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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修订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新条例即将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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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01: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北京8月4日电(刘佳实习生邓涵)据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消息,国家旅游局合并修订《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两项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形成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新条例)。条例修订公布后,现行《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条例)将废止。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以及中央推动的深化改革措施,旅行社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导致2009年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和2001年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因此《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审查)”成立。中青旅控股有限公司质量监督合规部部长、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长李光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两规”合并深化旅行社管理体制和分散审批改革。放宽旅行社许可审批权限,规范在线旅游运营,强化旅行社安全生产责任,将进一步维护旅行社和游客的利益。

【变化一:规范经营管理,保障游客权益】

旅行社配备导游员不少于3名,出境旅行社配备领队不少于5名。

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旅游法关于导游人员数量的规定。旅行社配备导游人员不少于3人,出境旅行社配备领队不少于5人。

新规定:“导游人员数量不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0%,且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数不少于3人。”经营出境、赴港澳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领队不少于5人。旅行社。”

出境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追加保证金增加5万元。

新规定细化了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出境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所需质量保证金数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

旧规定:“旅行社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在其质量保证金账户中追加存入5万元;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在其质量保证金账户中存入5万元。 3万元存入其优质存款账户。”

新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存入不少于14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存入分社质量保证金35万元。”

新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试点县级、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临时调整质量保障体系实施的相关规定。”

退出保证金不能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收取

对于旅行社行业向出境游客收取“防滞押金”的常见做法,新规明确规定不能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

新规定:“出境机构、边防机构不得以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转账等方式要求游客提供出境旅游担保。出境机构、边防机构可以与游客、金融机构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范围游客出境旅游担保的金额、期限和责任。”

指定购物和自费项目:游客有选择权、拒绝权和后悔权

为解决“零负团费”、“价格不合理低价”等问题,新规定明确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佣金、回扣。

新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安排游客参加购物活动、支付额外旅游项目费用,或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等名义向游客购物消费,从相关经营者处获取财物。奖励费”。

新规定对旅行社购物和单独付费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地点和单独付费项目,但必须与游客达成一致并取得签名。但旅行社不得因游客不同意参加而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费用。另外,游客在活动中有权拒绝和后悔。对于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旅行社必须合理安排行程。

新规定:“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前款规定的活动而拒绝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增加旅游费用。旅游者同意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双方对旅游者在行程期间拒绝参加相关活动的行为不予接受,旅行社就是否可以退还费用达成一致后,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收取相关费用。旅行行程、旅行旅行社已同意参加本条第一款活动的游客,有权拒绝参加有关活动,旅行社不得要求游客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团。他们是否可以向游客收取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单独付费旅游的费用。 “对于没有同意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要合理安排行程,不要浪费时间等待其他游客。”

游客可以在30天内要求退货或退款。

新规定规定,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后30天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退款。

新规定:“游客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退回其购买的商品和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预付退回商品的费用,并退还另行付费的旅游费用”项目。 ”

旅行社违规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罚锾

新规定规定,旅行社不得低价接待游客、欺骗游客签订套餐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付费项目、因游客年龄、职业差异而加收费用,或者不同意参加购物或付费项目等。未与游客达成协议并取得签名确认安排购物或付费物品,剥夺游客后悔的权利,浪费游客时间,欺骗、强迫游客购买。违反上述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定:“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边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收入第二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以较低接待、服务方式招揽、组织、接待游客的无合法、合理理由的收费; (二)诱骗游客签订套餐的。签订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单独付费旅游(三)因旅游者年龄、职业差异导致旅游费用增加的; (四)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未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未与旅游者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并经旅游者签字确认的; (五)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的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单独支付旅游项目而拒绝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或者增加旅游费用的; (六)要求已同意参加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单独付费旅游项目但不得参加指定购物场所或单独付费旅游项目的游客,拒绝参加旅游行程的游客必须参加相关活动或被收取费用; (七)对不同意参加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单独付费旅游项目的游客未作出合理安排,造成时间浪费的; (八)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单独付费旅游项目的指定经营者,其商品或者服务未明码标价,或者采用虚假或者误导性价格手段引诱游客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等. 价格行为; (九)通过安排游客参加购物活动、单独支付旅游物品或者游客购物消费等方式从有关经营者处获取财物的; (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单独支付旅游项目的。”

