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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助力个体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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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 05: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帮助个体户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个体户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整理了主要政策,一起来看看↓

1、增值税

(一)免征增值税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且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军队离退休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提供的应税劳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3.军人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理劳务以及向社会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降低增值税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的税率,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税率 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税率预缴增值税。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



每月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不低于在职职工人数的25%(含),安置残疾人人数不低于25%(含)。

10人(含)以下;盲人按摩机构每月安置的残疾人比例不低于从业人员人数的25%(含),盲人按摩机构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增值税在限额内收取后立即退还。

2.个人所得税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军队离退休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军人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除享受现行个人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六税两费

(一)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每季度缴纳税款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二)“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水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4.其他税收优惠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收减免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已脱贫(含返贫监测)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明》(注明“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或“毕业当年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或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为个人的当月起工商户每户每年可享受2万元补助,期限3年(36个月)。该限额从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中依次扣除。限额标准最高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退役军人创业税收减免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退役军人,每户每年限额2万元,期限为3年(36个月),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月份起计算。商业户。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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