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zixun8 发表于 2024-11-17 23:06:55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下的商品包装装潢:分析与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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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视听的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的:其他:(一)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有任何关系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应理解为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经营者长期持续使用和使用的宣传,具有一定的显着特征,并与生产者建立了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能够将上述包装装潢与其生产者以及相关的包装装潢联系起来。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正是遵循这一原则,从多方面分析了某饮料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客观的判断。

某公司与刘某等人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初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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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于2001年9月成立,获准在第29类商品上使用。

”、“九三粮油”、“九三集团”等系列商标权利人。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刘某等人生产纸箱、热封膜、瓶盖、油桶等,用于销售假冒“ 2020年12月30日,刘某等人的行为因非法制造、非法销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对刘某等人侵犯商标权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法院认为,“九三”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集团的“九三集团”、“九三”

”、“九三粮油”注册商标有效,受法律保护。刘某等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以牟利为目的,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伪造或者未经授权的商标,并进行销售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遂责令刘某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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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充分尊重他人在以往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商誉,并在标签上进行必要的回避。未经权利人许可,伪造或者擅自生产他人注册商标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属于假冒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分。

某信息技术公司诉某酒业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知民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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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技术公司于2009年开发了《企业网站管理系统》,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公司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涉案软件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超过数十万用户使用该软件构建企业​​网站。某葡萄酒企业运营的网站未经授权复制、修改、使用涉案软件搭建网站。其未按照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侵犯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等著作权。某信息技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酒类企业赔偿损失并道歉。某酒业公司回应称,诉讼无合同依据,涉案版权标识侵犯他人商标权,且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网站使用的版本一致涉及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版本。

法院认为,企业网站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信息技术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某葡萄酒公司无法合理解释为何被诉侵权网站网页源程序中包含信息技术公司版权标识、公司名称以及与涉案计算机软件对应文件内容相同的源代码。案,应认定其侵犯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他人软件上签名或者改变他人软件签名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责令改正等民事责任。道歉并赔偿损失。”某酒类企业未经许可删除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某酒业公司赔偿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损失,并连续7天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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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属于对该软件进行签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开发者,其身份可以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源代码等证据证明。权利人允许他人无偿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用户应当尊重权利人授权该软件的权利,并保留该软件的签名信息。如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删除软件的签名信息,仍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年来,大量免费建站软件的出现,为企业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企业在使用此类软件时,应严格遵守使用协议,尊重软件著作权,按照合同约定合法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引发版权纠纷。

A公司诉B公司与C电视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初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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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0.hdslb.com/bfs/archive/aa160cda2e06fe631f0e6825960150bfe73cf938.jpg

A公司和B公司都是生产和销售护眼灯的公司,双方都与C电视台合作。A公司声称其给C电视台的口述稿与电视台主持人朗读的内容重叠2021年5月31日的一档节目中,口述文字介绍了A公司的光生物安全护眼灯的特点、优点等,但节目中公布的购买方式是B公司的推销电话。并且该节目可以在互联网上收听并且将继续播放。 B公司热线对外销售时,客服人员谎称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室使用的灯具是B公司生产,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A公司认为,B公司利用A公司的商业影响力,恶意混淆两家公司的产品,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所销售的产品是A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而纷纷购买。因此,B公司和C电视台的行为均构成商业诽谤和虚假宣传。该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广告系主持人误播,同时播放了A公司和B公司的广告稿,B公司不存在故意混淆行为。涉案广告播出时,主持人明确表示“全国一万多个学校教室正在使用A公司的光生物安全护眼灯”。该内容清楚地反映了A公司及其产品的名称,而不是B公司或其产品的名称。 ,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主持人误播的电话号码不存在,与A公司、B公司的销售电话号码不同。A公司取证所拨打的电话号码是B公司的销售热线,与A公司不同并且没有被改变。 B公司销售热线客服人员的回复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因此,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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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主体多元化,涉及多方利益。对于竞争案件,司法机关要引导和规范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一方面平衡多方利益,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积极调整角色,努力处理好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的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可预期的竞争环境。健康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活跃的竞争。在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和商业诽谤行为进行认定的前提下,法院必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市场自律和技术创新留有余地,不得过度夸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过度干预经营主体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李某犯销售假种子罪

