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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入表:万亿级资产规模与企业统计核算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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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06: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表中数据资产的表述,将为国家增加万亿资产,如果宏观层面达到万亿,那么对于企业微观层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中小企业将如何大企业进行统计核算,想象空间很大。”

·《数据资产纳入表后,该数据资源属于什么类型的资产?纳入无形资产如何进行寿命评估,如何对数据资源进行精细化管理等都是难题在实际业务中。”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近日已转为正式草案,明确了数据资源的认定范围和适用的会计处理准则。这就是广为讨论的“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我国GDP将突破120万亿元,社会固定资产规模约为1500万亿元。根据大胆测算,表中数据资产的表述将为国家新增万亿资产。”如果在宏观上万亿级别,那么微观层面对企业来说又如何呢?”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中小企业如何进行统计,还有很大的想象空间。 10月14日,在数据资产管理论坛(2023)期间,上海数据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刘晓宇在接受澎湃科技(微博)采访时表示。

上海社科院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秘书长唐巧英告诉澎湃新闻,在数据资产入表之前,急需解决数据确权和定价问题。网络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宁认为,对安全和合规风险的担忧是阻碍当前数据元素高效流通的关键因素。

安恒信息副总裁周亚超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基于一系列评估方法,他更加关注《暂行规定》的实施以及未来会发生什么。如数据估值、资产增信、质押融资等。案例或应用。

数据资产价值的释放仍处于初级阶段。

“数据具有三个层次的价值:一是数据本身的使用价值,一是基于市场流通的数据交易价值,三是数据实现其资本化路径后的资产价值。”刘晓宇表示,“当前,我国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来释放数据的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从基础制度的建设到国家组织层面的建立,再到全国范围内数据的蓬勃发展数据交换的过程中,希望政府和有效市场能够高效对接,逐步优化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但第三层价值——数据资产的价值的释放还处于非常时期。初步阶段,从宏观统计来看。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来看,目前尚未探索出准确评价数据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价值的方法。”

2020年1月,在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在部署重点任务时要求“认真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研究”。 2020年3月,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第51次会议明确将“如何将数据纳入国民账户体系”纳入国民账户体系(SNA)研究议程。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授权深圳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

“从这一系列行动可以看出,国家的动作非常快。”在刘晓宇看来,国家对数据要素的一系列安排有一条主线,就是“数据二十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建设的规定》《关于基本数据建设的意见》)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制度》)对数据产权进行了结构性分离,并对收益分配、合规流通等做出了制度安排;随后部署成立国家数据局,这意味着管理模式、行业实施、能力体现、基础设施建设等都将迎来新的突破。

更具体地说,如何衡量与数据相关的成本和收益?



唐巧英认为,数据资源的成本和收益计量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例举的会计计量方法,即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净值法、公允价值法、现金流折现法。

唐巧英表示:“《暂行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企业数据资源完全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不改变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同时,《暂行规定》呼应《数据二十条》的相关要求,有利于反映企业数据资源投入成本,更好地评估数据密集型企业的资产价值,促进企业数据资产交易,促进企业数据资产交易。数据构建要素市场”。

“会计报表中数据元素的显性化,是探索数据元素价值从0到1释放的关键一步。但我们相信,在纳入数据资产化的基础上,数据资本化的进程一定会取得更大的突破和成就。”创新。”刘晓宇说道。

开展行业试点和企业实践是当前重点

刘晓宇分析,《暂行规定》明确了数据资产纳入报表的路径和评估方法:不涵盖公司历史上已经发生的经营活动,采用成本法,符合条件的条件可以在无形资产或存货二级账户下表述。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对资产负债表做出相应的调整。

“数据资产一旦录入报表并进行有效评估,就意味着企业在会计报表中有了表达,有了实体经济活动的支撑。”刘晓宇对数据资产价值的释放持积极态度。她认为,如果数据元素和传统资本元素叠加,即当企业激活优质数据资产,让数据资产像传统股票、债券一样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其经济价值才能真正释放出来。 。

目前,全国部分地区在数据资产增信、质押融资、定价股份等领域进行了初步探索,在推动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但在数据资产入表之前,急需解决数据确权和定价问题。唐巧英解释说,一方面,数据资源的类型可能包括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公共数据。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必须明确数据所有权问题。 《数据20》规定,数据持有者或处理者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持有的数据行使独立控制权。但在实际的数据流通过程中,仍需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利润分配机制。