【变化二:细化出境旅游规定】

关于暂停、终止出境旅游目的地的具体规定

当旅游目的地面临安全威胁、极端气候变化等问题时,外交部或旅游主管部门将发布安全警告。然而,目前还没有关于何时解除警告的固定标准和程序。这些问题在新规定中都有详细说明。化学品法规。

新规定:“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违反双方签订的有关旅游协议,或者严重侵害游客和旅行社合法权益的,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建议暂停或者终止旅行社安排游客赴该地旅游的。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的建议,应当报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停牌原因消除后,按照停牌程序作出恢复停牌的决定。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地区)严重损害我国国家主权或者其他重大利益的,外交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旅行社组织旅游者的建议。前往该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这两种情况都不需要领队陪同

越来越多的游客选择自助或半自助旅游,不需要领队陪同。新规定放宽了旅行社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要求。

旧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应当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游团队。”

新规定:“一是游客自行安排境外旅游行程,出境社仅提供交通、住宿、旅游门票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二是出境社根据国家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游客主动书面提出不需要指定领队。”

【变化三:规范在线旅游运营】

针对OTA和在线旅游交易平台的兴起,以及当前在线旅游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网络搜索引擎提供虚假信息等普遍问题,新规对在线旅游进行规范。其中包括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不得向非旅行社提供旅行社产品交易服务、要求审核并在页面上公布旅行社详细信息、对旅行社发生纠纷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等。不能提供信息的,规范网络搜索平台经营行为。

新规定:“旅行社通过互联网从事旅行社业务,应当在网站主页公示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分支机构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通过互联网开展旅行社业务或者通过互联网服务网点进行招揽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公布登记证书编号。”

新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得向国内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旅行社产品交易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为旅行社或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提供旅行社产品服务网点。”属于交易服务的,应当审核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并在产品主页面公示。游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与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发生争议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游客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请求赔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行社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规:“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有偿提供搜索服务,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与旅行社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不实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更正、删除造成游客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无偿提供搜索服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虚假旅行社业务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给游客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法律。”

【变化四:明确旅行社业务边界】

旧条例没有对旅行社业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目前旅行社业务的监管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新规定明确了旅行社业务范围,明确了三类不属于旅行社业务范围的活动。

新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前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旅游等服务的业务。娱乐、导游或领队、或通过助理等提供一种以上旅游服务并按总价出售的活动。

新规定:“(一)交通、风景名胜、住宿经营者在其交通运输工具或者经营场所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单一或者多项服务的;(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旅游活动(三)家人、朋友、同学等相互认识的团体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

【变化五:营业执照审批权限下放】

新条例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限。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由省、市级旅游主管部门下放到市、县级;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由国务院或省级下放至地方省、市级。此外,对于申请设立旅行社,由原来先申请旅行社营业执照再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许可证的要求改为先申请法人资格。个人执照,然后申请营业执照。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

旧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文件。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新规定:“申请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需要相关证明文件。”

出境游

旧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新规定:“旅行社申请经营境外、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提出申请。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变化六:注重安全文明旅游】

明确旅行社安全生产责任

新规定明确,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遇到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时,予以解释和警示。同时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旅行社应将安全信息卡交给游客随身携带,并告知游客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重大疾病等信息。

规范游客文明安全出行义务

新规定还对游客文明安全出行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要求游客在旅游活动中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法律。宗教信仰,维护国家统一,服从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对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劝告,不损害当地居民、游客、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对游客购买的出境旅游保险也有严格规定,要求游客购买包含境外医疗、紧急救援等服务的出境旅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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