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伙企业法的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法律分析
郭克君、翁鹤干、潘丽英概括
本文以《合伙法》为依据,对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模式进行相关法律分析。主要涵盖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型的概念分析、实践操作、规则比较分析、减资处理、债权人处理等内容。影响和救济的内容旨在为实践中的收入分配协议提供有益的参考。
合伙企业因其纳税透明、治理结构灵活等优势,成为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合伙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并蓬勃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发展并逐步本土化。由于我国尚未针对私募基金制定专门立法,因此合伙型私募基金等合伙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商业合伙企业的典型形式,在运作方式和逻辑上与一般民事合伙企业有很大不同。上述差异在《合伙企业法》制定之初并未考虑到,自2006年以来一直未进行修订,导致私募基金在适用《合伙企业法》时存在诸多不适。
收益分配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要素之一,但其与合伙法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无法紧密结合,导致其法律依据长期存在争议。本文旨在以财产分配制度为基础,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践做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收入分配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概念分析、实践及其与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第二部分重点探讨收益分配导致合伙企业资产减少的处理及其对债权人的影响。影响和缓解。
四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导致合伙企业出资减少如何处理
1. 财务处理
正如前文所述,私募股权基金分配的第一步是优先分配收益,直至所有合伙人获得相当于累计实收出资的分配。分配后,合伙人的出资额将减少,合伙财产也将减少。对此,实践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视为合伙人借款/交易,属于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借钱的性质,将冲减可分配财产清算期间; (2))冲减实收资本,存续期满后直接注销合伙企业; (三)抵销合伙人权益,办理企业减资变更登记。前两种方式是私募基金内部财务处理,外部第三方无从得知。第三种方式中,虽然有企业减资变更登记流程,但合伙企业的减资流程与公司减资流程完全不同,下面将对要点进行阐述。
2、减资处理
(一)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减少资本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私募基金虽应采取封闭式运作,但投资项目退出后可进行减资操作。因此,如果项目处置收益分配导致合伙人出资减少,则减少出资是可行的。
法律法规索引
具体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须知》(2019年12月23日)1(11)
【封闭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实行封闭运作。注册完成后,不可开通申购/申购(申购)、赎回(提现)。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解聘或更换违约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等不属于此类情况。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咨询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经营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情况操作流程。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资或减少资本。
(3)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变动。
(五)清算、关闭。
(二)合伙企业减资无需公告
公司减资事项以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或《公司法(现行)》)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为了减少资本,他们必须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进行资本减少。债权人可以通过决议、公告、债权人通知等一系列程序,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或者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也有简化的趋势。 2021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草案)》、《修订草案(2021年)》)增加了相关规定“简易减资程序”,主要适用于公司储备金弥补公司亏损后仍出现亏损的情况,但目前这一规定从字面意义上看似乎没有必要。实行普通减资决议程序和债权人通知程序,笔者理解,这是适应现代商业节奏和商业模式而做出的简化调整,减少了通知债权人的关键环节,减轻了债权人的注意义务。但无论采取何种程序,公告都是公司减资的必要环节,是对债权人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
合伙企业减资须经协商一致。 《合伙企业法》仅对减资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即合伙企业减资应当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减资后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但无需履行公告程序。如果债权人无法提前获知合伙企业内部减资协议,则只能依靠事后救济来获得赔偿。可见,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比公司的债权人承受更大的风险。
《合伙法》
《公司法》
(现行)
《公司法(修订草案)》(2021)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的资本。
弥补公司公积金损失的,优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补足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剩余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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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大会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统一的公司信息披露系统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损失后,仍发生亏损的,可以简单减少资本,但是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的减资。缴纳股本。付款义务。单纯减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在报纸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披露系统上公告。
公司简易减资后,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和合伙企业作为两种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减资程序的不同主要是由于其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寻求赔偿。为此,《合伙企业法》没有设立债权人通知链接或减资公告。考虑到合伙企业的“人性”,充分尊重合伙人意见的自主权,减资可以按照协议进行。
五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对债权人的影响及其救济
(一)私募基金的分配方式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私募基金收益的分配会导致合伙企业财产减少,从而减少可供债权人偿还的财产,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除了基金费用外,几乎没有其他债务。然而,在现代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违约责任(如拖欠投资资金)、侵权责任、合作伙伴恶意分配财产或其他原因(如举债、担保等)都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在某些基金或税务相关的情况下)不能排除。 )导致巨额负债。此外,在实践中,私募基金在分配收益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清偿债务。这是因为,实践中,为了保证合伙人及时收回出资,通常会在收益与债务到期之间进行合理规划,在收益分配之前不会清偿所有债务。为此,也有可能收入分配了,但债务却无法偿还。
(二)债权人救济渠道
1、合伙企业应当清偿全部财产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法律法规索引
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的基本运作逻辑,也是其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合伙法》多处强调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企业存在、注销还是破产,普通合伙人都不能逃避责任。
法律法规索引
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者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自身的偿债能力是保护债权人的关键。实践中,很多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公司。公司作为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将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转变为有限责任,导致其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仅具有形式意义。在《公司法》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背景下,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如果认缴注册资本较少,则意味着其承担负债的能力较弱,这将成为私募基金债权人的难题。无疑存在重大风险,值得债权人关注。
3.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的金额。
(一)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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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合伙法》对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数额有不同的定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 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应当对其退出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未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追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例如,广东理想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与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2020)粤0113民初2661号]已判决按照上述观点。
我们认为,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关于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应当从两个维度来理解。首先,由于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不宣布减资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企业,因此债权人不能对其退出合伙企业时收回的财产主张权利。因此,应当对债权人撤回后追回的财产设定相应的规定。其次,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对退出合伙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追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从字面意思来看,是指以退出时追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本条规定需要结合合伙企业法中财产分配的逻辑来理解,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分割,但利润可以分配。在此基础上,如果有限合伙人已完成缴存,其退出时取回的财产基本等于除利润外的剩余财产(扣除相关税费、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追回财产的责任是合理的。
2、实践中,私募基金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不仅进行利润分配,还预先分配出资额。因此,在实缴完毕且有限合伙人退伙前已提取部分出资的情况下,仅要求其以当时追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似乎不合理。退出合伙企业。退伙前取得的累计财产中提取的累计出资额(不包括利润)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应当先补足剩余未缴出资,然后按照上述原则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索引
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应对其退出前因原因所产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退出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的回报机制
由上可见,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虽然无需履行减资公告即可分配收益,但有限合伙人以其认购金额或返还财产所承担的有限责任并不会随着收益分配而消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返还条款。
实践中,很多合伙协议都设立了回报条款,但不同的合伙企业有不同的协议。以下是笔者截取的一份普通合伙人主导的合伙协议中的典型协议:“本条项下各合伙人的分配返还义务,以普通合伙人提出请求时的累计分配金额为基础” ,减去其应缴税后净收入的金额是有限的。“根据该规定,有限合伙人必须返还所有累计分配金额,包括利润和出资额,这比该规定更为严格。合伙法。我们认为,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适用合伙企业法。
六
结论
在我国现行民商事一体化的立法模式下,商事法律规制的特殊安排存在一定的不足,私募基金收益分配就是一个典型问题。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我们建议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协议中充分约定,当基金无法清偿外债时,有限合伙人应当以其认缴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订阅。退伙的,应当以其认缴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私募股权基金收到的分配将按照累计出资额(或合伙人同意的其他提取财产)限额返还。
[笔记]
现实中,一些投资项目需要公司注册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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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局
关于作者
郭克军律师
北京办事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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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行业类别:通信与技术、健康与生命科学、金融行业
翁鹤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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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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