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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支付令:法律依据、运用技巧及实际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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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0 06: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程序,向债务人出具的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支付款项或者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件。

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已有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很多人并不了解支付令的作用。支付令是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在电信费、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的征收上有适用范围。债权人如果懂得如何使用支付令,那么清偿债务的速度和效果就会大大提高。事半功倍。在此,笔者为大家分享一下支付指令的使用技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支付令的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款项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 )债权人与债务人无其他债务纠纷; (2)付款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 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 付款指令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款项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的;其他债务纠纷; (2)付款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督程序和紧急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01]2号)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3、付款指令申请期限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请求或者约定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08]11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认定诉讼时效已过,相当于提起诉讼。效力:... (2) 支付令申请;...

4、支付令申请条件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款项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 )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其他债务纠纷; (2)付款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支付款项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 (二)请求支付的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金额已确定,并已说明请求的依据。事实和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偿付义务的;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不失踪; (五)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支付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案件,不受债权数额限制。

5、支付令申请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数额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支付令的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改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充、更正的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申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01]2号)第三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计算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6.付款指令申请费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三)申请交纳指令的,依法缴纳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令到期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令撤销后,债权人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缴纳诉讼费。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缴纳。

7. 支付指令的受理、审核和签发

1、民事诉讼法第215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债权与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提交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提出申请。发出付款指令;申请不成功的,驳回裁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一名法官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支付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中未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坚持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赔偿金; (三)要求支付的款项或者有价证券有违法所得的; (四)需要支付的款项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金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8. 拒绝付款指令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督程序和紧急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01]2号)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当事人不具备资格的; (2) 利益 证明款项的文件……未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赔偿,而债权人坚持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赔偿;……; (四)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要求诉前保全。

9. 债务人反对和付款指令审查

1、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后,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止监督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支付令到期的,案件应当转入诉讼程序,除非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仅主张债权偿债能力不足、延迟偿债期限、改变偿债方式等均不会影响支付令的有效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01]2号)第七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但对债权债务关系有不同意见的还款能力、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不影响支付指令的有效性。

10. 付款指令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431条:支付令送达债务人本人,债务人拒绝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交付。

十一、监督程序转诉讼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四百四十条:支付令期限届满后,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终止监察程序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441:支付令期限届满后,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应当收到终止监管程序的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示不同意的,视为已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

12. 监督程序结束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监督程序的,已经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无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再次提起诉讼:同一债权债务关系; (二)人民法院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未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债权人在支付令发出前撤回申请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三条:债务人收到付款指令后未提交书面付款证明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属于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异议成立,监管程序终止,支付指令自动失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本解释中规定的; (二)有本解释规定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三)有本解释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监管程序; (四)人民法院对支付令是否符合签发条件有合理怀疑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 第四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监督程序或者驳回异议的,债务人请求撤回;有异议的,裁定准许。债务人后悔撤回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01]2号)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再次提起支付令诉讼。同一债权关系,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自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向债务人送达的,裁定终止监督程序。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01]2号)第十条:人民法院终止监督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允许。

13. 付款指令的申请与执行

1、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件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法律文件规定的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件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自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四百四十二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期间,支付令的执行,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二条:担保物权实现及调解协议确认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14. 取消付款订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解释[2015]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实有效 如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支付令并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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