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通知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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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置改革试点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分业改革试点方案》(法10号)和《传统与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法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现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置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繁简分流、大案与重案分流、快慢案分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保护当事人利益。合法的诉讼权益依据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本办法是根据试点工作实际制定的。
1.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试点法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完善审判组织应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网上审判机制,切实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权利,促进司法资源和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影响。
第四条 司法确认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辖:
(一)指定调解的,由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分级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3.完善小额索赔诉讼程序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纠纷较小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最终的。
标的额超过前款规定,但涉及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审理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一)人身关系、财产权利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鉴定、鉴定或者对诉前鉴定、鉴定结果有异议的;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七条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明确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听力。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理确定答辩期,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约定举证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第八条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等方式较简化程序可以进一步简化,但当事人的辩护、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审查、陈述、辩论不得减少。
对于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开庭审理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件进行。审理原则上一次开庭结束,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另行开庭审理的除外。 。
第九条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判决书与简易程序相比可以进一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辩护意见、主要事实、简要判决理由、判决书等内容。依据、判决书正文及一审、终审判决通知书。等内容。
对于事实简单、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决,并说明裁决理由。对于当庭审理的案件,裁判过程完整记录在法庭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中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说明裁判理由。
第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待设立;
(二)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增加当事人,导致案件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当事人,导致案件标的额超过10万元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
(五)需要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按普通程序审理。小额诉讼程序转入简易程序的案件,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得再次转入普通程序。
对于适用小额索赔程序的案件,在转入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之前,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不能再出示或者质证。
4.完善简化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需要公示送达的简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护、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审查、陈述和辩论:
(一)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已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审判纪律宣告的,庭审中不得重复;
(二)预审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再举证、质证;
(三)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件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简化裁判文书:
(一)能够概括案件的固定要件的,可以根据案件要件陈述原告、被告的意见和证据,以及法院的理由、依据和判决结果;
(二)一方当事人明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全部或者主要诉讼请求,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判决书可以仅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辩护意见、主要事实和判决的简要理由。 、裁判依据和裁判正文。
简易判决书应当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五、扩大独任总统制的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很难查明,但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有较大社会影响,引起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可能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同类案件判决相冲突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八)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九)其他不宜实行单聘制的情况。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是,下列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审理:
(一)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一审审结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十九条 法官独任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由单一审理移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提起的诉讼继续有效。双方已确认的事实不能再提出或质证。
第二十条 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当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独任审判员经查阅案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对民事裁定不服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6.完善电子诉讼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线上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在线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直接用于诉讼,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审理案件的需要需要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网络视频审理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网络审理:
(一)双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表示不同意并有正当理由的;
(二)双方均不具备参加在线审判的技术条件和能力;
(三)需要现场核实身份、核验证件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宜适用网络庭审的情形的。
只有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一方当事人网上审理,另一方当事人线下审理。
正在网上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入网下审理。网上庭审完成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箱等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即时通讯帐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收件人同意电子送达:
(1) 收件人明确表示同意;
(二)收件人已就诉讼中应用电子送达达成一致;
(三)被送达人在提交的申诉或者答辩中主动提供接收送达电子地址的;
(四)收件人以回执、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完成的电子送达,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
第二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要求提供纸质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视为送达。
收件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获取的收件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况判断送达是否完成:
(一)收件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采取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已完成有效送达;
(二)收件人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报告收件人已阅读,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收件人已收到的,推定已完成有效送达,但收件人可以证明:例外情况包括系统错误、投递地址不是我使用的、或者我没有收到通知等,投递内容没有收到。
送达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电子送达证书。电子交货凭证具有交货收据的效力。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和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纳入试点的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包括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纳入试点范围 包括试点地区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第二十八条 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并于2020年2月10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实施方案、修订现行规范、确保机制衔接的前提下,自本法发布之日起组织试点法院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 2021年1月1日前,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制定试点工作中期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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