另一方面,唐巧英解释,由于数据要素的特殊性,同一数据资源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业务场景下具有不同的数据价值,数据资产的定价评估也存在争议。数据资产入表后,数据资源属于什么类型的资产,如果纳入无形资产如何进行寿命评估,如何对数据资源进行精细化管理,都是实际业务中的难题。

“因此,在国家总体政策指引的指导下,结合理论研究,开展行业试点和企业实践,总结经验,是现阶段的重中之重。”唐巧英说道。

上海数据交易所目前正在探索数据资产上表的可行性,并培育一批数据资产上表试点企业。刘晓宇表示:“我们拥有保障数据合规、高效流通的制度体系和基础设施,可以为推动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提供基础支撑;通过探索数据资产创新路径,为未来铺平道路。”相关制度、规范、标准、监管、服务的创新和建立具有实践借鉴意义。”



刘晓宇认为,如果从资本要素的角度观察数据要素,反过来可以促进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更多企业进入市场进行合规流通交易;也可以更好地促进数据产权的界定。创新数据要素各参与者收入分配路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这是乘数效应的最高阶形式。

安全和合规风险担忧比比皆是

“未来当企业数据成为一种资产时,数据的流通量肯定会大大增加,因为只有流动起来,它的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提升。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在保证安全的同时,保证其可用性和合规性呢?有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共同探讨。”周亚超认为,在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数据资源持有者对数据的对外提供、共享和流通极为关注。请务必谨慎,尤其是在个人数据的流通和使用方面。

李宁也对澎湃新闻表示,“一方面,个人数据匿名化目前还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无法在行业实践层面明确去标识化技术处理后的数据是否已被达到匿名化程度以及能否流通利用。是否仍属于个人信息?缺乏更明确的标准和法规阻碍了数据持有者有效预测法律风险。”

同时,李宁认为,当前隐私增强技术正在快速发展,包括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等多种技术已应用于多方数据融合计算。但目前隐私计算的技术标准尚未建立,各公司的技术能力参差不齐。此外,对于利用隐私计算技术进行的数据流转和利用是否符合法律合规要求,仍缺乏统一共识和明确规定。

因此,“在当前数据元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基于我国数据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应通过细化法律,进一步明确匿名化处理、流转数据形式、隐私计算等的标准和安全”。和法规并建立标准规范。对数据流转和交易要求基线并制定负面清单,让数据处理者能够更准确地评估数据流转可能带来的合规和安全风险,从而放松对数据流转和产权流转的约束。”李宁总结道。

从具体实践角度,周亚超特别提到了8月“中国数据谷”2023杭州峰会上颁发的《数据合规流通数据证书》。 “证书可以降低证书存证(合规性验证)过程中的成本。它利用数字商业生态系统或数据交易所等可信第三方进行合规存证,同时作为整个流程的监管载体。因为它不是静态证书,而是第三方证书,使交易所能够认证和信任三方,在不参与交易过程的情况下,不断记录过程中的流程和参与者,实现合规交易低成本形式的证书。它依托于数字信任的基础设施,是基础设施层面的工具和探索。”周亚超表示。

沪港合作探索数据资产创新应用路径

“从全球范围来看,数据要素能否反映实体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一直是一个核心研究课题。”刘晓宇举例说,香港虚拟资产市场对虚拟资产的交易管理持相对开放的态度,并受到监管。这方面已经有了创新性的探索,对于STO(证券化通证)也出台了明确的监管规定。目前,香港虚拟资产市场的主流主体包括实物资产、基金、债券、股权等,我们对数据资产等创新基础资产主体保持开放和看好。新加坡等市场在资产交易的市场准入方面更加开放,可以为数据资产提供灵活的交易和流通环境。

4月,上海数据交易所首次提出数字资产沪港联动机制,加快IP和品牌海外推广,形成汇聚海外数字商户的沪港合作模式,打造数字资产发行和流通模型。 7月2023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期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会见上海数据交易所总经理唐其峰,重点探讨数据资产的创新应用路径。

刘晓宇表示,希望未来有机会利用上海和香港的优势,在香港虚拟地以数据资产作为新的标的物(指销售合同中提及的标的物或商品)。资产市场,为数据资产创新路径的探索带来更多机会。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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