,并提高了使用财政资金的效率,并结合了我们城市的实际状况,与城市的实际状况相结合,旨在努力筹集“”的计划DS。
ii
经过修订的“广州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基金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由七个章节和总共36篇文章组成。
第1章一般规定包括从第1条到第4条的四篇文章。该内容包括该“措施”的制定背景的一般概述,市政科学和技术计划项目基金的定义和分类,应用程序的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2章的各方的职责,包括第5至9条,总共五篇文章,主要澄清市政科学与技术局的责任,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诺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政融资局。
第3章:项目支出的范围,包括第10至12条,总共三篇文章,主要涉及项目支出范围的分类,直接支出的分类和支出范围,以及间接支出的支出范围。
第4章项目基金管理包括从第13条到第19条的七篇文章,其中主要涉及项目预算准备,预算审查,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预算调整,最终和解和盈余基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章的监督和检查包括第20条到第28条的九篇文章。它主要涉及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行为,基金监督要求,市政科学与技术局的监督和检查方法,对项目承诺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基金监督和管理要求,处理侵权行为,申请侵权行为,综合管理要求,申诉和责任系统和责任范围和责任和责任和责任和责任和责任和责任和责任和责任和责任。
第六章其他文章,包括第29至35条,总共七篇文章,主要阐明了由预先资助,后补贴,国家和省级科学和技术项目资金以及“集团损失系统”以及“集团损失系统”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自我提高资金和资金的管理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
第七章补充规定(包括第36条)由一条条组成,该条款主要阐明这些措施的实施期和适用性。
3。主要功能
(i)优化资金支持方法。
(ii)优化基金支出的范围。
(iii)优化基金的管理,项目资金可以包括项目申请指南的期限到项目实施期的结束,以及应支付的费用,但预期的是在项目实施期之后进行的第三个项目的最终设置。项目承诺部门和合作部门的项目资金应分别考虑并用于特定目的。
(iv)优化基金最终帐户的管理。
(v)优化“分散项目”的资金管理,这清楚地表明,该项目将保留盈余资金,并以协调的方式使用直接支出科学研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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