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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婚姻与惊人婚前协议:无生育能力丈夫与妻子生育约定引发法律与道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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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20: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段离奇的婚姻,一份惊人的婚前协议,一个注定不会有好结局的故事。一对夫妇竟然同意妻子生下别人,因为丈夫先天不育。该案最终走上法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不仅是一个道德伦理困境,也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困境。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均使用化名)

金先生今年35岁,因先天性疾病不育。由于性格直爽,每次感情中他都会主动告知对方这种情况,这也导致他错过了很多婚姻。随着年龄的增长,父母的结婚压力与日俱增,金先生一度想选择丁克生活。

2022年春天,金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丁女士。在坦白了自己的情况后,丁女士竟然提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建议:如果结婚了,她就找其他男人帮忙生孩子。



“只要能给父母生一个孙子,让他们幸福,我就可以接受。”金先生回忆道。两人随即签署了婚前协议,规定未来的孩子虽然不是亲生的,但由金先生负责抚养。

结婚后不久,丁女士与一位姓王的男子发生关系,并怀孕了。更不可思议的是,金先生不但没有反对,还高兴地向父母宣布了这个“好消息”。

然而,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孩子出生才半年,两人就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金先生突然醒悟,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就子女抚养费发生了激烈争执。金先生出示了亲子鉴定,并表示不需要支付赡养费;丁女士以婚前协议为依据,要求他履行协议。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金先生与丁女士签订的婚前协议明显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伤害、歧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者生母承担。”对于未成年儿童。”

本案孩子是丁女士与老王的非婚生子女,生父老王应承担子女抚养费。但由于金先生与丁女士之间的婚前协议无效,法院不能要求金先生支付赡养费。

经过审理和调解,法院最终判决金先生向丁女士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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