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发布,你了解吗?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和条件》的通知皖人社发5号
各市、省直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级单位,有关省属国有企业:
现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6 月 5 日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对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使用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根据国务院(中办发77号)和我省实施意见,结合实际。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标准的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安徽工作一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请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促进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必须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并按要求达到现专业技术职务内相应学分要求。
第三章 资格、能力和表现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应当具备第二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历、工作年限和业绩业绩。所有级别。
第九条 技术人员条件
(一)具有所从事行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大专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已完成一年专业技术岗位实习。
(4)独立撰写所从事的专业技术概要。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的条件
(一)具有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能够独立完成和指导通用技术工作,并参与处理所从事专业范围内的通用技术问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技师或者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独立撰写专业技术总结2篇。
第十一条 工程师条件
(一)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所从事专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了解新技术、新工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您所从事的专业中的、新设备、新材料。
(二)能够独立承担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所从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或者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专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 4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专业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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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所从事的专业中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参与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级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所在单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项,并已通过第三方评估或验收合格;
3、参与制定本行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施工方法等1项或企业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5)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的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或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成果形式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并具有解决技术问题效果明显。 。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的条件
(一)精通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所从事专业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运用专业技术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经验丰富,业绩明显。
(二)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能够独立或者参与解决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
(三)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学士学位,并在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或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或相应专业资格满5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或相应专业资格5年以上。
(四)担任工程师职务或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一项或多项(须取得个人获奖证书,下同)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名,下同),在所从事的专业中获得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在所从事的专业中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并已开发和应用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实施者参与省部级重大项目(含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重大科学研究(含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等,下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包括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下同)建设或者研究,并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者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主持承担市级重点项目、重大科学研究、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项,并经第三方评估具有国内较高水平,或者经省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市级以上;
5、作为主要主编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2项,或作为第一主编参与编制省级施工工法4项,并经批准、颁布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
(5)在公开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主要作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或技术著作1篇,其中部分内容不少于5万字并注明。
第十三条:连续10年以上在野外和自然条件恶劣地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建设等工作,或者派往新疆参加的从事援藏、扶贫工作3年以上,在县级以下(不含县城)基层连续工作15年以上并申请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业绩和成果条件以及论文要求可适当放宽。申请人除具备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条件外,一般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工程师职务或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开发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编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主编参与编制省级施工工法2项,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
4、主持开发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或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项目2项,并通过第三方评估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公开发表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或技术著作1篇,并自行撰写部分内容不少于3万字并标注。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的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素养,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取得了创新性研究成果在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等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二)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较强引领示范作用,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项目在所从事的领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取得重大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具有学士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工程师或者相应专业资格满五年;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应专业资格满8年。
(四)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者取得相应专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一项或多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两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各1项。 2 件;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4项,并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科学研究、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项,经第三方评估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被评估并通过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受理;
4.作为主要实施者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项目、重大科学研究、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省级以上主管部门;
5、作为第一主编编制国家(行业)标准一项或省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两项,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5)在公开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或主要作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或技术著作1篇,其中部分论文不少于8万字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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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三年年度考核成绩优秀、业绩突出、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超越学历和工龄申请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申请例外的,除应当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和第三章所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能力和业绩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工程师职称的,须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应专业资格后,获得市科学技术二等奖一项以上。
(二)申请高级工程师的,在担任工程师或者取得相应专业资格后,还须额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一项或以上或者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
(三)申请高级工程师的,须在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者取得相应专业资格后,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一项以上。
异常情况的申报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出级别进行异常申报。
第十六条 长期工作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第一线、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以超出学历要求申请高级工程师资格。例外申请高级工程师,除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工程师职务或者取得相应专业资格后,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取得优秀成绩;
(二)在全国二级以上、省一级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
(三)独立撰写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报告、工程方案等2份,并有2名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业人士签署的评价意见。
高技能人才申请工程系列其他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坚持把道德品质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个人报告、考核、舆情调查等方式,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考察,按照申请人绩效结果与工作经历相匹配的要求,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级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应当取得申请人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的业绩和成就信息。
第十九条 评审采用专家评审或者笔试、面试、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人的素质、能力、绩效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当前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不符的,可以调动。转移办法和要求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大专学历或中专学历后,试用期满一年,可直接认定为技师。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或获得学士学位并完成一年实习后;或取得大学学历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后,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3)获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结构比例组织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彰显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申报的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取得的业绩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三条 具有第十四条第(四)项所列条件二项以上的,可以减少一篇论文。作为性能结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未满的,不得申请职业技术资格;对违反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将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其当年的申报和评审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吊销专业技术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条件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符合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设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要求的考试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 。
所谓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如果您为同一项目赢得多个奖项,请获得最高级别的奖项之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中央部委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市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市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所谓主持人,是指第一个完成科学研究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人。所谓主要完成者、主要贡献者是指:完成国家项目(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8名人员;完成省部级项目(标准)前5名的人员;以及完成市级、部门级项目的人员。名单中的前 3 人。参与及完成情况是指:项目成果评价文件中列出的主要参与者。
所谓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投资部门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学研究是指经国家和省、市科技部门批准的重大科学研究项目。已立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技术研究项目是指经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者经上述部门登记备案的重大技术研究项目。
所谓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和ISSN(国际统一刊号)序列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电子期刊、增刊、增刊、年刊等)。作品必须有 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学技术出版物参照执行。论文、书籍、技术报告应当是个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内容,并且必须是独立撰写或者是第一作者。
术语“以上”包括这个级别。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皖人社发67号)废止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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