案号:哈尔滨阿城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2行初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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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0日,李某某在哈尔滨市注册设立某分店,该分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销售农作物种子。 2020年4月2日,阿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李某某经营的种子店销售无品种名称、无标签的白包装水稻种子,并将该水稻种子予以查扣。 2020年9月8日,阿城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阿城区公安局。 2021年3月5日,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李某某向阿城区3个街道48名农户出售未贴标签的“R16”、“红运808”、“一龙发7号”水稻种子,以获取非法利益。 。经鉴定,李某某销售的上述3个品种种子均为假种子,销量12405公斤,销售额62025元,导致48户农户减产0.62公斤,价值元。庭审中,李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李某某明知是假种子,致使农民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检察官办公室认定他有罪。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和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并符合缓刑条件。 ,可以申请缓刑。据此判决,李某某犯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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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种子质量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黑龙江作为产粮大省,肩负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责任。本案中,法院坚持主动司法,注重走访调查,关心群众利益,督促被告赔偿,帮助农民挽回损失。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的法定减轻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处理结果不仅起到震慑作用,打击种子侵权行为,而且确保和谐稳定,挽回农民损失,为种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稳定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朱某某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号: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0行初170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行终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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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9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哈监委发〔20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朱某某显着使用“华美黄金”在他经营的商店里。店”的字样,并印有“华美金店1983年由省人民银行创办”的字样。经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1984年设立的黑龙江省分行华美金店与朱某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和华美金店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行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朱某某停止营业。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朱某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6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但在九十天内未作出决定。天,也不按照规定办理延期,存在程序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程序,按照与法律。朱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稍有违法。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复核决定合法、正确。判决确认,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哈尔滨市监局〔20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朱某某的其他主张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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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美金店是哈尔滨市乃至我省的知名品牌和商号。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和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共同打击和惩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龙江品牌。该判决对其他经营主体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震慑作用,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某工厂诉某贸易公司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2民初60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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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kimg.cdn.bcebos.com/pic/8601a18b87d6277f9dd60cfa20381f30e824fc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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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厂是“

“注册商标所有人,核准产品包括第32类汽水。2018年11月2日,某工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意某工厂将”

“注册商标有偿授权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支付授权费。2022年,某工厂以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为由起诉法院某贸易公司自2021年1月2日起请求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支付商标使用费和违约金,理由是某工厂近20年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该贸易公司在获得商标授权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涉案商标的宣传和培育,2021年某贸易公司濒临破产,已提出协商终止。许可合同,故同意终止合同并支付许可费,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贸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许可费并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某工厂要求其缴纳许可费并终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涉案合同仅约定了违约责任,但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认定违约损失为拖欠牌照使用费期间的利息损失,即按照一年期LPR标准确定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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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与某厂情况相同的企业还有很多,其产品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品牌效益。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持续发挥注册商标的经济效益,也可以帮助被许可人通过商标的营销和宣传,快速占领市场,达到双赢的效果。本案中,被许可人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商标权人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促进商标许可合同双方诚实履行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快手信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3民初36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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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随着“快手”APP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发展,“快手”品牌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快手信息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0日,使用“快手”作为企业名称。其业务范围包括与快手业务重叠的业务,并在商业促销和交易活动中使用“快手”一词。快手公司以快手信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责令快手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快手信息公司辩称,其对快手公司没有影响,“快手”不是快手公司的专有商号或公司名称。

法院认为,在消费者心目中,“快手”与快手公司及其短视频平台建立了稳定的关系,意义重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快手”。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一定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的商号”。作为一家后来成立的企业,快手信息公司应该清楚“快手”的受欢迎程度。其仍以“快手”作为企业名称,经营与快手公司相同的业务,并在宣传和运营中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使用“快手” “公司名称中的商标是合法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判决某快手信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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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我市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一审民事案件下移管辖。基层法院大胆探索繁简分流的审判模式。南港法院率先采用要素审判,取得良好效果。本案采用一审成功范例。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企业的字号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受保护企业名称。如果后来设立的企业使用该商号,则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商业道德,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判决实质上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依附他人善意的违法行为的决心。程序上,为进一步推广要素审判模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推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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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松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8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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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完成了美术作品《迷你宇宙少女》的创作并注册了版权。某公司授权A公司使用该作品设计、生产、销售、推广周边产品,并有权针对前述周边产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B家居生活店”是B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店铺。A公司发现“B家居生活店”销售的“花小楼”和“兔妹妹”玩偶与B公司的卡通形象相同。涉及的作品。随后,他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万元。

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本案。 B公司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玩偶形象与涉案作品一致,构成实质相似,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B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B公司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B公司的违法所得。考虑到A公司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以及B公司侵权行为的数量、行为、主观过错等因素销售侵权产品的,适用小额索赔程序判决。 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一审判决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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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小额索赔诉讼的适用范围,规定事实清楚、权利明确、涉及简单金钱给付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索赔诉讼程序。义务,很少有争议。一审即为终审。松北法院积极探索小额诉讼程序在知识产权纠纷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是我市首例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B公司积极履行审判义务,节约了司法资源,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满足了当事人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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