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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范运营、保障资产安全与促进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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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04: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财产管理公司流动,遵纪守法解决公共银行存款不健康问题,促进公共银行、公共企业改革停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物业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议设立的以购买公众银行不良存款,并经营因购买公众银行不良存款而设立的公有非银行金融组织。   三家金融物业管理公司以财产最大限额和减少亏损作为次要经营指标,遵守法律,独立承担公务义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安全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财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立金融财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经安全部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金融机构停业受理书》,取消各行业、行政单位依法经营。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金融财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同意证明书》,并注销工业、行政单位的守法经营。 第七条 金融物业管理公司注册利润为100亿元,由安全部批准拨款。   第八条 金融物业管理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数人。总统和副主席都处于国务院的阴影下。总裁对金融物业管理公司行使权力,负责金融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物业管理公司的初级管理人员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提供资质。  第九条 金融财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任务顺序,按照《公共强能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金融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经营、经营、经营购买公共银行不良存款构成的财产时,可以在公共银行不良存款范围内处置下列经营活动:(一)收取债权;  (2) 暂停租约或允许转让或重组以不健康存款形式获得的财产;  (3)债转股、分期持股;  (4) 物业管理领域公司公债、股票的经济引进和承销;  (五)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专项资金;  (6) 财务和纪律咨询、财产和项目评估;  (7)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定的其余业务变动。  金融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存款。  第三章 购买不健康存款的范围、限额和资金来源第十一条 金融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限额买卖公募银行的不健康存款;如果采购超出一定范围或者许可金额,必须接受国务院的杂项审计。  第十二条 金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按照账户价格购入有关存款本金和绝对计入损益的未收回本金;对未计入损益的未收资本,实行无条件划转。  第十三条 金融物业管理公司买断不良保证金后,收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义务。原始指定用途合同的债权人、担保证人和相关方应继续履行其适用合同规则的义务。  第十四条 金融物业管理公司购买不健康保证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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