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发布:暖气不热、温度不达标退费有依据
即将进入供暖季很多人都会关心
正式供暖后
暖气不热怎么办?
如果加热温度不达标
如何退款?
最近
《天津市供热计量及收费管理办法》
正式发布
《办法》重点
落实供热计量收费条件
供热计量、收费、结算流程及规定
供热计量退款等相关规定
澄清了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范供热计量收费管理,保护供热双方权益,市城管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热量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很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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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化
此次修订《办法》在延续原政策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我市部分供热计量文件的最新调整,部分条款同步更新,主要内容并无明显变化。改变了。部分条款已修改为——
我国民用建筑(住宅、公共建筑)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实行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热力计量收费及结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热力用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地区热价一次性预缴供热费;热力用户与供热单位对缴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缴纳的,按照热计量供热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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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期前,供热单位应当公布供热用户的热量表读数。
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热量表读数和采暖期使用热量告知供热用户。热力用户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供热单位应当检查热量表读数。若无异议,双方确认。
供热单位每年对用热用户的热耗进行修正——
供热单位每年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公布的修正系数,对用热单位的热耗进行修正。
每年6月1日起,热力用户应凭供热单位上一供暖期开具的收费单正本和热力用户用热确认单缴纳供热费。
室内温度不达标等情况——
因供热单位的责任,实行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计量供热合同规定的温度的,应当停止供热。视为不合格的,供热单位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经双方约定并同意,退还相应的供热费用。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采暖条例》所列供热单位的责任。本文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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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计量及收费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规范供热计量收费管理,维护供热供热双方权益,根据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天津市供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根据结合这个城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实行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国民用建筑(住宅、公共建筑)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实行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住建筑应当达到或超过本市二级节能标准。
(2)采暖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建筑分户供暖设计规范》(DB/T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 )根据建筑类型。
(3)供暖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天津市住宅集中供热计量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DB/T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DB29-126)。
(4)供热系统设施状况良好,具有供热计量功能。
(5)热量表经过认证合格。
第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告知用热单位用热量、采暖费结算、热量表日常维护和故障排除等事项,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六条 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法。直接计量方式的户用热量表和间接计量方式的计量分摊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第七条 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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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供热计量收费和结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热力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地区热价一次性预缴供热费;热力用户与供热单位对缴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缴纳的,按照热计量供热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2)采暖期前,供热单位应当公示用热用户的热量表读数。
(三)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热量表读数和采暖期使用热量告知供热用户。热力用户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供热单位应当检查热量表读数。若无异议,双方确认。
(四)供热单位每年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公布的修正系数,对用热单位的热耗进行修正。
(五)每年6月1日起,热力用户应凭上一采暖期供热单位开具的原始收费单和热力用户确认单缴纳供热费。
第九条 新建住宅楼第一个采暖期应当进行抄表测试,并按照现行地区热价收取供暖费;第一个采暖期验收合格,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后,实施第二个采暖期。热计量收费。
热用户申请在首个采暖期按热量计量收费的,应当在供热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热量计量缴纳采暖费。
第十一条热用户暂停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赔偿热能损失。
第十二条 因热量表质量等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计量或者计量不准确的,用热用户的热量计量费用按照热量计量合同的规定办理。如果热量表被热用户人为损坏,热用户的热计量费将按照热计量供热合同按地区热费的120%结算,并对热量表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因供热单位的责任,实行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热计量合同规定的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停止供热。视为不合格,供热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退还相应的供热费。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采暖条例》所列供热单位的责任。本文第一段。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因故未能按照本市采暖期规定提供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不供热天数的两倍退还按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第十五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断水、断电等外部原因停止供暖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供热天数退还按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费。如果少于24小时,则不计算天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公5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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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广播电台
编辑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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